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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非法还提供自己银行账户帮人收钱 一人被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4-07-22 09:2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明知是非法吸收的资金,还提供自己银行账户接收,并一次性取现270万元,帮别人购置房产,最终因涉嫌“洗钱”犯罪被判刑。

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在办理江某非法集资案件时,经细致审查所有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梳理资金流向,发现集资款账户有270万元转账至蔡某个人银行账户,后被取现最终去向不明,可能涉嫌洗钱犯罪,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蔡某是江某的干儿子,平时还当江某的司机,两人关系密切。江某用非法集资的钱为儿子买房,为了规避风险,让蔡某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将集资款270万元打入蔡某个人银行账户,然后蔡某到银行柜台取现金270万,前往某房地产公司购置两套房产。

2023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蔡某涉嫌洗钱罪移送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蔡某在接受讯问时承认自己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接受270万元并取现买房这个事,但却说不清楚这些钱是哪来的,也不清楚公司具体的运作模式,并表示从没参与江某公司的运营事务。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洗钱犯罪要求犯罪嫌疑人能够认识到被其账户接收、取现的钱款是非法所得。因此,针对蔡某辩解,办案检察官进一步调取、审查相关证据,在详细梳理案件事实后认为,蔡某与江某接触交往较多,曾共同参加过讨论公司运营事务的饭局,还参加过集资项目的推介会,对江某从事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是知晓的。此外,从蔡某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接收270万元并提现用于买房的行为来看,也违背了一般正常人的交易习惯。”

据介绍,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从一般人的角度出发,如果能够证明洗钱犯罪嫌疑人认识到上游犯罪嫌疑人在帮很多人理财,那么就可以认定洗钱犯罪嫌疑人对上游犯罪性质属于概括明知,不需要认知到具体的罪名,结合本案证据情况可以认定蔡某知道江某从事非法集资犯罪。蔡某在明知江某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时,还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帮助接受资金并取现购买房产,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2024年1月24日,经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最终蔡某认罪认罚。法院宣判后,蔡某未上诉。

作者:周辉  编辑: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