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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典型案例
2022-05-31 11:08: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典型案例

2022年5月

  目 录

  1.借“送养”之名行出卖之实 构成犯罪

  2.管辖有地域之分 对孩子的保护不分地域

  3.机构倒闭家长维权疑“无路”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找“出路”

  4.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 检察公益诉讼堵漏洞

  5.以赛为名骗取家长钱财 将被严惩

  6.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 应担责

  7.用民事检察监督 破解案件执行难

  8.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隔空猥亵也是犯罪

  9.推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落空 维护平等就业权

  10.盗抢婴儿的人贩子21年后落网 依法追诉

  借“送养”之名行出卖之实 构成犯罪

  ——邱某等4人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2020年4月16日,江苏省泰州市某医院发现即将出院的产妇邱某和入院登记信息中的照片长相完全不一样,遂立刻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拨打了110。经侦查发现,同年3月,邱某通过陈某、徐某与黄某约定,以6万元的价格将腹中子出卖给黄某,黄某另外向邱某支付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双方随后签订了假《收养送养协议》;此后,邱某使用黄某的身份证先后在医院办理产检、入院分娩、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黄某俨然成了婴儿的“亲生母亲”。

  江苏省泰州市某区检察院审查后,以邱某、陈某、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黄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5月27日,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办案期间,检察机关联合民政、妇联等部门考察发现,邱某身心健康,却不愿自食其力摆脱经济困境,没有抚养婴儿的意愿,也没有亲戚愿意帮助抚养,婴儿生父身份不明。检察机关决定支持民政部门提起撤销邱某监护人资格之诉,法院判决支持并指定民政部门作为儿童监护人,后该儿童已被当地一户家庭合法收养。

  此外,检察机关向医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引入“人脸识别系统”堵住冒名顶替生子管理漏洞。2021年4月,医院采纳建议,购买了相应系统,借助科技有效鉴别孕产妇身份,确保人证一致,源头筑牢第一道防线。

  社会上有人错误地认为,孩子是父母的“财产”,只要有送养协议,哪怕是把孩子出卖也不触犯法律。本案打击的正是借“送养”之名、行出卖之实,生而不养的犯罪行为。送养、买卖的本质区别在于,将亲生子女送养的父母,并非以获利为目的,即便收取小额营养费,也基本是用于补偿自己在分娩或抚养孩子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如在补偿金之外又收取高额出卖费用,有获利目的的,则是一种将儿童“商品化”的行为,依法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当受到法律严惩。

  管辖有地域之分 对孩子的保护不分地域

  ——王某某性侵未成年少女案

  2021年2月1日,一名刚满12周岁、怀孕7个月的未成年人到江苏省宿迁市某县医院要求引产。当班医生自觉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立刻将该情况报告给当地检察机关。

  当地检察机关接到报告后,马上联系公安机关展开调查。经查,这名未成年人名叫小风,可能遭受过性侵,其户籍地在江苏省某县,但日常居住地为外省某县。

  对于可能存在的性侵案件,江苏省某县公安机关认为小风的日常居住地在外省某县,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给该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经过联系沟通,外省某县公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犯罪地,不排除小风在其他地方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因此不应由他们对该案立案侦查。该案管辖权一时无法确定,如果不能及时立案,该案的证据将存在灭失的风险,可能会导致侵害人逃脱法律制裁、未成年人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不良后果。

  宿迁市某县检察机关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被害人小风活动轨迹、接触人员、亲子鉴定等方向开展调查,后通过DNA比对等手段,确定侵犯小风的人是她父亲的亲属,进而确定了小风被性侵害地点在外省某县。随后,宿迁公安机关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移送给外省某县公安机关,要求他们就小风被性侵害一案立案侦查。宿迁检察机关也随即向外省某县检察院发函,提醒该院及时跟进了解该案的侦查工作。

  经两地协作,外省某县公安机关最终查实性侵害小风的犯罪嫌疑人确为小风的亲属。2021年8月19日,外省某县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犯罪分子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通过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在彰显强制报告制度必要性、有效性的同时,也形成了一种强制报告案件的办案理念,即当案件管辖权无法确定或者有争议时,应由强制报告接受地先行管辖,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办理。

