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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强化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0-06-03 15:00: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目 录

  一、水污染类(4件)

  1.项某某、何某某污染环境案——全省首例船舶洗舱水污染环境案

  2.扬州市尚桥冲河道水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3.12.19长江口垃圾倾倒案——精准认定非法处置垃圾数量,从严打击跨区域重大污染环境犯罪

  4.某环境服务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案

  二、非法捕捞类(1件)

  1.扬州市检察院诉高某某等十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

  公益诉讼案

  三、非法采砂类(1件)

  1.齐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破坏长江岸线资源类(2件)

  1.江阴市检察院诉某药业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跨省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中实现公益保护和民营企业经济利益保护的共赢

  2.常州市武进某电镀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着力保护长江岸线资源环境水污染类典型案例1项某某、何某某污染环境案——全省首例船舶洗舱水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6月份以来,被告人项某某、何某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租赁经营的洗舱站收集的油船洗舱水(系危险废物)进行油水分离、过滤等非法处置。将处置后产生的废水(经鉴定含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排放标准8倍)通过小水泵或暗管偷排入长江;将沉淀、分离出的轻油(系危险废物)作为锅炉燃料,通过焚烧方式非法处置;将不能利用的废重油(系危险废物)违规出售给无处理资质的人;将处置后产生的油泥、废渣等固体废物随意堆放或倾倒,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江滩环境污染和植被枯死。

  【检察履职情况】

  1.依托保护联盟,开展联合执法,积极发现案件线索。长江流域环境污染犯罪隐蔽性强、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检察机关依托鼓楼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盟,积极开展监督工作,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对辖区内长江沿线的洗舱企业、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和线索摸排,从而发现了该案线索。

  2.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保证案件后续办理。该案由检察长办理,多次联合环保、公安、上级检察机关实地走访查看犯罪现场,了解污染情况,提前介入,明确废水排放量的计算标准,敦促公安机关规范污染物的取样和送检程序,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直排、暗管偷排、焚烧、堆放等具体违法类型取证,保证了案件的后续办理。

  3.理清争议焦点,解决水污染案件污染物排放定性及定量难题。水污染案件存在污染物排放量难计算,取样的鉴定结论是否可溯及已排放的污染物等难题。检察机关根据言词证据结合船舶洗舱记录、用水量等书证来测算排放量,且生产工艺及每次排放废水管道、流程、浓度都相对固定,故指控二人排放含有毒物质废水500余吨,法院全部采纳了公诉意见。

  4.注重法律监督,开展纠违追诉,促进执法规范化。该案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既注重两法衔接,又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针对公安机关未妥善看管现场导致排污暗管被私自拆除等违法情况,对公安机关书面纠违,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回函认可;积极梳理所有涉案人员的具体行为和主观明知证据,对公安机关未移送审查起诉的嫌疑人开展追诉,皆被法院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全面打击了违法犯罪。

  5.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该案被告人项某某成立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承租洗舱站从事船舶洗舱服务,对接收的洗舱水进行非法处置,大量危险废物排至外环境,致社会公益受损,故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发布意义】

  1.该案系近年来江苏省办理的首例船舶洗舱水污染环境案,被公安部挂牌督办。该案集中了非法处置、非法倾倒、暗管排污等五种环境污染违法情形,具有典型的类案办理指导意义和社会警示教育意义。该案的办理,开创了打击非法处置洗舱水污染环境类犯罪的先例,确定了水污染案件中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和原则、取样鉴定结论的适用范围等,解决了水污染案件定性、定量等难题,为以后类案办理提供了参考。

  2.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长江污染犯罪。以该案为契机,检察机关联合海事部门、公安机关启动了打击污染长江流域南京段生态环境犯罪专项行动,着力打击了江面船舶非法排污、沿江企业偷排直排、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污染环境的犯罪活动,有效打击和震慑了违法犯罪。

