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盗窃案时,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偿所有损失,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谢谢检察官,我可以去买一辆新的电动车了。”被害人苏某拿着赔偿款,不停地感谢检察官。
今年3月,苏某刚买半个月、停放在公司停车棚的电动车不翼而飞。苏某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监控视频快速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霍某。5月2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高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我想要去泰兴找工作,因为没路费才偷了车。骑到半路电动车没电了,我就把车停在一个红绿灯路口,等再回去找时,电动车不见了。我现在知道错了,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霍某说。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霍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盗窃金额较少,认罪态度较好,若能够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不过,霍某前不久刚遭遇家庭重大变故,虽表示愿意赔偿,但目前经济状况确实拮据。
为化解双方矛盾,检察官就赔偿事宜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你最近家里发生这么多事,也不容易,我愿意给你一个机会,等你发了工资再赔偿我。”苏某当场表示谅解。
6月25日,霍某领到工资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检察官,表达了要求赔偿的意愿。检察官联系到苏某,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霍某将钱款交到苏某手中。7月6日,高港区检察院依法对霍某以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高港区检察院检察长吴文彬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