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昊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就司法实践中如何对《意见》准确理解与适用回答了《法治日报》记者提问。
记者:最高检、公安部专门针对轻伤害案件的办理联合发布《意见》,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轻伤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从刑法规定来看,轻伤害案件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可以自诉。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可见,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法律强调要在注重促进矛盾化解、促进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
轻伤害案件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埋下隐患或者激化矛盾。2021年以来,最高检对轻伤害案件的办理进行了调研。
调研发现,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制度的适用还需进一步加强。从调研情况看,有的检察办案人员还存在构罪即捕、构罪即诉的办案理念,对于促成刑事和解、矛盾化解的积极性有待提升。二是当事人申诉信访比例较高。有的当事人因矛盾未化解或者对案件处理不满提出了申诉,从调研情况看,轻伤害申诉案件数量占刑事申诉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三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偏差。有的案件在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认定、在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以及共同犯罪的认定上还存在偏差。这些问题都影响了轻伤害案件的办案质效。
轻伤害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为有力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积极促进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最高检、公安部经充分研究,联合发布《意见》。
记者:请具体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分为6部分共24条。第一部分为基本要求,内容包括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中,明确强调要依法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
第二部分是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针对司法实践中只看伤害后果,而忽视对案件起因、背景等整体情况的考察,对鉴定意见只看鉴定结论而缺少实质审查,“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以及如何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等问题明确提出了意见。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证人多是亲友、邻里,往往不愿作证或者证言呈现一对一的情况,提出要注重收集客观性较强的证据,尽量减少对言词证据过度依赖。
第三部分是积极促进矛盾化解。这是办理轻伤害案件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常因民间纠纷引发,如果简单地“捕”“诉”,可能会激化矛盾,甚至演变成恶性事件。所以,《意见》强调要做好矛盾化解、诉源治理工作,要求依法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同时,积极推广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如检调、公调对接机制,以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促进矛盾化解,尤其是明确了在侦查、检察环节都要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此外,《意见》还强调了要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强化不起诉宣布效果。
第四部分是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意见》结合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列举了可以依法不批捕、不起诉的情形,并提出具备规定的情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提请批准逮捕。同时,《意见》明确强调,对轻伤害案件并非一概不加区分地从宽处理,对那些涉黑涉恶、犯罪动机及手段恶劣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的,也不能“不诉了之”,如果需要予以行政处罚、处分的,要依法提出检察意见。此外,还强调了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一押到底”的情况。
第五部分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意见》规定了要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共同开展类案总结分析。对于不批捕、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同时,《意见》还规定,要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坚持“应听尽听”。
第六部分明确了轻伤害案件的界定等。
记者: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旨在解决哪些突出问题?
答:《意见》强化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司法实践中办理轻伤害案件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指引。
一是强调对轻伤害案件要全面取证、全面审查。以往,司法实践中取证、审查主要集中在伤害事实,强调“有没有伤”“谁实施的致伤行为”,在法律文书中对案件起因等也往往简单表述为“因故”“因琐事”,缺少了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审查,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处理不满意。此次《意见》强调,要全面调查取证,要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全面审查,要注重查清事实、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
二是强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往,个别没有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伤害行为的案件不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此次,《意见》明确规定,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三是强调注重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轻伤害案件的发生大多是因为婚姻、家庭、邻里或者偶发矛盾,矛盾积聚到一定程度就演化为伤害犯罪。如果只是简单处理案件,矛盾就会被掩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的当事人不断申诉,也是因为矛盾没有化解。所以,《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要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要通过化解矛盾,促进诉源治理,实现社会内生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