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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检察官“亮剑出鞘”斩断非法滞留“产业链”
2023-07-17 09:16:00  来源:常熟检察发布

出入境管理是国家涉外管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中外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22年国家移民管理局依法查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共计6.7万人次。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存在犯罪分子利用自身便利条件,弄虚作假获取并出售出入境证件,帮助部分外国籍人员非法滞留中国的情况,扰乱我国出入境秩序。

日前,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某、唐某某等四名中国籍被告人,一名外国籍被告人John共五人以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起诉至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对涉案外国籍被告人附加驱逐出境。

行踪异常现端倪

2022年上半年疫情防控期间,常熟市公安局经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在常熟就业的外国籍人士Effie行动轨迹异常,经调查后发现Effie在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情况下在中国非法就业。公安机关深入追查Effie非法获取签证情况,顺藤摸瓜发现何某某、John等人涉嫌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件的事实。原来,Effie自2022年2月起因工作签证到期、无法续办签证,但又不想舍弃在中国的工作,他多方打听,通过好友外国籍人士John了解到湖北有一家培训机构可以协助办理学习签证,花点钱签证就能顺利办下来。于是Effie就到湖北找到机构负责人何某某,给了他3.5万元,让其伪造自己在机构内上学的资料,顺利申请到学习签证。非法获取签证后,Effie返回常熟继续工作。

非法滞留“有办法”

何某某在湖北开办语言培训学校,该学校招收了部分外国籍学生。在与外国籍学生的交流中,何某某了解到通过学校为外国籍人士申请学习签证相对手续简单,于是何某某发现“卖签证”这条“发财之路”。曾经在何某某学校学习交流的外国籍人士John听说此事,立即向何某某表示:“我认识的外国人多,我来给你牵线,拿点好处就成”。何某某也通过自己的人脉获取更多这样的“生意”,于是,一张隐匿在黑暗中的非法交易网络就此搭建。

学校配合作伪证

何某某开办的语言培训学校具有招收外国籍学生的资质,可以为该学校外国籍学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帮助外国籍学生获取签证。于是,何某某就利用自己身为校长的工作职权,将John等人介绍的非法滞留外国籍人士登记为学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制作虚假的《资金担保证明》《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等证明材料,提供给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并且应付相关部门的询问、检查,帮助非法滞留人士顺利取得签证。就这样,明明在常熟已经就业的尼日利亚籍人士Effie等人,成为了在湖北语言培训学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并且获取“合法”居留中国的许可。

引导侦查破全案

接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检察机关指派2名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召开案情分析会,及时了解案件侦办进展、调查取证情况,针对该案持骗领签证外国籍人员遍布全国12个省份、作案手段隐蔽等特征,承办人向公安机关提出3项具体侦查取证意见,全面夯实证据基础。因涉案外国籍人员John在本案中起到居间介绍、协助办证等实质性作用,且其护照已丢失、无固定住所及保证人,存在脱逃风险,常熟市检察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并就案件办理详细列明5条继续侦查意见,深挖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与外事部门沟通,坚持依法处置的同时,引导相关部门为该案涉及的其他外国籍人员提供必要援助,避免造成次生问题。

最终查明,2019年到2022年间,何某某等人通过John、刘某某、杨某某等人介绍非法滞留在中国的外国籍人员,先后以每本签证几千到3万不等的价格,为暂住在江苏省常熟市、广东省深圳市等12个省份涉及14个国家的30余名外国籍人员出售F类、X2字签证50余本,非法获利人民币80余万。

2022年12月9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将本案起诉至法院,并附加对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获法院全部支持。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籍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签证才能在中国进行文化交流学习,并且必须真实进行文化交流学习活动。

培训机构应当主动审查外国籍人员的护照、签证等证件,不能牟取私利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办理签证并出售给外国籍人员;相关培训机构的中介人员在劳务输出、经贸往来、培训交流过程等要严格履行职业准则,不能弄虚作假违法,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

我国公民出国旅游时,应当关注出入境证件申请要求、时效等,签证到期应当及时返回或向当地移民机关申请延长期限,避免违反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如遇紧急情况、特殊情况可及时联系我国驻外使领馆寻求领事保护。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情节严重”包括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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