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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1-12-27 17:09: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27日

  目录

  1.J公司串通投标不起诉案

  ——对合规整改取得实效的企业依法从宽处理

  2.侯某、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对合规整改敷衍塞责的企业依法提起公诉

  3.某行业多家企业制假售假系列案

  ——针对地区行业共性风险引导开展整体合规建设

  4.马某拒不执行裁定不起诉案

  ——帮助涉案企业挽回损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5.F公司重大责任事故撤案监督案

  ——严格把握追诉标准,为重大项目“搭桥铺路”

  6.祁某、陈某受贿案

  ——从严打击侵犯民企权益职务犯罪,维护法治营商环境

  7.N公司、于某合同诈骗撤案监督案

  ——准确界定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8.L公司、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

  ——依托大数据平台精准开展办案影响评估

  9.李某等人虚假仲裁执行监督案

  ——充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双向保护劳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一

  J公司串通投标不起诉案

  ——对合规整改取得实效的企业依法从宽处理

  【基本案情】

  J公司系大型交通工程施工类民营企业,孙某系该公司主管招投标工作的总经济师。

  2015年至2017年间,孙某代表J公司与其它投标单位串通,在多个道路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约定限制最低报价,累计中标金额巨大,损害招标人利益。

  【检察履职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启动办案影响评估工作,经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1.J公司在册员工6000余人,带动农民工就业约3万人,在国内外承担十余个施工建设项目;2.在招投标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风险,如监督执纪与业务经营“两张皮”、投标报价内部审批流程混乱、公司员工对串标的违法性认识不足等;3.J公司认罪认罚,自愿承诺合规整改。

  2020年12月下旬,J公司制定初步合规计划。后某区人民检察院举行专家听证会,对J公司合规计划的针对性、可行性,提出详细完善建议。当地成立第三方监管委员会后,检察机关及时建议启动第三方监管机制,第三方监管小组采用飞行检查、问卷访谈、模拟测试等方式,对企业合规整改实效进行监管考察。经过10个月的合规整改,J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全面修订经营开发流程和绩效考核细则,企业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企业治理结构得到有力改善,仅今年7月至10月,该公司累计中标项目57个,无一违规。

  2021年10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再次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合规有效性进行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J公司合规整改取得实效,达到合规预期目标。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串通投标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该罪的仅单处罚金,对直接实施串标行为的主管人员孙某已依法起诉并追究刑事责任,J公司认罪认罚,企业合规整改取得实效,依法决定对J公司不起诉。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与经营相关的涉企经济犯罪等案件,主动开展办案影响评估,客观审查案件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条件,在征询涉案企业、个人意见后,及时启动合规办案机制,针对企业存在的违法经营风险点,积极引导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对合规整改取得实效的企业,依法作出从宽处理。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惩处涉案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同时,通过多种方式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合规计划,对有效执行合规计划、通过考察评估的,及时兑现刑罚激励政策,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二

  侯某、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对合规整改敷衍塞责的企业依法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侯某、宋某系口罩加工生产民营企业L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

  侯某、宋某二人未经合法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于2018年初至2019年12月组织他人在租用的民房内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防尘口罩合计80余万只,并由侯某通过微信以个人名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6万余元,销售所得均归个人所有。

  另查明,2019年4月,二人注册成立L公司,注册自有品牌商标,生产自有品牌口罩。

  【检察履职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侯某、宋某假冒注册商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开展办案影响评估,通过实地走访企业,了解到:1.L公司在2021年1月至7月纳税35万元,用工16人,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2.侯某系L公司实际控制人,L公司虽不涉嫌犯罪,但公司相关设备曾被用来生产涉案口罩,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后续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风险。

  2021年8月25日,检察机关依法向企业送达法律文书,经L公司申请,引导企业围绕商标规范使用开展合规建设。企业随后提交合规计划,承诺在建立商标合规使用制度等方面进行整改。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组织先后三次对企业开展实地考察监督,发现企业一直未有效执行合规计划。合规考察期满后,经第三方组织评估认为企业合规计划基本停留“纸面”,尤其是未按照合规计划进行商标管理有效整改,最终认定合规考察结果为不合格。

  检察机关审查采纳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认定该企业未通过合规考察。2021年10月29日,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以及L公司未有效合规整改等情况,依法对侯某、宋某提起公诉。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注重合规的实施与监督,对在考察期内有效执行合规计划、通过考察评估的企业,依法兑现从宽处理的刑罚激励政策,但对合规整改敷衍塞责的,综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经过考察发现,企业虽有部分整改,但合规计划的核心内容未得到有效落实,最终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全案情况,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

