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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最大限度促进数据流通和共享
2023-03-23 17:44:00  来源:法治日报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汤霞在《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数据携带权的适用困局、纾解之道及本土建构》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以及移动通信等信息技术的出现和普及,数字平台拥有的先发优势使其能够获得显著的市场竞争优势。数据携带权的出现使得用户可以将其数据从一个平台移植到另一个平台,不仅便利了个人对数据的控制和利用,也有助于打破数据壁垒和数据垄断,促进数据流通与共享。数据携带权即数据主体从数据控制者处移动、复制或传输个人数据的权利,保障个人控制其数据和信任数字环境,打破用户在不同的服务者之间转换的锁定效应,促进数据控制者之间的竞争。

  数据携带权可以降低用户的数据转换成本并促进数据流通,但考虑到不同平台市场地位的差异,市场的新进入者仍会面临难以克服的网络效应或规模经济问题。数据在转移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加剧数字平台的反竞争效应、隐私侵犯和知识产权侵权、互操作性面临技术困难等风险。因此,应当构建数据的集体携带权制度、强化数据携带权的身份验证和数据分层安全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建立DTP解决互操作性等来平衡个人数据安全、平台数据权益与数据市场的竞争秩序。

  我国在构建本土化数据携带权制度时应明确和细化相关规定,最大限度促进数据流通和共享。首先,明晰数据携带权的适用范围。数据携带权的适用范围应在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之间保持平衡,宽泛的适用范围加重了数据控制者的成本,而狭窄的适用范围不利于数据主体实现数据利益和数据控制者之间互相传输数据。其次,在具体场景中平衡个人的数据安全保护和平台企业的发展。要求各平台在收集与处理个人数据时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为了不影响数字平台提升服务和创新技术的积极性,立法者应兼顾数据主体和数据运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明确用户的数据携带权不应影响企业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允许企业在用户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对用户数据进行访问和利用。最后,制定数据存储格式的互操作性标准。数据携带权要求的兼容性并非数字平台间的完全兼容,而是数据存储格式的兼容。

  (赵珊珊 整理)

作者:  编辑:王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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