  3.注重综合治理,促进了洗舱行业规范化。通过办理该案,检察机关调研发现长江流域船舶洗舱、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等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反映出船舶洗舱行业存在若干监管漏洞。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联合南京海事局及交通运输部门举行了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法规宣传教育推进会,对50多家长江沿线港口码头企业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企业进行了法规宣传和法治教育,促进了整个南京市船舶洗舱作业和污染物处置流程的规范化,进一步落实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4.该案的成功办理,社会影响广泛。该案系检察机关依托鼓楼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盟办理的典型案例,不论是打击犯罪还是综合治理,都体现了联盟的工作成效。该案被中央电视台1套、2套、4套、13套等多家电视媒体及检察日报等媒体报道,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水污染类典型案例2

  扬州市尚桥冲河道水体污染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尚桥冲河道位于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内,该河道地处蜀岗丘陵地区,属于排涝河道,无活水来源,全长3300米,流域面积6平方公里,经槐泗河、廖家沟流入长江,水体重度黑臭,河流污染严重。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扬州市均要求邗江区2018年12月前完成对尚桥冲黑臭水体整治。邗江区水利局直到2019年5月9日才确定《尚桥冲河道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由维扬经济开发区负责整治,同年5月20日开工,施工进展缓慢,边整治边污染情况突出;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战书委员长来扬调研水污染防治情况,通过卫星监测及现场走访,发现该河道仍未整治完毕,截至同年9月上旬,尚桥冲水体黑臭现象仍较为严重,整治工程进展缓慢。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挂牌督办。同年9月17-18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扬州市委常委汇报, 并将线索交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市、区两级院还同时分别向市人大、区人大主要领导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找准症结,制发检察建议。2019年9月20日,邗江区院立案,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公益诉讼办案组立案调查。办案组分赴邗江区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维扬经济开发区,及时固定证据,发现该工程由于排水管网图纸遗失、非辖区内污水流入多、施工力量不足、主管部门责任不清等原因,导致“边整治、边污染”、施工进度缓慢。邗江区院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沟通、磋商,就破解难题推进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等达成共识。邗江区院向区水利局、维扬经济开发区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据此,邗江区政府下发《关于“尚桥冲黑臭水体整治滞后”问题的相关要求》,重新明确了牵头负责整改和验收具体单位,破解了原来分段管理、多头负责的工作症结,推动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跟踪问效,督促加快整治。检察建议发出后,办案组把帮助行政机关明确整改重点,协调解决实际困难作为重点工作方向。针对施工进展缓慢的问题,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追加投入,施工进度明显加快,10月上旬顺利完成了管网改造设施;针对尚桥冲生态基流不足、水体流动性差的客观情况,进一步向邗江区政府和水利局建议,新建输水管道,进行补水活水,推动实施流域活水工程和景观改造工程,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和景观效果,防止“返黑返臭”。同时,积极推动三方建立健全共管共治长效机制,在河道周边、管网出口安装智能监控设备,实时监控;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沿岸企业和周边居民签订“共建水生态家园”倡导书,积极推动“大环保”格局构建。

  期间,省检察院、扬州市检察院领导以及省市业务部门同志先后五次赴现场通过座谈、召开协调会等方式指导工作,要求立足大局、服务大局,围绕整改销号的目标要求和时限,帮助相关职能部门和施工方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增强各方整治合力。2020年5月9日,邗江区尚桥冲河道黑臭水体完成销号。

  【发布意义】

  1.依靠党委领导、人大支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水污染防治涉及监管部门众多,职责相对分散,相关部门之间存在分工不明、权责不对等、步调不一致等问题,缺乏强有力推动机制,导致水污染整治工程进度缓慢,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管效果。扬州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立案后,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地方党委、政府立即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在检察机关的引导、协调下,客观分析原因,及时调整方案,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同时责成治理区域的跨区域行政机关形成工作合力,高效开展工作。

