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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检察官:推进孕期女职工权益一体保护,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2024-08-01 09:37:00  来源:检察日报

记者:近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女职工孕期合法权益的保护,既关系到男女劳动权的平等保护,也关系到优化生育政策在基层的落实落地。今年3月,你院办理的保护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相关典型案例。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芮东生:2023年3月,新北区妇联根据与我院建立的妇女权益保护线索共享工作机制,向我院移送了一起孕期降职调岗案件。鉴于案涉用人单位女职工较多,为兼顾个案维权与公益保护,我院决定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牵头,会同民事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分别启动公益诉讼、支持仲裁、司法救助立案程序,并联合开展案件调查。

经调查发现,案涉用人单位常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拥有女职工近200人。2023年2月,A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协商一致单方发出调岗通知,将怀孕3个月的郝某从公司管理岗位降职调整到一线体力劳动岗位。郝某拒绝后,被A公司移出微信工作群、删除打卡指纹,且不提供办公电脑等工作条件。郝某先后向新北区妇联等多个部门求助,并在抖音发布维权视频,引发广泛关注。考虑到郝某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帮助郝某维护其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我院协调新北区司法局为郝某申请法律援助,开通绿色通道,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持郝某申请劳动仲裁。在获知A公司和郝某均希望尽快达成赔偿和解的意愿后,我院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A公司赔偿郝某9.4万余元并一次性履行到位。鉴于郝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常州市、新北区两级检察院还启动了联合司法救助程序。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A公司不但将怀孕的郝某调岗,而且存在未将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写入劳动合同、未安排妇女特殊需要的定期体检、对产检请假设置障碍等侵害不特定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情形。这些情形在辖区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同程度存在。

记者:对此,你院是如何充分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协同履职,维护孕期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

芮东生:为查明公益受损事实和劳动争议事实,2023年3月16日,我院通过不公开方式举行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郝某、A公司负责人以及当地人社、妇联等部门人员参加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A公司存在侵害不特定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情形。我院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向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针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情形依法履行职责,责令A公司对侵害不特定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通过对A公司员工发放调查问卷、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约谈单位负责人等形式,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督促A公司制定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等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补充列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条款,为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记者:你院是如何结合个案办理延伸办案效果,由点到面推动诉源治理的?

芮东生:为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把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写入劳动合同的规定,2023年6月,经我院筹备、区委政法委牵头,由11家区级职能部门、10个镇(街道)参加的新北区女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保护工作推进会召开。11家区级职能部门向10个镇(街道)联合下发由我院起草的《关于全面加强新北区女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的通知》,指导辖区各镇(街道)统一有序推进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此外,我院与相关部门成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小组,畅通女职工维权救济渠道,推动形成一体协作的长效保护机制;与相关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合作,为辖区企业提供劳动合同格式文本修改、举办普法讲座,为女职工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等配套服务。

目前,辖区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定期体检、母婴权益不到位等问题逐步解决,10个镇(街道)共为9589名女职工免费提供“两癌”筛查定期体检,推动建成“康乃馨”服务站、妇女微家、母婴室等女职工服务场所13处。该案例获得全国人大代表李承霞等人的充分肯定,先后入选最高检、全国妇联发布的全国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中国女检协发布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的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相关典型案例。在今年4月最高检、全国妇联举办的“法治守护半边天,携手建功新时代”检察开放日活动中,该案是现场讲述案例之一。

记者:能否简单谈谈办理本案的感受?

芮东生:本案系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检察机关协同辖区妇联、工会、人社等11个职能部门和辖区10个镇(街道),综合运用救济措施,全方位保障孕期女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例。在检察机关内部,立足公益诉讼检察、民事检察、控告申诉检察三项职能,通过协同开展立案、调查、听证、调解、救助等,兼顾个案维权与公益保护,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司法成效。在社会协作层面,充分考虑孕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特殊性,通过法律援助、社会救助、公益项目、机制建设等,实现了职能部门、属地政府、人民团体、公益组织等分工负责、高效协作、一体保护。

在检察建议的实施过程中,我院紧紧围绕“把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写入劳动合同”这一关键环节,首次尝试与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项目合作,共同研制适合辖区企业实际的、写入特殊保护条款的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并在全区会议上统一下发,同时安排律师为各镇(街道)提供结对指导,有效解决了整改思路不清晰、整改方案不统一的问题。上述措施的配套发力,使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辖区率先全面落实,切实优化了辖区女性就业法治环境。

作者:管莹 史可  编辑:颜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