  管辖权有地域之分,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能区分地域,更不能让正义因管辖权争议而缺席或者迟到。

  机构倒闭家长维权疑“无路”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找“出路”

  ——学生家长与某教培机构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2022年春节刚过,南京市鼓楼区辖区内某教育培训机构多家门店突然停止营业,机构负责人、授课老师无法联系,孩子的教育培训无故中断,数十名家长焦急万分……辖区检察机关在收到家长维权诉求后立即展开行动,在甄别该案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的同时,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线索,迅速安排专人对接学生家长,协助收集报名合同、缴费记录、剩余课时证明等证据材料,帮助厘清责任主体,同步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引导学生家长依法理性维权,防止受害家长情急之下举动过激而引发次生纠纷。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涉案培训机构卷款“跑路”,已严重损害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因本案中出现众多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学生及其家长向法院起诉并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辖区检察机关遂决定担起责任,依法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助力维护和修复受损涉未权益。在法院开庭之日,检察官与学生家长们共同出席法庭、提出诉请、列举证据、发表意见……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学生和家长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着国家“双减”政策落地,全国各地陆续出现校外培训机构收取家长预付费后关门停业的情况,诸多家长因维权途径和方式不明,往往被迫选择妥协或“自认倒霉”,案件因此不了了之。家长的辛苦钱、学生的培训课、权益的受损害,这一切都深深牵动着检察官的心。截至目前,该区检察机关已陆续支持140余名学生家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成功帮助追回培训费人民币100余万元。

  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是能动履职的生动诠释。除本案中出现的培训机构问题,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很多问题都在检察机关监督职能范围内,检察机关为未成年人及家长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以实际行动全面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检察之力、检察之爱推进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

  检察公益诉讼堵漏洞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电竞酒店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5月,江苏省宿迁市某区检察院在开展法治宣讲中,某职校老师向担任该校法治副校长的检察官反映班上有学生长期入住电竞酒店上网,夜不归宿,成绩下降。

  检察机关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联合当地公安机关、文广旅局对该酒店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酒店在3个月内连续接纳387名未成年人入住并提供上网服务,占该地区所有电竞酒店接纳未成人总数的一半。

  电竞酒店集吃、住、玩于一体,并提供具有赛事级别的电竞设备,属于新兴业态,一般参照酒店管理。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但并未禁止未成年人入住酒店。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上网成为监管盲区。

  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电竞酒店在线上线下开展营销推广活动时,均以能提供上网服务为卖点,吸引了一大批未成年人入住。其拥有的20间客房均为电竞房,即全部配置了电竞电脑,其中14个房间的电脑数量甚至超过床位数。客房内营造的氛围,所提供的网络条件,游戏种类也均与网吧一致,电脑中均未安装智慧网文系统,无法屏蔽相关不良信息。入住该电竞酒店的未成年人长期无节制上网损害身体健康,沉迷网络影响正常学习,男女混住成为常态,甚至引发刑事犯罪。该酒店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检察机关认为大量未成年人以上网为目的入住电竞酒店,体现了电竞酒店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电竞酒店对外以上网为主要招揽手段提供互联网服务,具有营利性,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应任其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2022年1月12日,宿迁市某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并履行公告程序。3月22日,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月12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该酒店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电竞酒店作为新业态,蓬勃发展,以酒店之名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之实,危害行为具有隐蔽性,再加上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界限模糊,往往会出现新的监管盲区,引发新的社会问题。作为公共利益守护者,宿迁市检察机关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堵上了对电竞酒店的监管漏洞,为如何在新兴业态、新领域开展未成年人保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以赛为名骗取家长钱财 将被严惩

