近日,经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秦某某,因犯洗钱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该院联合人民银行反洗钱等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联动,充分借助“外脑”,加强对涉洗钱犯罪线索的分析研判,凝聚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合力。通过多方协作,发现秦某明在乡镇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名义,采用“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3519.11万元,秦某某明知儿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财产1200万元,并以在无锡进行房产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1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立即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随即对秦某某某涉嫌洗钱案立案侦查。
据悉,为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工作成效,该院组织开展反洗钱专项监督活动,对公安机关和该院已经办结的金融诈骗、毒品等七类洗钱上游犯罪案件进行“回头看”,重点从已决事实证据中挖掘、发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性质的线索,并适时开展监督,督促公安机关查办遗漏的洗钱犯罪。活动开展以来,先后梳理出洗钱犯罪线索1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