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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命案办理和防控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1-12-01 13:45: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命案办理和防控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

  典型案例目录

  1.在命案中适用认罪认罚 直播普法助力犯罪防控

  2.关注命案事实孤儿 呵护儿童健康成长

  3.惩防并重 化解劳资纠纷衍生风险

  4.准确认定精神障碍患者刑事责任能力 推动开展社会治理

  5.虽久必究 坚决追诉恶性陈年命案

  典型案例一

  在命案中适用认罪认罚 直播普法助力犯罪防控

  【基本案情】

  被告人殷某(女)与被害人莫某于1991年结婚,并育有二子,2018年协议离婚,但仍然共同生活。期间,莫某因嗜赌欠下大额赌债,多次向殷某索要钱财未果。莫某意图变卖二人共有的唯一房产,殷某不同意。莫某多次驱赶、辱骂殷某,殴打殷某头部、背部、腿部等,多次打砸家中物品。殷某不堪忍受,遂产生杀害莫某的念头。2019年9月29日,殷某在家中采用投放鼠药、扼颈等方式将莫某杀死后投案自首。2020年3月23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殷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12月2日,公安机关以殷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殷某故意杀人案具有一定特殊性:一是被害人莫某不务正业、长期嗜赌,且有多次家暴行为,是促使殷某产生杀人动机的重要原因;二是殷某作案后自首,且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检察机关及时告知殷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殷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因殷某未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并充分听取法援律师意见。检察机关多次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被害人近亲属希望对殷某从轻处罚。殷某签署具结书前,检察机关向殷某和法援律师详细阐释了本案拟起诉认定的事实、罪名、情节,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最终在律师见证下殷某签署了具结书。2019年12月30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殷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针对近年来办理的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命案进行调研,发现因女性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导致的命案数量较多。2021年3月,检察机关联合当地妇联、司法局开展“三八”维权线上普法直播活动,宣讲我国法律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女性遭遇家庭暴力时的应对策略等内容,引导女性以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直播期间超过50万人次参与,普法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发布意义】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办理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时,应认真分析被告人杀人动机、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认罪态度等因素。对于因家庭暴力等导致被告人产生杀人动机,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建议从轻量刑。

  落实普法责任制,开展命案防控宣传。检察机关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通过命案分析研判,总结案件特点,挖掘类案原因,借助网络直播受众多、传播快的优势,会同妇联、司法、民政等单位,开展法治宣传,切实提高群众法治意识,筑牢命案防控堤坝。

  典型案例二

  关注命案事实孤儿 呵护儿童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汤某与妻子吉某于2007年结婚并育有一子汤某甲。因被告人汤某染有酗酒赌博恶习,并时常因要不到钱打骂妻子吉某,吉某要求与汤某离婚。2020年1月7日,汤某和吉某办理离婚手续后开车返回,途中汤某以服用杀鼠剂自杀相威胁寻求复合,遭吉某拒绝。汤某遂掐扼吉某颈部致其死亡,后汤某自杀未果,报警投案。2021年1月28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汤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汤某未上诉。2021年3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该判决。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对矛盾产生、激化有无过错,是影响案件认定和处理的关键。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人员充分收集双方家人、亲戚、邻居、村干部等人的证言,经审查认为妻子吉某在丈夫汤某怠于履行供养家庭责任的情况下坚持离婚,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合乎道德规范,被害人不存在任何过错。

  本案的发生,导致汤某和吉某二人的未成年儿子汤某甲成为“事实孤儿”,母亲离世的打击使得汤某甲产生了悲观、厌学情绪,并有意逃避原有的成长环境。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教育转化工作,促使被告人汤某认识到其不理智的行为给双方家庭、子女带来了巨大伤害,汤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亦为自己未能履行好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而真诚忏悔。

  为解决未成年人可能失管的问题,按照该市检察院牵头民政等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加强被羁押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工作实施办法》,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开展联合调查,推动政策衔接,将汤某甲登记在册为“孤儿”,每月发放1700余元生活救助金并帮助解决学习上的困难。汤某甲因在异地求学,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尊重其意愿,协商确定由同在异地的姨姐承担临时照管责任。检察机关知悉后,采取面谈以及安排心理咨询师辅导的方式,对汤某甲的临时照管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市、县两级检察院还积极启动上下联合救助机制,为汤某甲成功申请6万元司法救助金,帮助汤某甲解决了经济上的燃眉之急。同时,检察官通过当面谈心、定期回访等形式,鼓励汤某甲积极面对人生困境,其不良情绪有了较大改善。

  【发布意义】

  关注因案成孤群体,落实事实孤儿关爱职责。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检察机关在办理命案时,对于因案成孤的未成年人,充分利用上下一体、部门联动、内外协作等工作机制,及时对事实孤儿进行心理疏导,对临时照管人给予家庭教育指导,同时注意加强与民政、教育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努力为事实孤儿营造关爱其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

  典型案例三

  惩防并重 化解劳资纠纷衍生风险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被告人蔡某至被害人谷某经营的工厂务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1月底被告人蔡某离职,双方对计件工资结算金额产生分歧。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蔡某携带水果刀至谷某工厂,双方再次因工资结算发生争执,后蔡某持水果刀捅刺谷某,致谷某死亡。2019年12月3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蔡某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案件办理期间,被告人蔡某辩称案发起因系被害人拖欠工资。为此,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查明被告人提出离职后,被害人已经安排工资结算,但双方对结算标准未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者仲裁,因此不能认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检察机关在复核现场目击证人证言时发现,事发工厂因为被害人死亡而处于停工状态,50余名工人就业和安置出现问题,亟待妥善解决。检察机关立即将该问题通报司法所、派出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在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下,通过水电费优惠、税收减免等系列措施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防止企业因案破产、工人因案失业。检察机关亦先后多次进入涉案企业以及周边企业开展法治宣讲,引导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在遇到纠纷时要加强沟通,选择合法方式维权。