  2.依法监督,积极协调,实现公益诉讼双赢多赢共赢。高检院将尚桥冲黑臭水体整治工程作为案件挂牌督办,省市县三级院立即联动,区院果断立案,以案促改。从“小事件”到“大案件”,检察机关的刚性监督起到了作用,促使职能部门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不断调整优化治理方案,提高整治工程的效率和成效。在监督过程中,扬州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不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更是就整改过程中涉及的跨行政区域各行政机关职能协调、施工单位与行政机关的矛盾、工程资金保证、整改的短期效应与长效机制建立等,前后19次与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沟通、磋商,帮助职能部门解决问题。扬州市人大对检察机关创新履职思维定势,积极主动作为的做法予以肯定和支持。

  3.推动三方共治,破解水体长效治理难题。政府在环境监管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单纯依赖政府监管,工作开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明确政府、企业、居民三方共治的角色定位,在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之外,让企业、居民参与到环境监管活动中,建立三方对环境共同监督、合力维护、协同治理的长效机制,形成共治共管模式,使企业和居民成为监督的重要力量,形成职能机关和污染主体“不想、不能、不敢”违法违规的持续压力,最终实现社会和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水污染类典型案例3

  12.19长江口垃圾倾倒案

  ——精准认定非法处置垃圾数量,从严打击跨区域重大污染环境犯罪

  【基本案情】

  浙江省桐乡市某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某、管理人员周某某伙同其他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明知部分垃圾长期滞留船上难以处置、明知存在部分垃圾未进电厂焚烧,仍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生活垃圾交由张某某、洪某某等个人处置,对垃圾处置方式及结果不监管,导致从海盐县黄桥码头运出的生活垃圾部分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部分在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被非法填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上述垃圾被抛江或填埋后,江苏省太仓市政府、上海市崇明区政府、安徽省当涂县政府为防止污染扩大,均花费了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处置相关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及环境修复的费用一千余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苏州检察机关多次与侦查机关召开案件分析会,就案件管辖、公私财产损失计算方式和范围、垃圾属性及同一性认定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明确侦查方向,夯实证据基础。

  2017年3月23日该案移送常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常熟院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起诉前补充案件证据35卷,并先后三次赴浙江检察机关协调对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非法填埋的垃圾数量。2019年3月2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发布意义】

  一是树立“一盘棋”、“大保护”意识,构建长江流域环境司法保护合力。案件管辖涉及江浙两省,案发地涉及江浙沪皖四地,涉案人数多、犯罪行为地广、垃圾数量及损害认定难。苏州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诉前主导责任,在办案中对跨区域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审查起诉范围不囿于本地侦查机关侦办移送的犯罪事实,而是打破地域界限,从全案、全局系统把握,立足于查明涉案公司违法处置生活垃圾的全犯罪链。同时,注重与外省、市检察机关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区域合作格局,推动苏浙两地检察机关同步追加大量犯罪事实,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共同筑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

  二是严格依法审查,科学精准指控犯罪。在充分抽样取证和严格进行同一性论证,明确涉案生活垃圾含有有害物质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测算与合理推定相结合的方式认定非法处置、倾倒垃圾的数量,有效解决了在涉案绝大部分生活垃圾已经灭失导致的数据测算难问题。同时,对处于从属地位、从事辅助性工作的4名运输船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做到不枉不纵,精准办案。

  三是强化公诉效果,发挥庭审教育作用。本案受到新华社、央视等全国性媒体关注。开庭期间,全国多家媒体记者、全省13个地市检察干警代表、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代表及群众代表等一百余人到场旁听。为强化公诉庭审效果,常熟院将全案40余卷进行分组出示,利用PPT辅助演示,通过可视化示证、当庭播放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有力驳斥了部分被告人主观不明知的辩解,有力发挥庭审警示教育作用。

  水污染类典型案例4

  某环境服务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4月中旬,A化工公司、B医药公司、F环保科技公司(另案处理)明知C化工公司及陆某某、沈某某、袁某某、施某某等单位、个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或委托处置副产盐酸、废溶剂、乳化液等危险废物。C化工公司实际经营人陈某某及陆某某、盛某某、袁某某、樊某某明知某环境服务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接收的上述副产盐酸、废溶剂、乳化液等危险废物委托某环境服务公司处置。后某环境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安排公司员工张某某、钱某某将接收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长江支流新江海河内。

