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中,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保障了实际购房者的切身利益。
2021年4月20日,阎某向赣榆区法院诉请判令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购买的商品房办理产权证书,同年9月4日,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一审判决生效后,阎某申请法院执行期间,案外人徐某、嵇某某向赣榆区检察院提出控告,主张诉争房屋系其所有,阎某是以欺骗手段获得生效法律文书。检察机关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依法予以受理。
经查,阎某一审提交的《首付款收据》系复印件,其一直未能提交该收据的原件供核实。2010年底,徐某、嵇某某与阎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阎某将房产分别转让给徐某、嵇某某,阎某在银行的按揭贷款由二人承担。连云港某房地产公司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套取建设银行贷款,并未实际发生真实买卖关系。后连云港某房地产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阎某便与徐某、嵇某某约定由徐某、嵇某某继续偿还银行剩余贷款。2011年至2017年12月期间的贷款由嵇某某、徐某轮流偿还,2017年12月后二人不再偿还。2018年5月15日阎某结清剩余贷款本息,后阎某起诉至法院。
在查明案件事实、核实新证据的基础上,赣榆区检察院于2022年9月1日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指出该案存在“一房二卖”情形,原判决损害了案外人徐某、嵇某某权益。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再审民事判决,追加徐某、嵇某某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对原审判决予以纠正,判决驳回阎某的诉讼请求。后阎某不服,向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24年10月24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阎某上诉,维持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