  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对该地近三年来因讨薪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发现该类案件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建筑施工领域,企业用工不规范、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等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检察机关向当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提出积极落实争议调处职能、加强部门间协作、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加强法律宣传等建议措施。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开展劳资调处专项排查行动,成功调处劳资纠纷19起,清欠职工工资共计31.5万元。

  【发布意义】

  做深民生司法保障,助力涉案企业正常运行。民营企业负责人遭受侵害后,如果处置不当,容易使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劳动者权益受损。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寻求相关部门协作等方式,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同时针对性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劳动者依法维权,妥善处理劳资纠纷。

  做实命案源头治理,促进化解劳资纠纷。劳资纠纷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会给企业和劳动者造成重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的同时,注重分析类案成因,通过专题报告、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职能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典型案例四

  准确认定精神障碍患者刑事责任能力 推动开展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胥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村中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并数次住院治疗。案发前,胥某因给被害人朱某递烟被拒,遂对朱某心生不满。2020年6月10日21时许,胥某因琐事与家人发生争吵后外出,并在路边捡拾砖头随身携带。在途中遇到朱某,即与朱某发生争执。胥某采用手持砖头击打头部、扼颈方式将朱某杀害,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胥某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21年7月28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胥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胥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犯罪嫌疑人胥某曾因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多次,伴有暴力倾向。检察机关将胥某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作为审查重点:一是咨询司法鉴定人员,了解鉴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审查鉴定主体的合法性、鉴定材料的可靠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二是走访复核证人,查清前因。走访胥某家人、所在村的村干部及邻居,查明胥某因精神疾病影响有一定精神异常表现,胥某与朱某交往不多,曾因给朱某递烟被拒而心生不满。三是审查在案证据,还原案发经过。经仔细查看案发现场监控,查明胥某作案前与朱某有言语争执和撕扯,并非在完全失控状态下行凶杀人。作案后有扔掉手机、脱掉带血裤子等反侦查行为,归案后对杀人过程的供述较为清晰。最终,检察机关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胥某虽患精神疾病多年,但作案有一定的现实因素,并非处于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在对胥某精神状况进行调查走访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精神障碍患者保障方面存在一定漏洞,遂针对近年来涉精神障碍患者肇祸案件成因进行调研并撰写专题报告,提出明确监护责任、提升看护能力、强化信息共享等针对性建议,推动当地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保障条例》,目前该条例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意义】

  实质审查鉴定意见,准确认定精神障碍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犯罪并非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在办理精神障碍患者故意杀人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实质审查,准确作出司法判断。对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必须依法追责。

  推动建章立制,消除精神障碍患者肇祸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精神障碍患者刑事案件中,注重类案研究,通过调研报告、情况反映等方式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建章立制,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防范化解社会风险。

  典型案例五

  虽久必究 坚决追诉恶性陈年命案

  【基本案情】

  1994年7月10日晚,阚某、姚某、周某预谋抢劫出租车驾驶员,三人在某市火车站以打车到外地为名,搭乘了被害人史某及其妻朱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过程中,阚某三人借故要求停车,随即持刀对史某、朱某颈、胸、腹、背等多个要害部位连续捅刺数十刀,致二人失血性休克死亡。阚某等三人劫得财物后逃离现场,直至2019年9月相继被抓获归案。2020年12月28日,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阚某、姚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于2019年被侦破,因系重大陈年命案,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通报了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后,发现部分案件材料缺失,锁定犯罪嫌疑人的两枚指纹无提取记录,关键证据合法性存疑。因该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为保证案件质量,检察机关多次与公安机关会商,提出数条具体补证要求。针对破案物证的来源问题,通过询问当年办案民警、鉴定人员,查阅相关台账、卷宗,完整还原物证的提取、保管、鉴定过程,证明了提取合法、保管规范、鉴定科学、结论正确,有力将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紧密关联,夯实了定案基础。同时引导侦查人员复核主要证人证言,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案系预谋犯罪,两名被害人分别身中数十刀,被害人家属多年来生活在痛苦和煎熬中,当年在火车站附近的出租车司机和案发地附近的居民纷纷表示虽然经过多年,但仍然心有余悸,强烈要求严惩凶手。

  检察机关在全面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该案虽然已过追诉期限,但恶劣影响仍未消除,社会危害依然存在,必须依法追诉。后经省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

  此案系该市首例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法治在线》、《方圆》均对此案作了专题报道,并获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等主流媒体转发。

  【发布意义】

  正义永远不会缺席,坚决追诉影响恶劣的陈年命案。追诉期限不是犯罪分子心存侥幸、逃避处罚的“挡箭牌”,对于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陈年命案,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犯罪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坚决追诉,做到“虽久必究”。

  案件质量永不放松,夯实陈年命案的证据基础。办理陈年命案不能因为时隔久远、证据短缺就放松审查标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重大命案提前介入机制的优势,始终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审查标准,将案件质量摆在第一位,确保案件能够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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