  【检察履职情况】

  侦查机关认定某环境服务公司及陆某某等13人构成污染环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为强化对长江环境及资源的综合保护,如皋市检察院对该案采用“三诉合一”办案模式,对犯罪嫌疑单位(人)的刑事责任、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实行三同步审查,发现多家委托处置涉案危险废物的上游公司未被列为犯罪嫌疑单位,长期违法排污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未进行评估量化、未得到赔偿修复。

  如皋市检察院遂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化工原料的市场需求、规范处置价格、委托处置合同等证据,建议其进一步查清涉案企业及个人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上游企业的作用、委托处置危险废物数量等。

  在追究被告单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对案涉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关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同步审查。针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长达三个月、严重影响江海河水质和居民正常生活、相关部门却未能发现查处并督促生态损害赔偿修复的情形,如皋市检察院向案发地环保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环保部门及时规范处置了涉案企业危险物品;根据中办、国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推动、监督政府与涉案企业展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5家涉案企业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900余万元。

  【发布意义】

  本案系长江流域南通地区近年来发生的犯罪情节最为恶劣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涉案人员众多、倾倒数量巨大、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且上游产废单位与个体运输及下游非法处置单位共同形成污染环境的产业链条,犯罪隐蔽性强,证明和指控犯罪难度较大。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秉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坚持“三诉合一、三责同追”,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同步审查调查,通过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积极推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推动涉案企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00余万元,既依法有效惩治了环境犯罪,又推动了环境领域社会治理和生态修复,为推进长江大保护,服务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了检察力量。

  非法捕捞类典型案例1

  扬州市检察院诉高某某等十人

  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高某某、谈某某等人在高宝邵伯湖禁渔期内驾驶快艇至高邮湖、邵伯湖等国家级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水域,通过19600v逆变器将12v电瓶电压增至220v,采用拉网的方法电捕鱼8次,合计捕获渔获物1.3万余斤。李某某听从高某某吩咐违规开闸5次;王某某明知高某某出售的水产品系在邵伯湖禁渔期内非法捕捞,仍予以收购、销售。经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专家评估,本案的生态损失为150余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高邮市公安局以高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高邮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扬州市检察院发现,高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收购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5月27日,对高某等十人以破坏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检察机关围绕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标准,开展调查取证。通过讯问当事人,调取渔网、电瓶、逆变器、快艇以及轨迹图,查明电捕鱼方式;查阅保护区批复文件等,明确案发时间系高邮湖、邵伯湖禁渔期,电捕水域是国家级生物多样性重点保护地区,内含几十类渔种产卵场,在此水域电捕鱼不仅造成渔获物损害,更导致侥幸逃脱的其他鱼类的生理功能、捕食能力、抗病能力显著降低,并对鱼类饵料生物、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都有很强的致死作用。经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专家评估,本案的生态多样性损害补偿损失为150余万元。

  考虑到高压电捕鱼方式对生物多样性所造成的毁灭性破坏和本案高额的赔偿诉求,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检察机关主动与法院协调,将庭审现场设置在案发地高邮湖边,共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观摩庭审,农业农村部邀请全国10余省份渔政管理机关领导观摩庭审,当地200余名渔民旁听,中央电视台等十余家新闻媒体直播开庭和宣传报道。

  2019年11月28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

  1.生态资源损失如何认定。高压电捕鱼与一般电捕鱼相比,不仅造成渔获物损失,更会造成被电击致死或伤害的其他鱼类损失、鱼类繁殖损失及鱼类的饵料生物、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损失,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经科学评估,生态损失应为150余万元。

  2.放闸者、收购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开闸,其行为与电捕鱼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王某某在明知禁渔期的情况下,与高某某形成了固定的“捕捞-销售-收购”链条,多次在高邮湖畔码头大量收购渔获物,收购行为与生态资源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随后刑事部分也做出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等9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庭审结束后,江苏省检察院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管理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扬州市政府等十余家单位,在高邮市联合举办“2.02”特大电鱼公益诉讼案电鱼器具集中销毁活动。

