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两名低龄未成年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邯郸市中级法院、邯郸市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3周岁)家充电,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邯郸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李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埋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依照刑法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某某。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张某某、李某欲杀害王某某,并跟随前往。在目睹实施杀人时,即离开现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参与了张某某、李某杀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刑法第17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本案发生后的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消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最高检是否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是该案3名低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
有法学专家认为,对于这起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最高检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向社会传达出这样一种立场: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
事实上,这并不是最高检第一次对未满14周岁的恶性犯罪嫌疑人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根据媒体此前报道,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13岁未成年人刘某就因涉嫌用残忍的方式杀害8岁女童,被最高检核准追诉。
2贵州检察机关追加起诉6起犯罪事实,余华英拐卖17名儿童被判处死刑
2024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余华英拐卖儿童上诉案,并于当日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余华英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3年7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并于同年9月18日公开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1996年间伙同龚显良(已故)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贵州省、重庆市等地流窜,物色合适的孩童进行拐卖,得手后二人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其间共拐卖儿童11名。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
2023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余华英拐卖儿童案。2024年1月8日,贵州省高级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作出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该案发回重审后,贵阳市检察院追加起诉被告人余华英拐卖李某等6名儿童的犯罪事实。
2024年10月11日,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案在贵阳市中级法院重审一审开庭。检察机关指控,在原有查明事实基础上,余华英另涉新的拐卖儿童案件,其拐卖的儿童人数从11名增至17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妞花等被害人也到庭参加诉讼。
贵阳市中级法院经重审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2003年间分别伙同龚显良(已故)、王加文(另案)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在贵州省、重庆市、云南省等地流窜作案,物色儿童进行拐卖,得手后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他人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其间共拐卖儿童17名。
10月25日,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
贵州省高级法院12月19日二审认为,余华英把儿童当作商品任意买卖,严重侵犯被拐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同时给被拐儿童家庭造成严重伤害,致使亲情离断,难以弥补,有的父母为此身患疾病,甚至郁郁而终。余华英还在本案五起犯罪中同时拐卖了同一个家庭的两名儿童,2004年因拐卖另外两名儿童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3浙江检察机关依法对缅北果敢电诈集团明国平等39人提起公诉,指控涉嫌诈骗、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等罪
2024年12月30日,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依法对长期盘踞缅北果敢,依托武装管控,大肆针对中国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明家犯罪集团成员及关联犯罪集团成员明国平、明珍珍、明菊兰等39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2023年11月12日,温州公安机关依法对缅北果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重要头目明学昌、明国平、明菊兰、明珍珍4人公开悬赏通缉。同年11月16日,在缅甸各方的大力配合下,明国平、明菊兰、明珍珍3人被成功抓获并移交我公安机关。明学昌畏罪自杀身亡。
2024年5月15日,温州市检察院依法对明家犯罪集团主要成员明国平、明珍珍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温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9月5日,明家犯罪集团主要成员被移送温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12月30日,温州市检察院依法对明家犯罪集团成员39人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包括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组织卖淫罪等。
4珠海“11·11”驾车撞人案被告人樊维秋被判处死刑,最高检强调对重大恶性犯罪、极端犯罪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
2024年12月27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樊维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当日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樊维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维秋因婚姻破裂、生活失意,且不满离婚财产分割结果,遂决意通过驾车冲撞人群方式发泄私愤。2024年11月11日晚,樊维秋在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故意驾车冲撞正在锻炼的人群,造成重大伤亡后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樊维秋的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当依法严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樊维秋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樊维秋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认罪。部分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等旁听了庭审和宣判。
2024年11月11日晚,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发生驾车冲撞行人案件,造成35人死亡、43人重伤。11月16日,珠海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樊维秋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发生驾车冲撞行人案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性质极其恶劣。要全力救治伤员,精心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安抚善后工作。要依法严惩凶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严防发生极端案件,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调研组在上海调研时谈及该案指出,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发生驾车冲撞行人案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性质极其恶劣。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职,全力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查清事实、依法惩处、善后处置、维护稳定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对类似重大恶性犯罪,要认真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从重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犯罪。
