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法律监督”宪法定位,推动宪法实施
——检察机关弘扬宪法精神,服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纪实
位于天安门广场东侧的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着这样一件一级文物,这是1954年9月28日毛泽东主席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这部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同年而生、贯彻着宪法国家机构设置要求的基本法律,掀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崭新篇章。
做宪法信仰的崇尚者、宪法精神的弘扬者、宪法权威的捍卫者、宪法实施的保障者,一代又一代检察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承载着荣光,栉风沐雨、勇毅前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检察机关坚守宪法定位,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也贡献更多推动宪法实施的检察力量。
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今年,是新中国宪法70周年。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成熟完备。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实践,中国共产党在宪法产生、发展、实施的历史过程中,发挥着总揽全局的领导作用。2018年,现行宪法完成第五次修改,旗帜鲜明地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并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进一步巩固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进的共同思想基础。
确认了党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优势,是检察事业发展壮大的根本保证,是立检之魂。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是检察事业行稳致远的最根本保证,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正确的方向,才能谱写推动宪法实施的检察实践新篇章——
聚焦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部署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大力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护”出经济发展的预期信心;
围绕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环保等民生热点以及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聚焦一个地区、一类人群、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等突出民生问题,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和《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质量安全2024”专项行动;
…………
近年来,聚焦宪法规定的国家发展目标,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不动摇,紧扣党和国家中心任务、首要任务履职尽责,以高质效检察履职,维护宪法权威,为推动宪法实施写下生动的检察注脚。
以人民为中心,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到实处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我们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也是检察事业勇毅笃行的初心。
“当我们面临老百姓反映诉求时,该怎么做?当手上有大量案件,办案压力大的同时,能否时时将人民群众的事情放在心上?”这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施净岚作为授课教师,在国家检察官学院组织的初任检察官职前培训上发出的灵魂追问。
从检30年的经历,让她更加笃行“把人民的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全心全意为人民,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初心、检察初心。
“传统法学教育,一般是讲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最高检提出了效果层面的办案要求,这不仅是对法律监督理念的创新,而且对法学教育也有启发。”最高检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胡思博一直关注着检察实践,对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做法,他很是赞同。
最高检新一届党组履新之初,就明确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通过检察履职办案,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我们之前强调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对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重视不够,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要求检察办案要做到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务实体现。”胡思博说。
在胡思博看来,最高检近年来持续推动的检察听证,就是这一要求的集中体现。“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务实创新。”
今年7月10日,在“全过程人民民主”首提地——上海,最高检举办检察机关第一次听证观摩暨研讨活动。
“公司成立于2005年,有13名员工,主要承接定做工作服,目前还有订单在陆续赶工。”“检察机关会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与相关部门对接线索,避免‘不刑不罚’。”“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后,我们更换财务人员,完善了报税纳税制度,逐步提升员工法律意识。”……
把办案中的思考放在公开听证的“聚光灯”下,既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又加强了办案过程的监督,在“应听证尽听证”的原则要求下,这种“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检察实践正在成为一种新常态。
依“宪”而行,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
今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强调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7月29日,大检察官研讨班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开班。在这次重要会议上,面对纷繁复杂的检察改革任务,最高检党组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法律监督宪法定位,自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大格局中找准定位、发挥作用。
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找准定位、推动改革?回答时代之问,需要务实具体的检察实践。
11月20日,福建福州,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召开。这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召开的首次刑事检察工作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最高检再次强调“两个回归”,指出检察履职要回归到办案基本职责上、回归到具体案件办理上,并就此进行集中讨论。与会代表的充分讨论、真知灼见,共同指向一个中心点——宪法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路,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是法律监督,基本形式是办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是检察机关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是检察机关的根,也是一切检察改革、检察工作的基本遵循。
纵观近年来检察实践,不论是构建“四大检察”基本监督格局,还是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无不体现着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使命,检察机关职权不断发展变化,但“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本定位始终没有变。
时针拨到70年前。
1954年9月,全国各地选举产生的120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齐聚北京,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的“五四宪法”,奠基了国家机构体系的基本框架,而同时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新篇章。
依“宪”而行的70年,见证着检察机关坚守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定位、开创进取的检察实践,也谱写着一曲保障宪法法律正确实施的华美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