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高利息高回报可能让你本利双失
要注意识别和防范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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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盲目跟风投资
千万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基本案情
2015年底,窦某、刘某等人(已判决)到安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学习该公司运营模式,后决定套用该公司模式开设公司吸收资金。2016年2月4日,窦某、刘某等人在上海注册成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年3月,又在淮安成立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窦某、刘某等虚构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上海总公司以淮安为全国运营中心投资创建的一家以物联网+股权+众筹+金融+产品为主导,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企业、在云南等地有茶场等事由,通过举办表彰会、组织人员到公司参观、上课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以发展加盟商、代理商投资入股的方式,承诺货币、实物、积分等高额投资回报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丁某明经他人介绍加入江苏某科技公司成为地区代理,直接或间接吸收67人资金共计1481000元,已返还619065元,造成损失1039825元,非法获利285425元。被告人陈某萍经他人介绍加入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地区代理,直接或间接吸收28人资金共计939000元,已返还608265元,造成损失545755元,非法获利241197元。被告人王某山经他人介绍加入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地区代理,直接或间接吸收32人资金共计1045000元,已返还749265元,造成损失437455元,非法获利238355元。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非法集资形式花样翻新、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危害性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一种。不法分子往往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引诱公众参与,骗取公众钱财。广大人民群众应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莫轻信天花乱坠的承诺,坚持树立正确投资理念,谨防上当受骗!碰到所谓的“高息理财”应保持警惕,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真假,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