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检察官与民警仔细核对暂扣的红木家具,认真审查涉案企业往来账目等在案证据。
一次偶然的机会,刘某嗅到了红木家具市场的巨大商机,于是与他人合作,用一种“订单消费模式”,在短短7个月内吸收4800余万元资金,建立了“红木王国”。然而,当刘某按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启动键时,就注定了“红木王国”的崩塌结局。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王某、李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目前,一审判决已经全部生效。
利用“订单消费模式”吸金
2013年,刘某只是镇江市一家实木家具公司的老板,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刘某焦虑不已。就在此时,一份定制红木家具的订单,让刘某惊喜地发现红木产品的利润很高。于是,刘某又成立了镇江某红木家具公司,专门从事红木家具的生产与销售。
公司成立后,一道难题摆在了刘某的面前:购买红木原料和搭设家具生产线,需要一笔很大的启动资金。刘某决定寻找合作伙伴,发展壮大自己的红木事业。
2016年2月,刘某结识了“投资讲师”王某,从王某这里获知了一种叫做“订单消费模式”的吸收资金方式,即让投资者和公司签订一份订单消费协议,约定投资者支付1万元即可购买价值3万元的产品,在20周到60周不等的周期内,公司通过生产、销售产品获利,每周返给投资者一定数额的收益。
“只要返利够高,宣传力度够大,不愁拉不到投资。”听完王某的介绍后,刘某对“订单消费模式”非常心动。想到红木产品丰厚的利润回报与巨大的升值潜力,刘某没有仔细考虑这种吸收资金的方式是否合法,在明知没有融资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决定采用“订单消费模式”筹集资金。
随后,刘某聘请王某为镇江某红木家具公司的总经理,还聘请了有集资经验的李某。三人商定了“订单消费模式”的收益办法:投入1万元,每周返利290元,分50周发放完毕。这意味着投资者投资1万元就能拿到0.45万元收益,回报率高达45%。
“签一份订单消费协议,花1万元买价值3万元的红木家具,公司负责生产销售,每周按时返利,买到就是赚到!”2016年10月起,王某和李某组建团队,在镇江、南京、苏州等地公开宣传讲课。他们还组织了各种旅游考察活动,带投资者去全国各地的红木家具馆参观展览,谎称这些都是跟公司合作的生产商,让投资者放心签订订单消费协议。一番运作后,投资者的订单纷至沓来。
大起大落的“红木王国”
看着手头快速膨胀的资金,刘某的野心也跟着膨胀起来。刘某相继在镇江、南京、常州、扬州等多地设立红木展示馆,委派负责人在当地吸收资金,再将除发放利息外的资金全部投入福建莆田新建的红木家具公司,由该公司从事生产和销售红木家具的实际经营活动。
一时间,莆田红木家具公司的厂房内,红木原材料堆积如山,产出的红木家具源源不断地被运往设立在各地的红木展示馆。在刘某看来,梦想中的“红木王国”已然建立,前景广阔。
然而,到了2017年5月,能够吸收到的投资款越来越少,加上红木产品市场开始出现疲态,刘某无法在短时间内通过销售红木家具获得更多利润。为了资金周转,刘某开始卖房卖车,并以红木家具抵账。但在许诺给投资者的天价返利面前,这些都只是杯水车薪,刘某便开始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哄骗投资者。
2018年9月,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接到秦某报案,称自己向镇江某红木家具公司打款500余万元,用于购买红木家具,到期后没有收到货物且联系不上对方。公安机关最初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但在梳理涉案公司相关账户时,发现其中有大量交易明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利息发放流水高度相似。经查,秦某与刘某并无真实交易,而是假借买卖之名行投资之实,合同中所谓的“货款”其实是秦某的投资款。
2019年4月,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刘某、王某、李某三人立案侦查。一周后,刘某投案自首,同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李某被抓获归案,王某在家人规劝下主动投案。至此,刘某建立的“红木王国”轰然崩塌。
分层处理,精准办案
2020年9月,姑苏区检察院受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该案。由于该案涉及人员层级多,不同人员的犯罪主观恶性和情节均有不同,承办检察官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每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不同层级人员区分犯罪情节,作出不同处理决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参与时间早、程度深、作用大的人员作为主要责任人员从严打击;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参与程度不高、受聘参与从事支付结算等业务的人员,建议从轻、减轻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0年10月,刘某、王某、李某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移送姑苏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为精准、高效办理该案,承办检察官与民警详细梳理和筛选数据,对每名投资者的报案笔录,以及他们提交的订单协议复印件、POS单、银行流水等进行仔细核对,依据银行流水、投资订单等客观证据,谨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以及报案人的实际损失数额。
经查,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刘某与王某、李某以镇江某红木家具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0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400余万元,受害者达100余人。
2022年9月,经姑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王某、李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日前,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定准许王某撤回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全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