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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树立法治思维方式
2023-11-15 09:54:00  来源:法治日报

□ 郝铁川(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治思维是法学不同于其他学科的根本所在。“春色满园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文学以情为本,文学家看到这句诗,马上会想到这是描写感情,是言情;经济学以效益为本,经济学家看到这句诗,马上会想到是不出墙的红杏质量好、价格高,还是出墙的红杏质量更好,价格更高?法学以权利为本,读到这句诗,马上会想到出墙的红杏是归墙内土地的主人所有,还是归墙外的土地主人所有?等等。这就是专业不同,思维不同。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树立法治思维呢?

第一,要深刻理解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七个部门法(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社会法、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基本原则是法治思维的集中体现,基本原则一般写在七个部门法的总则部分。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思维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是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的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原则;二是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三是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四是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它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五是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治国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思维的集中体现。目前,我国尚未制定行政法典,可以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内容中理解,一是在政府机构职能设置方面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二是在行政立法方面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是在行政决策制度方面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四是在行政执法工作方面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五是在行政权力制约方面坚持决策、执行、组织和监督有机统一,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六是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思维的集中体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是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二是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的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三是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

程序法主要是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除了它们共有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检察院对诉讼监督原则等外,我国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一是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无罪假定原则;二是我国刑诉法第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是我国刑诉法第八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四是我国刑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五是我国刑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六是我国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判案件实行陪审制原则。我国民诉法的基本原则,一是我国民诉法第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平等诉讼权利原则;二是我国民诉法第五条规定的涉外审判中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三是我国民诉法第九条规定的法院调解实行自愿和合法原则;四是我国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辩论原则;五是我国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处分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原则;二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三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由于我国没有制定社会法法典,笔者觉得可以从我国已加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推论出社会法的基本原则。该《公约》共有31个条款,分为五大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工作权、休息权、工会权、粮食权、住房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男女平等权利等经济、社会及文化领域的权利保护问题。由这些内容可以推定社会法的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劳工群体权利;二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利。

由于我国没有制定经济法典,笔者曾撰文指出,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市场经济竞争中出现了弱者与强者,为了保障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经济法规定了有序竞争(建立合理的竞争规则,防范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有效竞争(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有效地协调,防止垄断)两大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是我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的身份平等原则;二是我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三是我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四是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五是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六是我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以上七个部门法的总则部分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我们最需注意的法治思维方式。

第二,努力从司法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中理解、把握法治思维方式。指导性案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术语,它与西方的“判例”有本质上的区别。指导性案例的理念是“类似的案件类似对待”,旨在减少“类案不类判”的现象。国内的法学家中国指导参考典型案例全库软件中收录的判例均有案件评析和本判例确定具体判裁原则阐述。对我们理解法治思维非常有益。

第三,亲身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实践活动,从中感受法治思维方式的运用。笔者在替两位蒙冤的老人写申诉书的实践中,逐渐地体会到什么是罪刑法定、一事不两罚、证据裁判、法不溯及既往等法治思维方式,亲身经历过的事情给人印象最深,实践出真知,诚如斯言。

树立法治思维方式,绝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在法治实践这口大咸菜缸中长期“浸泡”,最后才会被“腌制”成为一个法律人。

作者:  编辑:王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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