11月19日,最高检召开党组会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珠海市驾车冲撞行人案件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部署,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重。“严”的这一手什么时候都不能松,对重大恶性犯罪、极端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须态度坚决,坚决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有力震慑犯罪。
5最高检成功抗诉一起9年前的抢劫杀人案,还剩8天就刑满释放的被告人被改判死缓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甘肃省高级法院再审,2024年12月13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依法对马玉林抢劫案公开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抢劫罪判处马玉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同时赔偿被害人亲属2.7万余元丧葬费。
2015年5月25日晚,马玉林驾车(车从堂弟处所借)从甘肃省和政县到临夏市,将怡某接至和政县。5月26日起,马玉林男扮女装在深夜持怡某两张储蓄卡频繁取现共计28.4万元。同年6月21日,马玉林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发现了怡某的储蓄卡及32万元现金,并在附近杂物堆中找到其男扮女装的衣物。6月26日,公安机关在马玉林归还堂弟车辆地点附近的一处田埂发现怡某尸体。经鉴定怡某系他人捂压口鼻、套头等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此外,公安机关从马玉林所驾车上发现几处怡某的血迹。手机轨迹分析报告、手机基站位置解析也证实,怡某手机号码与马玉林的手机号码在埋尸地附近有交集。
2016年9月,临夏州检察院以马玉林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向临夏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怡某亲属向马玉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
2018年4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马玉林用暴力手段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及交易密码,后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以盗窃罪判处马玉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临夏州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甘肃省检察院支持抗诉,被害人亲属也提出上诉。
2019年6月,甘肃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8月,甘肃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对该案提出抗诉。考虑到马玉林为谋财而杀人,建议罪名变更为抢劫罪。
最高检除对原有证据全面复核外,还指导甘肃省检察院充分挖掘电子证据的价值。检察机关通过恢复、分析马玉林与被害人的通话记录发现,被害人失踪当天最后8条通话记录均是与马玉林通话,此后再无通话记录。通过分析经纬度测量数据、案发时段马玉林与被害人手机基站位置信息、公安机关提取的涉案手机数据,发现被害人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和马玉林使用的手机号码基站信号,自2015年5月25日22时起处于并轨状态,并向和政县移动,先后在马玉林家中停留1小时,在马玉林家附近银行处停留约50分钟,26日1时至4时许在发现被害人尸体处停留约3小时。
最高检检委会审议认为,该案虽系“零口供”案件,但认定马玉林为谋财而杀害怡某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2023年12月18日,最高检向最高法依法提出抗诉。
2024年8月9日,甘肃省高级法院再审开庭。12月13日,甘肃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宣判,认为根据检察机关提交的新证据,结合原审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马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并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而此时,距离马玉林被原判认定构成盗窃罪刑满释放,仅剩8天。
6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推动解决跨区划流域生态治理难题
珠江是我国水流量第二大河流,流域水系发达,涉及滇、黔、桂、粤、湘、赣、闽等7省区。但由于流域广大,河流湖库众多,上下游发展差距大,不同省份、不同部门之间协同不足,导致水环境治理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仅靠局部发力难以根本解决。
2024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问题以事立案,并成立专案组,由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担任组长,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湖南、江西、福建7个省级检察院各设分组,一体推进案件办理。
4月15日,最高检召开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动员部署会,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江大河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重点聚焦矿业污染、城乡水污染、农业养殖污染、船舶污染、水土保持、生态流量监管、河湖“四乱”等七大重点领域问题,办成一批有影响的高质量案件。
6月17日,最高检召开专案调度会,强调对一些重点领域问题要推广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收集案件线索,发现普遍性问题,通过类案监督推动综合治理。
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区,30多个市,130多个县的党委政府领导对专案工作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协同推动问题治理。
截至目前,珠江流域7省区检察机关利用卫星遥感、快速检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等手段精准监督,共受理案件线索2075条、立案1821件,有力推动解决一批水环境治理老大难问题,切实减少了珠江流域污染源。
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推动水环境重点问题系统治理、源头治理,部分区域河湖“四乱”、农业养殖污染、船舶污染等领域问题取得歼灭性效果。全流域围垦种植、固废倾倒、“僵尸船”滞岸、非法采砂取土、拦河建坝等河湖“四乱”顽疾得到初步整治;在养殖产业聚集区,不仅清理养殖网箱、减少养殖场非法排污,还推行绿色养殖技术改造和产业规范化运营标准;部分重点水域港口码头实现接收、转运设施覆盖,水上加油站免费接收生活污水等服务得到推广,初步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
12月4日至8日,央视一套《今日说法》栏目推出特别节目《守护珠江——最高检珠江公益诉讼专案》,收视率在全国上星频道同时段排名第一。
7江苏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网络“大V”有偿删帖新闻敲诈犯罪,多部门、跨区域协作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4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对网络“大V”宋某敲诈勒索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某学术车”是医药行业圈内知名微信公众号,主要发表药企爆料文章。2021年1月至10月,该公众号创始人、管理员宋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此公号发布江苏、河北等五家医药企业的不实或负面信息,在主动联系被害单位称可以删帖或者被害单位主动联系要求删帖时,要求企业签订“公关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否则拒不删帖,迫使被害企业以“公关费用”等名义支付钱款,并承诺删除负面信息、在合作期限内不再发布负面信息等从而降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宋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企业索取费用共计153万元。
