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艺璇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文/江雪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23年年底,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许某的两处仓库内查扣手办3万余件,经鉴定,其中2万余件为淫秽物品。截至案发,被告人销售金额人民币超200万元。公安机关同时在孟某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待销售的案涉手办3700余件,后均被鉴定为淫秽物品。2024年9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将12名被告人起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今年4月9日,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2名被告人被判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期从四年九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12名被告人均放弃上诉。
二、罪与非罪的司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认定淫秽物品需同时满足诲淫性和不具有科学或艺术价值这两个要素,而淫秽物品的性质认定是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一般来说,淫秽物品的性质判断以行为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为基础,遵循整体性原则以及社会一般标准。但由于二次元文化本身包含一定的美学夸张与幻想元素,“艺术创作自由”“特定文化圈层审美”通常会成为生产、销售类似手办者的托词,也使得手办诲淫性认定存在困难。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一款取材自游戏角色的妖兰手办最具有争议性,成为法庭调查的重点。该手办是一个女性跪在地上的形象,穿有可脱卸式内衣裤,背后有一对翅膀,胸部和关节部位做了色素沉淀,下体简化成一条线。辩护方认为,存在性暗示并不代表存在诲淫性,该作品取材于经过国家版权署审核通过的某游戏加载画面,且具有版权登记证,不应认定为淫秽物品。那么对于此类“擦边”手办,实务部门是否应当认定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呢?
(一)手办的诲淫性认定
手办作为三维立体模型,其淫秽性的感知可能更直观、更具象,尤其当模型刻意设计成动态性交姿势或包含可拆卸的性器官部件时,可把玩性本身就带有诱导和偏向性。本案中,不仅争议手办的跪姿形态存在性挑逗意味,其对性器官部分的特定刻画和可脱卸式的设计都足以令普通观者产生明显的性刺激和性羞耻感,加剧了诲淫效果。再者,二次元产品的受众主体是未成年人,对手办是否具有淫秽性的判断不仅要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出发,更要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这类手办将萌系画风与色情内容相结合,模糊了亚文化与软色情的边界,易导致未成年人形成错误、扭曲甚至危险的性认知和性态度,甚至影响其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和性价值观。当代社会新兴文化交织,亚文化圈层屡见不鲜,但即使是亚文化产品,也不能突破法律维护公序良俗的普遍性要求,不能逾越法律设定的、保护社会整体道德风尚的底线。将涉案争议手办定义为淫秽物品体现了对类似产品的严厉打击态度,亦具有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导向,是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的必要司法行动。
(二)涉案手办并不属于含艺术价值的艺术作品
妖兰手办虽然取材于合法的游戏素材并已经过版权登记,但知识产权上的版权登记和对淫秽物品的司法审查是两套体系。在版权登记中,只是对手办的独创性进行了形式审查,未对模型物理细节进行实质评估;而在司法审查中,需要实质衡量手办的社会价值与诲淫性,以判定是否构罪。本案的判决书精辟地指出:“版权登记解决的是创作归属问题,而淫秽性判定关乎法益侵害本质。当模型的可交互部件将艺术欣赏异化为性行为模拟工具时,其物理形态本身已构成对登记作品的实质性变异。”
三、文化衍生品监管的困境与破局
(一)监管的系统困境
“擦边”手办案件暴露了当前对新型文化衍生品,特别是涉及情色内容的二次元衍生品,在监管层面存在的显著困境。
1.三维模型的监管壁垒
首先,三维治理立法滞后且技术失能。现行《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淫秽物品的列举仍停留在“音像制品、图片”等二维载体上,而对三维模型、互动性内容等新兴载体缺乏清晰、前瞻性的规定和解释。尤其是在二次元风格下,若无法明晰艺术与淫秽的界限,就无法进行权威、细化的分级或鉴定。这会导致执法中被迫套用图片标准,依据静态照片判断模型淫秽性,忽视了立体模型的交互危害,也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其次,生产渠道监管失能。三维模型一般采用“跨境代购+小作坊改装”的生产模式,利用社交媒体和小众加密通讯工具进行点对点交易。这使得生产流通呈现碎片化、分离化特征,传统的大规模生产、仓储、物流等监管模式难以有效覆盖。在生产端,若涉案团伙将设计文件存储在境外网盘,并在国内多地分散打印,则规避了集中生产监管,很难发现其违法犯罪行为。而在销售交易过程中,使用“可动关节”“替换配件”等术语或圈内话术,也构筑了圈层屏障,让监管更为困难。
2.平台审核的技术失灵
电商平台、内容社区是手办等模型的重要流通渠道,但传统电商平台依赖AI系统进行识别和审核,对海量、微小或使用“擦边”图片进行宣传的商品无法进行精准的淫秽性识别,对于使用代号、暗语的交易行为更难及时有效监管。上海闵行区检察院的调研显示,部分网店在宣传时使用“女朋友借给你”等性暗示宣传语,但平台算法却因无法及时分辨语义而漏筛。
(二)司法裁判倒逼的监管升级与协同
当审判机关在裁判文书中系统解构监管漏洞并指明修补路径时,司法判决已超越个案裁量,成为推动社会治理迭代的制度性力量,为构建清朗二次元环境提供监管创新思路。
首先,在立法维度明确艺术边界,对该类衍生品进行分级以便细化监管标准,将超出艺术必要范畴、以刺激性欲为目的的模型划定为淫秽物品。本案判决书提出:“在淫秽物品类型中增列‘可交互式实体模型’,明确其诲淫性认定应综合考量可操作部件、使用场景及受众特征”。另外,在司法量刑中也加入分级标准,对明确设置购买门槛且严格验证购买者身份的作品,不作为刑事打击重点,而对以萌系包装掩人耳目,主要向未成年人销售的,则升格处罚档次。
其次,在今后的文化衍生品监管中,可以要求平台部署构建三维识别系统,着重把握关键风险特征,对拆卸部分的连接结构、关节可动范围、色素沉淀区域等建立专业的评估体系。同时,建立二次元敏感词动态清单,加强系统识别力。对监管部门来说,则需构建区域协同治理以完善监管体系,组建跨区域监管平台,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筹调配监管资源,防止犯罪团伙通过跨地区作案逃避监管。
最后,促进行业自律与社会共治的协同推进,共同营造良好的亚文化圈环境。手办行业需通过行业协会建立“内容审核标准”和“创作者伦理共识”,明确产品内容合规性、版权保护及未成年人保护要求,营造健康的创作氛围。
本案揭示的不仅是司法认定难题,更是文化创新与法益保护的深层张力,文化衍生品监管的终极目标并非扼杀创意,而是在载体革命中守护法益底线。三维载体革命要求监管从平面思维向立体治理跃迁,将司法、技术、文化协同起来,构建起文化的合规界限,实现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