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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硫磺 兴化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2025-03-12 09:26:00  来源:检察日报

“客户来买促进剂,如果没有硫磺,生意就做不成了。”为了揽生意,作为公司负责人的孙某铤而走险,无证销售硫磺,并让妻子袁某管理往来账目,7年间营利10万元。日前,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对孙某等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经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行政机关对孙某等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扣押168袋硫磺、罚款1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工业促进剂是在工业生产过程中用于改善材料性质和加快反应速度的一类化学品。自2016年起,孙某和袁某白手起家销售工业促进剂。他们从化工厂或零售商处购买促进剂后,再根据当地工业企业的需求,供应相应产品,几年间积累了一定的家业。2018年9月,二人注册了大鹏公司(化名),专门经营工业促进剂,孙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从促进剂厂家进货,再加价对外销售给工业企业;袁某作为公司的总账会计,负责管理账目,夫妻二人把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

但欣欣向荣的表象背后却暗藏着危机。由于硫磺是工业生产所需的一种重要原料,许多企业在采购工业促进剂时都要求配套供应硫磺产品。“根据国家规定,公司经销硫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我一直没能通过考核,公司也一直没有拿到硫磺的经营许可证。但生意不等人啊。”据孙某交代,2016年起,为了确保工业促进剂的销售,他多次进购硫磺,共计价值103.6万元。

由于硫磺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而大鹏公司又没有经营资质,孙某在进购硫磺时都要求外包装上不能印任何字。但终究纸包不住火,2023年8月29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孙某租用的临时仓库里查获了尚未销售的168袋硫磺。

案发后,孙某、袁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赃款1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孙某、袁某及大鹏公司移送兴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认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属于抽象的法益。而经营硫磺需要获得国家许可,应当认为是出于保护公共安全的考虑,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评价该案更为恰当。而在贩卖硫磺的7年间,大鹏公司从未因此发生过任何安全事故,且根据现场情况,也不能认定其行为具有“现实危险”,因此也不构成危险作业罪。同时,考虑到孙某、袁某及大鹏公司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2024年3月29日,兴化市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均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处罚。兴化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规定,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后,行政检察办案人员经审查认为,大鹏公司及孙某、袁某无证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遂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日前,相关行政机关对孙某等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作者:马道驰 胡健华  编辑:颜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