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侦查要加大力度、务必搞准”的部署要求,不断强化对新时期检察侦查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理解把握,积极运用数据思维谋划、推动和发展检察侦查工作。
以数据思维优化办案理念。大数据监督的核心是数据的碰撞、筛选、计算与检察业务需求的融合,牢固树立大数据法律监督理念,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逐渐探索总结出“由案到人、人案结合”的数字赋能检察侦查工作思路。“由案到人”,即检察侦查的绝大部分案件都立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均存在“前案”“原案”。在海量案件中发现可能存在异常“前案”“原案”是检察侦查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人案结合”,即检察侦查的对象主要为司法工作人员,异常“前案”“原案”也都由司法工作人员所为,其中的诉讼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最终仍应归责于司法工作人员。如,在开展虚假立功专项检察监督中,对检索出的全市409起立功情节进行比对、核查,围绕检举阶段、查证单位、查实时间等因素是否异常进行判断,检察机关在较短时间内发现了6起涉嫌虚假立功的异常“前案”,经进一步侦查,依法对3名公安民警立案处理。
以数据沉淀提升线索发现能力。“数据池”是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前提,深刻认识到检察侦查工作的案源就在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之中,就是“案件背后的案件”,在数据融通、数据收集、数据共享中实现数据沉淀。内部加强“四大检察”与检察侦查工作融合发展,打破部门数据壁垒,建立内部协作机制,对线索移送、原案评查、疑难会商、前案纠错以及调卷支持、强制措施执行协助、技术协助、用警协助等予以明确。对外通过司法拍卖网、文书公开网、看守所信息平台等可获取数据中心,广泛收集数据,先后建立刑事案件降格处理、虚假诉讼、强制戒毒和带租司法拍卖等多个专项监督数据库及司法人员主体信息库,综合运用特征抓取、数据碰撞、统计分析、自定义筛选等功能,深挖检察侦查线索。如,在初核一起线索时,侦查人员准备对社会人员许某进行蹲守跟踪,但由于许某名下无车辆登记,这一工作没有抓手,为此,侦查人员将许某姓名输入刑事涉案人员数据库进行查询,发现许某为一汽车内财物被盗案的被害人,据此掌握了许某实际驾驶车辆信息,蹲守跟踪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以数据运用提升办案质效。质量是办案的生命线,通过对数据的综合分析研判,持续提升检察侦查的质量,坚决防止因侦查办案质量问题导致撤案、不起诉或无罪判决。在线索调查期间,坚持客观证据优先,做好线索初核的保密工作。对需要秘密核查的线索,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综合运用通信话单、征信报告、银行账单、支付和微信交易流水、ETC缴费记录等多维度信息,实现秘密、精准掌握调查对象社交、行踪和资金情况。如,在调查一起徇私枉法案件线索时,一直未发现犯罪嫌疑人与涉案人员的经济往来情况,后通过调取二人支付信息,对银行账单比对碰撞,发现在2023年8月中旬,两人在同一时间段均有在四川成都、黄龙等地的小额消费记录,呈现出“相伴相随”的特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取双方的通信话单进行比较,发现两人通信基站也存在同期重叠现象,查实了二人一同外出旅游的事实,为立案侦查夯实了证据基础。
以数字技术加大保障力度。为适应办案要求,推动办案区软硬件装备升级改造。与技术部门深入沟通,搭建手机勘验取证系统、多维数据分析系统,利用技术工具对电子数据进行智能化审查分析,常态化开展通话话单、银行账单的比对碰撞,保障侦查办案。如,借助技术工具,从全市上万条醉驾案件信息中筛选出血液送检时间异常、送检鉴定机构异常的案件清单,确定重点核查案件21件,为系列案件初核明确了方向。
(作者为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