2021年11月18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商请,海州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2022年1月14日,海州区检察院依法对宋某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2022年6月24日,海州区检察院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海州区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8日,海州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退还被害企业损失共计人民币150万余元。被告人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4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偿删帖”“爆料要挟”等抹黑、侵害企业问题,检察机关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对自媒体运营情况联合开展风险排查、专项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跨区域推动平台落实法律法规中的“信息来源标注”“争议信息标签”等监管功能,净化网络空间。
8博世公司多年研发的新产品刚上市就遭遇“李鬼”,上海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保护跨国公司知识产权
经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4月,长宁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海某某公司罚金500万元,判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24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省济南市主持召开企业和专家座谈会。座谈会上,与会的德国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博世公司”)总裁讲述了该公司知识产权在中国得到有效保护的故事,并对上海司法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表示感谢,认为这为博世中国研发基地落地上海奠定了基础。
2022年初,博世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公司耗时多年、花费巨资研发的产品,投放市场没多久,市场上就出现了功能相近、价格低廉的竞品。而曾在博世旗下子公司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王某某、郑某某几年前跳槽,去的正是生产竞品的海某某公司。
审查逮捕阶段,长宁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密切沟通,引导博世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侵权产品的获取路径,并提供对案涉秘密点载体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同时,深挖犯罪线索,发现海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除与王某某、郑某某合谋侵犯博世公司的商业秘密外,还存在非法使用其原先所任职的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遂将其追诉到案。
经多方取证查明,王某某、郑某某在博世旗下子公司任职期间,合谋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存储于公司的智能助力器样机,并将其带至海某某公司。此外,郑某某通过邮件外传、拍照存储等手段非法获取相关图纸、客户技术文档。
2023年1月、5月,长宁公安分局分别以王某某、郑某某及张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长宁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9月,长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对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及张某某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单位海某某公司追加起诉。2024年4月,长宁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9涉案逾31亿元的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逃匿境外,黑龙江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2024年9月2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牡丹江市检察院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该案曾因报纸整版刊登李传良贪腐案公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8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逃匿境外。2020年7月10日,李传良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20日,被黑龙江省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对李传良发布通缉令。
经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龙江省检察院指定,没收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由牡丹江市检察院申请,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审判。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鸡西市副市长、鹤岗市副市长期间及辞去公职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92586.011967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92.1128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1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国有资金注册公司、擅自决定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工程,违法所得及收益共计人民币7325.185136万元。犯罪嫌疑人李传良使用上述违法所得投入到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中,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以及购买房产、车辆、土地、设备等,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40987.522529万元,查封1021处房产,查封土地、滩涂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车38辆,扣押机械设备10台(套),冻结18家公司股权。
牡丹江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李传良实施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犯罪地在鸡西市,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牡丹江市检察院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
2024年10月11日,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发布李传良贪腐案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将依法审理牡丹江市检察院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牡丹江市检察院将派员出庭履行职务。
10广东检察机关起诉全国首例非法引入外来入侵物种案,被告人偷运巴西红耳彩龟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9月1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1760只巴西红耳彩龟予以没收。易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2022年10月21日,易某驾驶粤澳两地牌照车辆经港珠澳大桥公路口岸入境珠海,海关对其车辆进行检查时,从天窗和遮阳板夹缝处及扶手箱改装的暗格内发现大量活体龟类动物,初步清点有2017只。易某称携带这些“龟苗”入境是为了育苗繁殖,但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证明。经鉴定,涉案龟类中有2015只为巴西红耳彩龟,而巴西红耳彩龟已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并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100种最危险入侵物种之一。
2023年8月7日,拱北海关缉私局以易某涉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移送珠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予以定罪处刑。
易某非法引进活体巴西红耳彩龟2015只,即便在鉴定意见作出前有部分龟已死亡,但可以认定的非法引进数量依然有1760只,数量巨大,一旦引进具有不可控性,扩散风险很高。检察机关依法引导侦查机关进行价值鉴定,经鉴定该批巴西红耳彩龟价值8.8万元,远超2万元的追诉标准。珠海市检察院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并与相关部门反复研究论证,最终决定综合考虑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数量、价值等因素,认定该案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2024年4月12日,珠海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对易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戴佳 闫晶晶 于潇 崔晓丽 单鸽 刘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