  典型案例三

  某行业多家企业制假售假系列案

  ——针对地区行业共性风险引导开展整体合规建设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5月,Z市某行业商会先后有13家企业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某国外品牌商品,其中8家企业受到行政处罚,5家企业涉嫌犯罪进入刑事程序。相关涉罪企业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0.9万元至29.3万元不等。案发后,涉罪企业和9名涉罪人员均认罪认罚。

  【检察履职情况】

  Z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坚持“轻轻重重”原则,综合考虑案件数额、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因素,对1家企业及4名人员不起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4家企业及5名人员提起公诉,提出八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系列案时,通过调查发现,Z市该行业有相关企业50余家,其中部分企业存在关联性,如居中介绍、互相提供图纸、提供产品包装等,并且这些企业普遍存在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生产管理环节犯罪风险点突出等问题。为此,检察官分别走访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行业商会以及涉案企业,调查该行业整体开展合规建设的意愿,并进行可行性分析。该行业商会了解合规政策后,就全行业开展合规建设表示出强烈意愿并牵头落实。

  商会向Z市企业合规监管委员会报备后,自行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为行业合规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在合规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商会确定首批7家企业进行合规建设;组建了合规组织机构,负责制定行业合规公约,讨论行业合规重大决定问题,监督企业落实合规政策;制定了行业员工合规行为准则23项、知识产权管理专项制度9条。

  在检察机关建议下,Z市企业合规监管委员会扩大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从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业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跟踪该行业企业合规整改,评估合规计划落实情况。期间,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与该行业商会联合开展合规巡查,对7家企业完成巡查10次,发现共性问题15个,发出《违规告知单》9份,持续推动商会成员企业实质化整改。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时,应注重从类案或系列案件中发现共性问题,分析梳理所属行业、领域企业是否具有共性风险,引导相关行业开展整体合规建设。本案合规推进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发挥行业商会牵头、自治作用,引导商会在内部成立专门的合规机构,建立统一的合规计划、合规标准,从而促进成员企业执行行业标准、完善自身制度,有效弥补企业独立开展合规建设能力不足,实现合规成本最小化。

  典型案例四

  马某拒不执行裁定不起诉案

  ——帮助涉案企业挽回损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马某系三家民营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

  2012年4月,马某向刘某借款60万元。后经法院调解、裁定,马某应偿还刘某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共计65万元。但马某一直未履行执行裁定确认的还款义务。

  另审查发现,2010年至2012年,马某因企业资金周转陷入某黑社会性质组织 “套路贷”陷阱,巨额财产被非法侵吞,致使长期拖欠400余名职工1500万元社保费用。

  【检察履职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马某拒不执行裁定案后,认为马某长期逃避执行法院生效裁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逮捕条件,但经主动调查发现:1.马某既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又是涉黑案件的被害人,其不执行裁定主要因为巨额财产被非法侵吞。2.马某的公司尚在生产经营,且主要依靠其本人拓展业务,若对其继续羁押,企业生存难以为继,数百名职工也将失去工作岗位。检察机关在马某家属代为偿还65万元欠款后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将马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把本案与涉黑案件一并审查,协同推进;采用民事监督手段,建议法院优先保障企业职工权益;与法院沟通协作,制定涉黑案件财产处置清单,促成法院将涉黑案件的查扣赃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社保费用。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性质、马某认罪认罚、案发后已执行裁定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既要依法惩治犯罪,也要保障企业及职工权益,防止因经营人的违法犯罪而导致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职工权益受损。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变更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人的强制措施、追缴返还企业被黑社会组织侵吞财产等手段,有效帮助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优先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保,在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同步保障企业生存发展。

  典型案例五

  F公司重大责任事故撤案监督案

  ——严格把握追诉标准,为重大项目“搭桥铺路”

  【基本案情】

  冯某系路桥建设工程民营企业F公司雇佣的吊车司机。

  2021年4月29日,市属重点民营钢铁企业T公司为保障30亿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委托F公司承建T公司门外路段路桥改造项目。5月25日下午,冯某负责拆卸该路段临时桥面板,在操作吊臂回转过程中未与邻近的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导致高压线路隔空放电短路,造成T公司六个分厂断电停产,部分机械损坏。

  当日,T公司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9.3万余元为由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履职情况】