  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治理漏洞,检察机关延伸办案效果,联合法院、公安以及渔政监督部门共同举办“环高邮湖环境保护司法论坛”。

  随后刑事部分也做出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等9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发布意义】

  1.准确认定生态修复费用,使电捕鱼案件的生态损失鉴定有了新路径。由于鉴定机构和标准不统一,电捕鱼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准确认定生态修复费用。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没有局限于既往的判例,而是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以电捕渔获物损失、被电击致死或伤害的其它鱼类损失、鱼类繁殖损失、鱼类饵料生物四项损害作为定损模型,计算公益修复数额,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2. 查明“捕捞-销售-收购”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追究生态损害侵权责任。“捕捞-销售-收购”链条中的收购者,由于没有刑法上的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责任。但在这类破坏生物多样性案件中,收购者在“捕捞-销售-收购”全链条中不可缺少,与其他环节相互利用、相互支持,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共同侵权要件。检察机关依法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既增加了违法成本,又铲除了利益链条的“最终端”。

  3.加强司法与执法联动,做好释法说理,让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理念深入人心。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的基础。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检察机关通过与执法机关联动,围绕该案办理,开展了一系列的释法说理活动,传递渔业资源保护意识。本案公益诉讼的提起,加大了对高压电捕鱼的打击力度,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积极意义,让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理念深入人心。

  非法采砂类典型案例1

  齐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9月,齐某某纠合刘某某、何某某等14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镇江段世业洲116-117浮附近水域非法盗采江砂60余万吨,价值400余万元;被告人袁某某等12人明知系非法盗采的江砂而予以收购。

  【检察履职情况】

  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本案的侦查,引导案件侦查方向。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5日以被告人齐某某等14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其他12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决定对齐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犯罪嫌疑人追偿生态损害赔偿金,修复犯罪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

  经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鉴定,齐某某等人行为造成采砂区河道结构改变,水源涵养量减少18.10万立方米,河床原始结构受损38.14万立方米,对河床和岸带稳定造成严重威胁,恢复水源涵养量及河床原始结构所需费用约393.9万元。齐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活动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5.04万元。

  2019年6月10月,京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齐某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同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400余万元。

  【发布意义】

  本案的办理,对打击猖獗的非法采砂行为,保护长江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典型的指导借鉴意义。

  一是破解了如何认定非法盗采江砂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难题。认定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涉及长江水利安全、水文、水质、河流及沿岸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等诸多专业方面问题,且并无办案先例。本案系全省首件就长江非法采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江苏检察机关经过多方请教走访和研讨,几经波折,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鼎力支持,协调确定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专家专程赴镇江非法盗采地点进行现场科考,同时召开环保、水利、渔政、公安等部门专题研讨会,邀请多位行业专家进行研讨、论证,经过两个多月的不懈努力,最终出具的非法采矿案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定:齐某某等人非法采砂造成原始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量减少、长江渔业生态环境及天然渔业资源损害等共计412.84万元,使得这一难题得到了有效破解,案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二是有效探索了长江生态修复模式。经过权威研究论证,《鉴定评估报告》中提出了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和模式,围绕河床结构稳定、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水文净化等,采用淤积区泥沙弥补非法采砂区现场修复、生态放流、替代性修复等综合性方式,实现体系化的修复。

  三是推进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省内以及湖南、安徽等地多个检察机关专程派人员前来学习办理经验,此后纷纷启动了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有力推动了对长江生态的保护活动,充分体现了镇江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的检察贡献度。

