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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农安!涟水县检察院以刑事+公益诉讼守护粮食安全“芯片”
2026-04-14 09:27:00  来源:法治网

  “种子从哪儿来、卖给谁,台账上都记得清清楚楚。”近日,在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的种子市场整改情况“回头看”现场,一名农资经营者向检察官介绍道。经营秩序的规范有序,源于此前该院办理的一起销售伪劣种子案件。

  2023年底,种粮大户老张为来年春耕,向经销商薛某订购“A号”水稻种子。薛某随即联系长期合作的代理商桂某。因“A号”种子具有耐寒性强、生育期短、出米率高等优势,市场一度供不应求。桂某在明知货源紧张的情况下,仍收取薛某15万余元全额货款,并承诺按期供货。

  临近春播关键时节,老张订购的种子却迟迟未能交付。薛某多次催促后,桂某为掩盖无法履约的事实,心生“偷梁换柱”之念。其发现“B号”种子与“A号”同属籼粳杂交品种,外观相近、价格偏低,普通农户难以分辨,便决定用“B号”种子冒充“A号”种子交货,从中牟取差价。

  2024年5月中旬,桂某将假冒的水稻种子交付薛某,薛某又转售给马某、李某等农户。从经销商到种植户,起初均未发现异常,直至秧田出现出芽率偏低等问题,伪劣种子的真相才逐步浮出水面。

  经查,桂某以假充真销售种子,涉案金额15万余元。2025年5月23日,该案移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桂某依法提起公诉。

  为延伸办案效果,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将庭审现场设在田间地头,邀请人大代表、村民代表等50余人旁听庭审。办案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开展现场普法,深入剖析伪劣种子对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的危害,有效提升了农户识假辨假、防范诈骗和依法维权的能力。2025年11月18日,涟水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桂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刑事追责并非办案终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确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含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及责任人员等信息的生产经营档案,实现全程可追溯。办案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桂某、薛某等人在种子销售过程中未依法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违反法律规定,随即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深入走访排查发现,种子经营档案不规范问题在当地农资行业较为普遍,部分经营者未建立或未如实填写经营档案,导致种子来源不清、流向难查,严重影响种子质量监管和源头治理。

  2025年10月13日,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落实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确保种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健全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加大对假冒伪劣农资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广大农户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扩大检查范围、加密检查频次,累计抽查农资经营户70余家,对存在台账不规范等问题的经营主体限期整改、督促完善,推动构建全链条、可追溯的种子安全监管体系,为粮食安全筑牢法治屏障。同时,牵头建立农资行业“黑白名单”动态监管机制,依法查处涉种子违法案件1起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持续净化种子市场经营环境。

作者:许瑶蕾 潘瑶 衡亭亭  编辑: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