  立案三个月后,F公司与T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但公安机关一直未对该案作出最终处理,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2021年9月3日,F公司、T公司先后向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机关监督撤案。

  受理申请后,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1.查清直接经济损失。案发后,两公司自行核损为90.7万元,与报案声称损失差距较大。为确保损失认定客观真实,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后经评估损失金额为92.01万元,未达重大责任事故罪100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2.开展办案影响评估。经实地调查,了解到F公司具有国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员工200余人带动1000余人就业,事故发生后F公司员工因害怕追责频繁提出辞职或者转岗,导致涉案路段施工滞缓影响T公司重大工程进展。3.当面听取被害单位意见。T公司表示F公司已全部赔偿损失,希望能够尽快撤案,保障双方公司利益。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F公司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侦查机关一直未作出处理结论,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应依法监督撤案。后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召开拟监督撤案公开审查听证会。经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撤案意见。9月26日,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案件撤销后,某区人民检察院延伸检察职能,向企业发放安全生产风险提示,针对F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F公司全面采纳检察建议并积极整改。目前,T公司门外路段改造项目已基本完成,重大项目工程顺利推进。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侦查监督案件中,要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严格把握追诉标准。对未达到追诉标准的,依法及时监督撤案。本案中,检察机关全面、充分审查在案证据材料,发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诉标准,遂依法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过释法说理,促使形成多方共识,案件得到妥善处置,避免企业陷入诉讼困境,帮助企业尽早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检察机关还注重分析研判涉企案件发案原因,运用检察建议、风险提示等方式,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防范违法犯罪风险,保障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典型案例六

  祁某、陈某受贿案

  ——从严打击侵犯民企权益职务犯罪,维护法治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祁某,系某县地方融资平台A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某,系祁某朋友。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间,祁某与陈某共谋利用祁某审批民营企业借款的职务之便,在A公司借款给全国500强民营企业B公司过程中,由陈某出面,在约定的融资利息外,向B公司索取额外“好处费”合计2626万元,该款项后被祁、陈二人均分。

  【检察履职情况】

  某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祁某受贿案调查时发现,陈某与祁某共同实施索贿行为,属于共犯,而监察机关尚未对陈某立案调查,遂建议监察机关依法对陈某进行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后,及时开展主罪复核,发现在移送事实之外,祁某、陈某还存在向B公司另行索贿260万元事实,经退回补充调查,依法追加认定该笔犯罪事实。鉴于祁某、陈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民企合法权益,案件情节恶劣,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并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均获法院采纳。

  案件办结后,针对国有企业出资人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向国资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经济往来的监管力度,健全政商交往机制,构建亲清政企关系,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2020年4月11日,某县国资办书面回函全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

  【发布意义】

  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借款是民营企业获得资金扶持帮助的重要渠道。对融资业务中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检察机关要严查细审、依法严惩。本案中,祁某等人利用审批民营企业融资的职务之便索取巨额贿赂,加重民营企业融资负担,与中央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背道而驰。检察机关通过追加认定共犯、追诉遗漏犯罪事实、从重提出量刑建议等方式,依法从严打击侵害民企合法权益行为。

  典型案例七

  N公司、于某合同诈骗撤案监督案

  ——准确界定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基本案情】

  N公司系销售化工产品的异地民营企业,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2020年4月11日,本地区经营医疗用品的民营企业B公司向N公司购买熔喷布生产原料,并预付货款十万元。因N公司相关生产原料售罄,于某遂告知B公司相关情况,并积极寻找其他替代货源。后因替代货源无法满足B公司生产要求,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N公司因已向上游供货商支付替代货源履约保证金,双方就解除合同退款问题未能达成一致。2020年4月17日,B公司向本地侦查机关报案,侦查机关当日以B公司被骗为由刑事立案并冻结N公司账户。

  【检察履职情况】

  于某以公司账户被冻结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为由,于2021年4月29日向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侦查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受理该申请后,全面调阅侦查卷宗,多次询问证人,并及时启动办案影响评估,查明以下事实:1.侦查机关冻结N公司账户内15万元已超过可能的涉案金额。2.N公司积极为履约创造条件,系因客观原因而未能达成实际交付,双方属于合同纠纷并非合同诈骗犯罪。3.N公司注册资本一千万元,现有员工十余名,因被刑事立案及账户冻结,资金往来受限,目前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2021年4月29日,检察机关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就违规超额冻结问题向侦查机关制发书面纠正意见,侦查机关于次日对该公司账户解除冻结。因N公司可能不涉嫌刑事犯罪,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后经当面沟通,侦查机关认定N公司无犯罪事实,于2021年5月11日决定撤销案件。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受理涉企案件监督申请后,不局限于申请事由范围,而是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对不当立案的,应依法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同时重点审查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发现有超数额、超范围、超时限冻结等侦查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确保企业不受不当追究。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涉企合同诈骗案件,综合考量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准确界定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依法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同时监督侦查机关纠正不当的涉财产强制措施,有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