  破坏长江岸线资源类典型案例1

  江阴市检察院诉某药业公司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跨省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中实现公益保护和民营企业经济利益保护的共赢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某药业公司营运总监杨某某在明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医药废物(HW02)系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多次授意该公司安全、环保等部门将上述危险废物共计300余吨卖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顾某某,顾某某又倒手转卖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孙某某。孙某某伙同他人在宜兴市租用场地对收购的危险废物进行再加工并销售牟利,剩余废液废渣贮存在原包装桶内。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孙某某将近200桶重36吨的废液废渣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某等人处置,李某某等人将废液废渣运至长江边荒地和某废弃厂区进行掩埋或倾倒,部分包装桶破裂后化工废液渗流至地面,致使土壤等生态环境受到损害。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为跨省倾倒医疗废物,涉案人员众多,系公安部督办案件。江阴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刑事部分时,第一时间派员介入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补强证据应对某药业公司的无罪辩解;注重严查中间人,坚持对源头、运输、非法处置及倾倒全环节、全链条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全面发挥刑法的惩戒作用,该案于2018年9月14日被依法提起公诉。因侵权人未对受损害环境进行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江阴市检察院通过内部线索移送机制,依法立案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中,涉案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跨上海、江苏两地三市,且倾倒延续时间长,涉及利益链环节多,而对于危险废物总量的记录、相关当事人的供述等证据并不完整。为充分查清基础事实,全面收集各类证据,江阴市检察院公益诉讼专业化检察官办案组,重点围绕污染行为实施主体、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受污染地块污染范围等,开展实地勘察、与侦查机关保持实时沟通,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和强化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证据;积极与相关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向环保、江阴高新区管委会等调取查阅相关资料,溯源调查涉案医疗危险废物流向;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了解受污染地块土地性质,并委托环境修复工程公司对污染地块进行场地环境调查、编制修复技术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受损情况。

  2018年11月2日,江阴市检察院就本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现场遗留危险废物仓储费用及包装、应急处置等各类费用。

  经江阴市检察院、江阴高新区管委会和生态环境局多方沟通协调,2018年11月,某药业公司委托某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对暂存于江阴某纺织有限公司厂区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并支付了危险废物处置费、打包服务费和运输费。2019年4月,该公司委托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采用原位化学氧化修复技术实施处置工程,并经某环境修复工程公司开展工程第三方效果评估和专家评审,认定处理达到修复目标值。

  2019年11月13日,江阴市检察院联合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回访发现,倾倒区域污染土壤处置后区域覆盖规范,并进行绿化种植。

  2019年11月19日,鉴于某药业公司案发后已承担倾倒在江阴高新区的涉案危险废物处置、受污染土壤等环境治理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10万余元,且已消除污染,经江阴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江阴市检察院与某药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药业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发布意义】

  本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跨上海、江苏两地三市,案情复杂,环境污染严重。检察机关在追诉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经调解全部获得实现,取得了良好效果。

  第一,注重多方联动,合力促进污染问题有效整改。本案系长江流域跨省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污染案件,存在“两大难问题”,即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认定难,环境污染损害情况认定难。检察机关在发现本案线索后,第一时间介入,主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确保公益诉讼证据调取方向正确、有针对性。注重加强与高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联系,调查了解环境污染损害及修复情况,形成了行政履职与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与刑事侦查联动,为获取完整证据链、促使案件成功办理夯实了基础。

  第二,借助专家力量,严格落实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为规范土壤污染防治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开启“最强”土壤保护模式。本案中某药业公司产生的医疗废物跨省被非法处置、倾倒在土壤上,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而本案部分被污染地块为农用地,一旦种植农作物或农产品将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严格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按照国家标准推动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在受委托方对污染地块进行场调和修复方案编制的基础上,引入专家论证,确保修复方案科学有效。土壤修复后,再委托开展工程第三方效果评估和专家评审,监督修复处理达到目标值。

  第三,注重两个保护,实现民生和民营企业经济利益双赢多赢。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充分保护民生和民营企业的经济利益。在审查某药业公司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该公司正处于发展关键期,检察机关主动协商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调整开庭时间,充分维护其合法经济利益。通过前期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和充分释法说理,促使企业主动认错,自愿承担环保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该公司委托修复土壤过程中,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共同加强监管工作,敦促治理公司按照标准和要求开展修复工作,并在了解到修复过程中因村民误解导致修复工作停滞的情况后,多次与村委村民沟通,推动修复工作进行促使该公司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土壤修复工作和企业发展转型。最终该案以调解协议即时履行方式结案,及时消除了环境污染社会损害风险。检察机关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为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实现共赢。

