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涟水县检察院牵头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制定《轻罪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试行)》,旨在破解轻罪案件中因被害人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诉求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刑事和解的难题。
今年1月,涟水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轻伤害案件。王某父子到老李放鱼养殖的排水河中钓鱼,与老李发生口角进而缠打,王某拳击老李胸口,导致老李肋骨骨折,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根据司法解释、量刑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取得被害人谅解虽是酌定情节,但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适用以及处理结果的影响却比较大。现在,王某愿意赔偿,但与被害人对赔偿金问题一直谈不拢。”承办检察官想到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具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悔罪、主动向司法机关表明赔偿意愿并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司法机关将其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为体现公正,赔偿保证金专门账户设立在独立于办案单位的涟水县司法局公证处。
4月23日,王某根据制度规定向公证处赔偿保证金专用账户缴存了足额的保证金。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涟水县检察院于5月14日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轻伤害案件的办理中,‘谅解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也给了部分被害人‘漫天要价’的机会。保证金提存制度的确立,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有助于三个效果的统一。”涟水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龚怀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