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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副武装”难敌“火眼金睛” 男子潜入无人房屋盗酒被兴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5-03-25 09:32:00  来源:检察日报

深夜潜入无人居住的房屋,作案时戴着鸭舌帽、口罩、手套等,逃离过程中避开监控探头更换车牌。1月26日,经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24年4月16日,郑先生返回位于兴化某乡镇的家中,发现大量名酒被盗。查看客厅监控视频发现,4月13日凌晨,一个背着迷彩背包的黑衣男子在家里搜寻一遍后,进出五六次,搬走了五粮液、剑南春等大量白酒。视频中的人戴着鸭舌帽、口罩,根本看不清脸,郑先生立刻报了警。得知郑先生家失窃,邻居顾女士也回到无人居住的家中查看,发现少了茅台酒一箱,以及床上四件套、枕芯等物品。

警方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同年4月13日凌晨1点多,一名男子驾驶白色轿车来到郑先生家楼前,四处张望后快步走进楼道,随后便出现在郑先生家客厅的监控视频中。十几分钟后,该男子多次往返楼道与车辆间,将大量手提袋及箱子装车后离开。

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细致侦查,但未发现作案人的任何生物痕迹,根据车牌号追踪的嫌疑车辆也无故消失。警方迅速转换办案思路,根据作案人衣着、外形等特征,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毛某,又根据车辆细节特征追踪车辆行驶轨迹,发现该车在一处监控死角处被更换了车牌。

郑先生报案第二天,犯罪嫌疑人毛某就被抓获归案。警方在作案车辆上发现两副车辆牌照、被盗五粮液,以及顾女士家失窃的床上四件套、枕芯等物品,在毛某住处发现一件外套、一个迷彩背包、涉案车牌,以及郑先生家失窃的部分白酒。

2024年5月1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毛某提请批准逮捕。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毛某到案后说自己并未盗窃,警方查获的赃物是其帮助朋友保管的。但已有证据足以认定其盗窃事实,加之毛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入狱服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当属累犯。同年5月24日,兴化市检察院在“零口供”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毛某批准逮捕。

鉴于毛某拒不认罪,检察机关开展引导补充侦查工作,建议公安机关对黑衣人作案时所穿外套与在毛某住处发现的外套进行比对,并对外套上是否留有毛某的生物痕迹进行取证。警方经进一步侦查,根据黑衣人作案时所穿外套左胸部一处明显的大口袋这一特征,认定与在毛某住处发现的外套为同款,并在该外套上检出毛某DNA,进一步强化了证据锁链。2024年7月23日,毛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强大的证据面前,毛某不得不承认盗窃事实,但对所盗茅台酒数量有异议,对于所盗酒水的去向更是三缄其口。

为了查清事实,办案检察官再次翻看在卷证据,失主顾女士证实,为了便于保存,茅台酒一直整箱存放,这一说法得到其家人的印证。结合案发现场监控视频里毛某搬酒时的步态,检察官分析认为毛某搬上车的应为整箱茅台酒。

经查,毛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3.3万余元。2024年11月7日,兴化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

作者:葛东升 胡健华  编辑:刘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