  破坏长江岸线资源类典型案例2

  常州市武进某电镀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着力保护长江岸线资源环境

  【基本案情】

  常州市武进某电镀有限公司在生产作业中会产生电镀污泥,该污泥具有浸出毒性的危害特性,属于危险废物,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予以处置。2017年11月9日至2019年6月19日,许某某作为上述单位法定代表人、上官某某作为主管环保负责人员在明知施某泉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情况下,仍委托施某泉非法处置涉案电镀污泥。施某泉先后纠集施某忠、张某华等人负责运载,由张某良提供地点,将涉案电镀污泥共计约255.68吨分别拖至常州武进多处地点直接倾倒、掩埋,另2015年至2018年3月间,施某忠还伙同上述人员,以同种方式非法处置常州市另一电镀有限公司产生的电镀污泥,共计1340吨。

  【检察履职情况】

  一、对特别严重敏感的污染环境案件,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及时介入引导侦查。本案案发时正处中央环境督导组到常检查时段,且被告单位为村集体企业,被告人许某某是村委领导干部。该院同步派员提前介入,针对案件定性、证据标准等多次与侦查机关会商,凝聚共识,对被告人施某忠还存在其他同类重大犯罪事实,涉及千吨危险废物的非法处置犯罪线索,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对该案涉及公益诉讼环境生态修复问题要求侦查机关处理和排查,会同武进环保部门邀请专家对倾倒地点进行鉴定,及时为该案的办理夯实了基础。

  二、客观认定倾倒危险废物吨数,准确适用司法解释。办案中,承办人发现存在相关人员虚报吨数、拿回扣以及账本少记或不客观记吨数等情况,通过仔细查阅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复核定案证据,综合采信证据,最终准确认定倾倒的数量。针对涉嫌倾倒的时间横跨了2006年、2013年、2016年三个司法解释的情况,承办人根据法理分析比较后,直接适用2016年污染环境的司法解释,避免了司法解释前后规定不同,而减少数量认定困扰。

  三、向法庭充分阐述了认定理由和法律适用问题,建议法院对该六名被告人判处实刑。长江作为我国的第一大河,是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良好水源,也是水生生物生产繁殖的理想环境。本案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数量巨大、倾倒地点遍布常州全市、形成非法产业链等,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情节较为恶劣,是常州历年以来处理的影响最大的污染环境案件。检察机关对本案严格依法处理,建议法院对该六名被告人判处实刑,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认定意见,依法判处六名被告人实刑。

  四、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对环境生态修复问题先行排查,提起公益诉讼,将损害赔偿费用用于对被污染土地、水域的修复、重建,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的担当。2019年1月23日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法与被告单位及相关被告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告单位以及相关被告人支付了总计964250元的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时对被污染土地、水域修复、重建。同时检察机关也加强与武进区环保局沟通,双方就进一步加强常州武进地区水资源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形成共识。

  【发布意义】

  长江作为我国的第一大河,是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良好水源,也是水生生物生产繁殖的理想环境。本案中,被告单位以及各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涉及常州市武进区多个乡镇和水域,污染面积广、时间跨度长,使得修复环境损害变得较为困难,且该地区水域处于长江流域,及时修复和重建的需求更为迫切。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严格落实证据采信规则,客观认定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并准确适用污染环境司法解释,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认定意见,对六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会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刑事判决基础上,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法与被告单位及相关被告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告单位及相关个人依法支付了共计96万余元的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用于对被污染土地、水域的修复、重建。同时该院也加强与武进区环保局沟通,双方就进一步加强常武地区水资源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形成共识,为打好碧水保卫战、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作出应有的检察贡献。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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