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霍亦
2019年4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一家区属国企被一家市政工程公司起诉违约后,却主动要求提高赔偿金额!这场极为反常的庭审,引起了纪检监察部门的注意。随着调查工作展开,一家“影子公司”浮出水面……
2019年12月,经监察机关商请,鼓楼区检察院依法介入案件调查。原来,当时出庭应诉的正是这家国企的副总经理孙某。2013年,孙某和渣土运输部门经理张某,以出资购买卡车的方式入股周某的工程公司,孙某利用分管工作的职务便利,引入工程公司承接该国企的垃圾清运业务,至2017年,三人按出资比例均分了660万余元的经营利润。在孙某即将卸任之际,三人便想配合一场“演出”,再薅公司“羊毛”。
当时,针对孙某、张某投资入股行为的定性,鼓楼区检察院和监察机关进行了充分讨论,感到有些棘手。原因在于孙某、张某确实出资购买卡车,不符合“权钱交易”特征。三人分配的利润属于工程公司,也并非公款,认定贪污罪或受贿罪都存在法律障碍。
但作为国企高管,孙某的行为损害了国企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个行为符不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个思路出现在承办检察官的脑海里。
我们翻阅了90余本卷宗,认为认定的关键是证明“横向竞争”。于是我们建议监察机关调取相关文件、业务合同和资金账户明细,发现2013年区政府已发文将全区垃圾清运业务交给该国企,但孙某却将业务交给自己投资入股的公司,这种不正当的横向竞争行为损害了国企利益,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于法有据!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面对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我们的心头沉甸甸的!在重点审讯突破孙某心理防线,并对其家属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后,我们促使孙某等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2021年8月30日,孙某等人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罪名,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子落下帷幕后,我院向国有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下属国企开展廉政风险排查,查找出风险点76个,制定整改措施100余条,修订完善制度44条,并推动区国资委开展区属国有企业专项监督。
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持续做好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工作,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