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朱利江:
将国际裁判中司法政策的运用纳入法治化轨道
无论是规则定向的国际法思维还是政策定向的国际法思维,均承认国际裁判中存在体现国际裁判主体特定价值追求、哲学理念、道德倾向或利益偏好的司法政策,即“法官自己在适用法律时信奉的政策”。依据对象的不同,国际裁判中的司法政策可分为宏观、中观与微观三类,宏观司法政策体现在裁判主体层面,中观司法政策体现在类案层面,微观司法政策则体现在个案层面。根据使命的不同,国际裁判主体有临时和常设之分,通常情况下,常设国际裁判主体更易形成司法政策,且包括宏观、中观和微观司法政策,临时国际裁判主体(如仲裁庭、独任仲裁员)往往只能形成微观司法政策。国际裁判主体凭借“国际法渊源”“国际法规范”“条约解释”“附带意见”“司法建议”五种司法技巧将司法政策巧妙地“溶解”在其裁判中。这种司法现象的产生与国际法的模糊性、国际争端的政治性、国际裁判权的独立性密切相关。
目前,国际裁判主体在运用司法政策时存在“法治真空”的问题。国际裁判中司法政策的法治化应守住基于国际法的“底线”、符合国际法宗旨和目的的“中线”以及顺应国际法发展规律和趋势的“高线”。应从三个层面着手推动和构建国际裁判中司法政策的法治化:价值层面,国际裁判主体应坚守法治化标准;规范层面,国际裁判主体服务的国际社会可制定规制国际裁判的司法政策文件;机制层面,国际社会可考虑对有些国际裁判主体的裁判程序增设监督机制。我国已对国际裁判主体表达正当期待,未来还可在国际裁判人员的选举、国际组织决议草案及条约修改草案的提交等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以上摘自《中国法学》高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