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按照“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主动担当作为,创新工作思路,务实工作举措,高质效开展民事检察工作。
一、立足职能定位,扎实开展民事诉讼和执行监督。一是凝聚多方合力,完善规范化办案机制。栖霞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制定《关于建立民事、行政执行与法律监督协作配合的工作意见》,对检法两院案件申诉通报、案卷调阅、执行联动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为检察监督和检法良性沟通协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坚持全面审查、类案监督办案思路。跳出原有的仅围绕申请监督理由对案件进行审查的固有模式,树立主动发现跨案件类别的线索“全面审查”思路。如,在办理张某等人虚假诉讼监督案中,通过对该类案件的全面审查,发现法院在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并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的情形下,对与该案相关联的30余件执行案件却一直未予以纠正,于是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促使该批案件得到终结执行处理。该案的办理经验后被南京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三是依托监督办案深度参与社会治理。栖霞区检察院在履行提请抗诉职能过程中,若发现案件中存在促推社会治理的线索时,在依法对法院生效判决监督的同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如,在办理李某与江苏某租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中,在根据依法查明的案件事实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的同时,梳理分析案涉公司在辖区内所有的民事案件,发现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为推动企业依法经营,栖霞区检察院前往案涉公司的主管单位开展走访座谈,依法送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得到了案涉公司主管单位的充分认可。
二、数字检察助力,全面挖掘监督线索。栖霞区检察院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数据比对和碰撞,及时发现民事检察监督线索。如,在办理唐某某等人虚假诉讼监督案中,检察官通过运用大数据检索关键词等方式发现线索后,经过对线索调查核实,查实了案涉企业利用职工工资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优先受偿的规定,虚构劳动关系、骗取民事调解书的事实。随后,通过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协同联动,最终以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和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处理等方式,有力打击了利用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除企业破产清算领域外,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重点领域中“刑民交叉”案件进行梳理筛查和深入调查后,对民事判决存在错误的,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均得到采纳,使错误的民事判决得以改判。
三、支持起诉发力,平等保护各方权益。栖霞区检察院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23年以来,共办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件87件,涉及金额共计210余万元。如,在办理程某等22名工人与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中,检察官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优化营商环境有效结合,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支持起诉案件办理全过程,一方面积极帮助程某等人厘清案件的基本事实、找准诉求、收集和固定证据、撰写起诉状等,为顺利起诉做好准备;另一方面,积极联系案涉企业负责人,对其充分开展释法说理,指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达成分期还款的合意,促使双方最终在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之后持续关注和督促案涉企业将欠付的劳动报酬分两批全额支付给了程某等人。
四、延伸履职触角,服务保障区域和谐稳定。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过程中,栖霞区检察院坚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办案中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一是采取多元化解模式,促进矛盾解决。在民事申诉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诉讼、上访的情形普遍存在,单靠检察院的力量难以实质性化解矛盾。栖霞区检察院与上级检察院、区法院共同配合,深入开展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检察环节达成和解。如,在办理的南京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与南京市某行政机关委托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中,申请人缺乏法律知识、诉讼能力不足,案件证据不充分,导致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申请人多次提起诉讼并信访。栖霞区检察院与南京市检察院联合向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并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共同向当事人分析其诉求的合理性,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使矛盾纠纷得以化解。二是充分发挥检察听证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对受理的疑难复杂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根据案件纠纷类型,挑选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举行听证会。借助听证员的专业知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面对面向当事人解疑释惑,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和法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作者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