  典型案例八

  L公司、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

  ——依托大数据平台精准开展办案影响评估

  【基本案情】

  L公司系一家塑胶制造企业,赵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间,L公司为少缴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赵某向他人支付票面金额8%左右开票费,通过虚构购销合同、发货单、入库单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共计24万余元。后L公司申报抵扣了全部税款。

  2020年3月27日,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L公司、赵某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检察履职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依托自行建设的“惠企慧控”民营经济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采用“大数据”+“铁脚板”相结合的方式,精准开展办案影响评估。经调查了解到:1.L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赵某还担任即将上市的某关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2.该公司近五年年均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均纳税20余万元。3.L公司、赵某均无刑事、民事、行政等负面记录,连续13年坚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L公司、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补缴税款等从宽处罚情节,且L公司正常经营,能解决员工就业,有一定社会贡献度,拟对L公司和赵某不起诉。后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2021年6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L公司、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检察决定后,检察机关继续督促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企业围绕财税申报等方面建立完善18项工作制度。经检察机关及税务机关等部门联合考察,L公司的合规建设通过验收评估,某区人民检察院向税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充分考量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对涉案企业依法处罚。随后检察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制定《涉税案件企业合规工作衔接办法》,建立刑行衔接长效机制。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可协调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整合企业生产经营、纳税征信、刑事行政处罚等数据,形成民营经济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办案影响评估,为检察机关依法准确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提供参考,并建立刑行衔接机制,将相关工作成果及时转化为行政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检察机关借助大数据平台开展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注重与行政机关配合,推动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充分考量合规整改效果。

  典型案例九

  李某等人虚假仲裁执行监督案

  ——充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双向保护劳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某市A公司总经理李某、员工韩某等8人向某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李某在未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8人辞职及提起劳动仲裁的情况下骗取公司公章,私自出具授权委托书,冒用公司名义委托韩某作为公司代理人参加仲裁,与自己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后李某又冒用公司名义委托自己作为公司代理人与韩某等7人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劳动仲裁委据此出具8份仲裁调解书,确认A公司需支付李某等8人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46万元。2020年4月,李某等8人向某区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法院立案后冻结了A公司银行账户。A公司发现虚假仲裁情形后,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开展调查核实工作:1.调取8起仲裁案件卷宗,查明李某等8人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实为韩某电话,韩某代表公司签收8份仲裁应诉材料。经审查,8起仲裁案件的调解金额均大幅超出法定标准。2.向A公司调取李某的公章申请使用记录并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公章管理人,认定该8起案件存在骗取公章实施虚假仲裁嫌疑。3.对李某等8人分别询问,李某、韩某承认恶意串通向公司隐瞒辞职并提起劳动仲裁,后又骗取公章冒用公司名义签订虚假仲裁调解协议。4.调查了解到因法院执行中冻结了企业银行账户,导致资金无法周转,对该民营企业疫情后复工复产造成了不良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韩某为获得超过法定标准的补偿金,恶意串通,骗取公章虚构代理关系,实施虚假仲裁。2020年6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发送提示函,向劳动仲裁委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对上述虚假仲裁情形依法处理。

  后劳动仲裁委撤销原仲裁调解书,法院终结该8起案件的执行。2020年8月,经劳动仲裁委重新审理,李某等人与A公司达成调解,公司同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13万余元,目前上述款项已给付完毕。本案共帮助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33万元,A公司向检察机关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劳动者参与的虚假仲裁时,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和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护和实现权利。该系列案件经重新仲裁双方达成了调解,实现了劳动者和企业权益的双向保护,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温度。

  因该系列案件系企业高管向公司隐瞒重要信息,骗取企业公章,虚构代理关系实施的虚假仲裁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检察机关主动充分履职,深入调查核实查明事实,推动了仲裁机构撤销虚假仲裁调解书、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为企业挽回了损失,推动企业顺利复工复产,有效落实“六稳”“六保”政策。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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