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帮我找到证据,让我得以减刑!”近日,江苏省扬州市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在收到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减刑裁定书后,第一时间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两级检察院的检察官表达感谢。
2022年7月,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赴基层司法所进行日常监督时,获悉该所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有抢救落水女孩的行为,但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其重大立功,因此无法为其提请减刑。
“我们不仅要监督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行为,也要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本着这一理念,扬州市、邗江区两级检察院启动联合调查,经向司法行政机关了解,得知王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后,他一边在居住地所属社区接受社区矫正,一边当起“外卖小哥”自食其力。他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按时报告思想动态,认罪态度良好。
2022年6月9日晚11时许,王某送外卖行经瘦西湖南门大虹桥处,听到有人喊:“有人跳水了,快救人啊!”王某毫不犹豫地跳入水中,将落水女孩救上岸,并拨打120和110电话,待警察到场后,他又匆匆骑车离去。
几天后,王某听说自己救人的行为可以减刑,便报告了辖区司法所。但事发时临近午夜,行人稀少,沿途监控也看不出更多细节,落水女孩和见证人都没找到,因此,为王某提请减刑的事就搁置了下来。
查明上述情况后,检察官认为,如果王某救人行为属实,应当予以大力鼓励,检察机关有责任为其补强证据。检察官多次到现场调查,审查现场情况是否与王某询问笔录所述相互印证;和派出所沟通,调取接处警记录,反复查看执法记录仪视频,终于在总长达5个小时的视频中,发现了王某在现场的25秒短暂镜头。这一关键证据与接处警记录、王某询问笔录等证据相结合,足以证明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参照刑法规定予以减刑。
在邗江区检察院的督促下,司法行政机关迅速完善提请材料,提出减刑建议。扬州市检察院及时出具了同意提请减刑的意见书。2月3日,经扬州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扬州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王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