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人:江苏省盐城经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刘红艳
今年7月我承办了一起盗窃案,现在案子虽然结了,但当时内心的纠结至今难以忘怀。
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吴某乙是一对双胞胎,2007年出生,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盗窃金额也仅两千余元。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处理结果就是相对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但与嫌疑人深入接触的过程中,我的想法渐渐发生改变。
吴某甲、吴某乙从2022年11月份开始,便因盗窃、寻衅滋事、诈骗等行为被行政拘留过五次。第一次被行政拘留,是和付某等人破门入室盗窃十次,盗窃金额3万余元,付某等人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吴某甲、吴某乙却因系未成年,行政拘留并未被执行。
这样的判罚与处理结果显然没有给两人足够的教训。他们继续多次盗窃,被查后均被行政拘留,但因二人当时未满十六周岁,均不予执行。偷了既不用赔偿,也不用坐牢,没有给予任何约束和惩罚,吴某甲、吴某乙继续实施盗窃行为。
2024年2月21日凌晨四时许,吴某甲、吴某乙在盐城市某小区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了车内的三条香烟,价值2850元。他们还发现有辆车,钥匙在车上。没有驾驶证的两人竟轮流将车歪歪扭扭地开上了路。直至早上八点多车主报警,他们才被民警查获,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他们为什么会这样任性胡为?我向他们的母亲曹某了解情况,“他们俩初中毕业就不读书了,爸爸在外面打工,一年也回不来几次。我在农场上班,经常早出晚归,小的时候根本没有太多时间照顾他们。现在他们也大了,想管也管不住他们了……”母亲泣不成声。
“你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悔吗?以后又有什么打算呢?”我问他们,毕竟他们还是未成年人,如果有可能,我还是想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两人面无表情,一副无所谓的态度,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愧疚与悔意,对于未来,他们显然也没有任何的打算。
虽然涉案金额较小,但两人均无工作及工作的打算,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父母长期疏于管教,在社会上晃荡,又贪图享乐。他们参与盗窃的动机,就是为了快速获取钱财后享乐。基于此,我院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认为,从他们的成长经历、案发前生活状态、主观恶性、犯罪动机及认罪悔罪态度来看,他们再犯的风险较高,且都已满十六周岁,具有起诉的必要性。
2024年8月16日,两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子虽然起诉了,但我们的工作仍在继续。我们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向吴某甲、吴某乙劝诫道,“起诉判刑不是司法机关的最终目的,你们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并能够从中吸取教训,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希望你们以后能够学个手艺,做个自食其力的人。”
“他们现在都学理发,以后可以自食其力了。”近日在电话回访中听到被告人的母亲这样说,我很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