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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检察院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12-17 11:21: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以来,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以进口食品名义从国外购入“大盐湖水”成品及原料(进口货物名称为“氯化镁”),组织工人自行勾兑灌装,并以“金能量”产品对外销售。其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均未注明食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号。通过制作宣传册、组织销售人员冒充专家授课等方式,虚假宣传该产品含81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对心脑血管、内分泌代谢、呼吸、消化系统疾病等多种病症有治疗作用,导致众多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

  【检察履职情况】

  常州市检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全国各地大量批发销售“大盐湖水”。经专家鉴定,该产品不具备其宣传的功效,且长期或高浓度服用该产品会导致电解质紊乱,产生腹泻等肠胃道疾病,甚至对心脏产生不良影响。检察机关调查收集了记录销售情况的电子数据、顾客消费登记表、外销记录本、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查明该公司销售“大盐湖水”共计8万余瓶,总销售金额为2300余万元。检察机关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2019年12月25日,常州市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等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销售总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10万余元;涉案公司股东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12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未上诉。

  【典型意义】

  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加大违法成本,发挥法律的震慑指引作用。该案中的违法手法并不高明,不法者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美好生活的向往,简单“粗加工”产品、大肆虚假宣传所谓产品功效,即能迅速获得暴利,明显是对生命缺少敬畏、对法律缺少敬畏。本案中,运用惩罚性赔偿规则,让不法者付出惩罚性赔偿的代价,对不法者的缺少敬畏给予了直面回应,提高了违法成本,发挥了震慑作用、教育作用。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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