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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网络服务公司、田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2021-03-30 17:01: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关键词】

  非法经营 违规冻结企业财产 侦查活动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可以在调查核实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等情况,听取企业合法合理诉求的基础上,妥善作出案件处理决定。同时应准确区分企业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对公安机关超额度、超范围冻结企业账户款项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L网络服务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9月生,L公司法定代表人。

  L公司主要经营网站维护、数据平台分析、网络信息舆情监测等业务。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L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田某某的授意下与多家企业签订包含删除负面网络舆情信息等内容的协议,并应客户要求寻找专门从事有偿删帖业务的外包人员具体操作。期间,L公司收取客户服务费用合计1200万元,支付给职业删帖人费用80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10月14日,如皋市公安局以L公司、田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如皋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线索发现。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冻结了L公司名下仅有的两个账户,冻结账户资金194万余元,未按规定给企业预留必要的往来账户和流动资金。L公司向检察机关反映,账户被冻结后又陆续有合法经营收入300余万元汇入公司账户,希望检察机关及时解冻账户,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调查核实。为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审慎处理涉企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查阅侦查卷宗、调查工商税务登记及银行流水、走访涉案公司审查公司涉罪情况及经营状况。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第一,L公司系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经营网络平台维护、数据平台分析、网络信息舆情监测等合法业务,吸纳就业百余人,年纳税400余万元。其向他人有偿提供非法删帖服务所占份额较小。第二,L公司的非法经营数额为80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为40万元,但L公司仅有的两个经营账户被侦查机关冻结490余万元,其中有300余万元系公司合法经营收入。第三,L公司因大量流动资金被冻结,无法正常发放工资、及时缴纳社保,导致不少员工离职,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纠正侦查违法。针对上述问题,如皋市检察院向如皋市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纠正超额度、超范围冻结L公司账户的违法行为。如皋市公安局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解除对L公司账户超额度、超范围冻结,给其预留必要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借鉴意义】

  1.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可以通过走访调查等形式了解涉案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听取企业合法合理诉求。面对涉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摒弃就案办案的传统思维,树立服务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发展的新理念。首先,调查了解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吸纳就业人数、生产规模,有无科技创新、违法犯罪记录、在当地经济中的地位、是否规模以上企业、龙头企业、企业经营状况如何、业务类型和范围以及纳税情况等内容。其次,听取企业合法合理诉求,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监督纠正。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了解到,L公司合法经营收入被冻结,导致无法正常发放工资,不能及时缴纳社保,员工离职,正常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通过对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解除账户不合理冻结,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也为案件后续处理奠定基础。

  2.精准甄别企业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对于涉案企业既有合法经营业务,又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检察机关应当全面综合考量业务内容和性质、收入来源、营业收入去向和用途等因素,依法精准甄别合法与非法收入,准确认定违法犯罪数额。本案中,L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网络平台维护等合法经营业务,删除负面信息非法业务经营额为80万余元,主要是支付职业删帖人删帖费用。检察机关精准甄别出企业合法与非法经营额和营业收入后,才能依法精准监督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是否超额度、超范围。

  3.发现公安机关超额度、超范围冻结企业账户款项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企业流动资金关系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员工队伍稳定以及生产经营正常开展等。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冻结涉案企业名下所有账户资金,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审查冻结措施否超额度、超范围。对于依法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而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本案中,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对L公司采取的冻结账户款项措施是否与其实施的非法经营活动、非法经营额以及产生的非法营业收入相当,对于超范围、超数额冻结企业合法财产的,依法监督其纠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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