  ——相某某等人网络投票诈骗案

  有人受骗花钱为儿求学、求职,还有人受骗花钱为儿争名。如今,各种少儿选秀层出不穷,面对激烈竞争,家长们倾注全部心血和精力,诈骗分子正是利用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拼娃”心理,巧立名目,通过网络投票实施诈骗,且屡屡得手。近期,江苏省盐城市某县检察院对一起波及全国20余个省市上万名家长被骗充值1400余万元网络投票诈骗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2022年初,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办案检察官发现,2020年底,犯罪嫌疑人相某某发现网络投票蕴藏巨大“商机”,与穆某某、杨某某等人商议冒名虚构一权威网络赛事设局,可信度极高,真假难辨。检察官深入办案了解到,该团伙以活动全程免费并承诺入编某少儿艺术比赛评选网人才库等为幌子实施诈骗。某培训机构负责人信以为真,帮忙广泛宣传,引来45名学生家长竞相报名参赛,家长们普遍期望孩子借机赢在起跑线上。

  受害的李妈妈透露,起初为女儿小贾发动亲友投票排名靠前,没想到主办方告知除正常投票外,还要开通“为TA加油”功能,通过微信充值购买虚拟礼物赚积分。这有违常理,虽心生疑虑,但为女儿“争名”心切,花点血本也值了,就不停充值购买礼物,共花了约1.5万元,小贾如愿争得头名,但并没有进入下一轮比赛。多次联系主办方却杳无音讯,李妈妈和其他参“赛”的家长这才明白自己受骗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12月,以犯罪嫌疑人相某某、杨某某、穆某某为首的120余名网络投票诈骗团伙落网。据相某某交代,他们暗地限制正常投票,诱使家长通过充值提升排名,将一场“投票大赛”变成了追逐名利的“充值大赛”。

  为让广大家长和孩子们避免落入网络投票诈骗陷阱,当地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反诈法治课进校园”活动,并向当地才艺培训机构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规范参赛。还制作《致家长的一封信》,提醒家长在参赛前做到“三问”:赛事实不实、宣传真不真、费用收不收;提示广大家长“三要”:要通过正规渠道参加比赛,远离有偿投票,要平常心看待孩子成长,要提升防诈意识,守护好育儿“钱袋子”,受到学校、培训机构和家长的肯定和好评。

  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 应担责

  ——姚某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案

  只因“被看不爽”,2020年1月,未成年少女姚某某在某KTV包厢,被同龄人刘某某纠集多人以扇耳光、踢踹等方式殴打,致面部轻微伤,并被刘某某等人以脱衣、辱骂等方式当众羞辱,拍摄视频发送给10余人。经江苏省苏州市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多名施害者因犯强制侮辱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刘某某因未满16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涉案KTV在事发后被行政机关停业整顿三个月。

  姚某某因遭遇“霸凌”出现严重心理问题,其母也因担忧、自责,情绪不稳。为帮助姚某某母女尽快走出心理困境,检察机关帮她们申请了司法救助金,专项用于委托心理咨询机构为二人提供心理疏导,并在审查起诉环节促成部分被告人主动对姚某某进行赔偿。

  刘某某作为事件的挑头者和主要实施者,虽因年龄较小免担刑责,是否仍需承担其他责任?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导致侵害发生,是否只需被行政处罚?为充分厘清各方责任,更好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在刑事办案的同时,检察机关从民事角度梳理分析了此案。

  经调查研究,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及其同伙的行为是造成姚某某伤害的直接原因,刘某某作为带头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应承担主要责任;涉案KTV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其包厢服务员未对刘某某等人的行为予以制止或报警,导致侵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帮助姚某某更好地维权,检察机关决定支持姚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协助其调查取证,为其提供法律意见。2020年9月23日,姚某某正式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某及涉案KTV经营者赔偿精神损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2021年2月23日,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KTV经营者分别赔偿姚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8000元。

  为进一步帮助刘某某矫正不良行为,促进其父母加强对子女的管教,检察机关委托社工对刘某某开展了3个月的临界帮教预防,并会同妇联对其父母同步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对漠视未成年人保护社会责任的场所经营者,检察机关还灵活运用执法线索移送、检察关注函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加强综合整治。

  未成年人被侵害,施害者、监护人、存在管理过错的场所经营者都不能免责。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综合运用刑事公诉、支持民事起诉、参与社会治理等方式,对相应人员和场所追责,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更加充分、全面和有效的保护。

  用民事检察监督 破解案件执行难

  ——徐某某抚养费民事执行监督案

  2021年2月,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区检察院在开展工作中发现一名儿童徐某某及其母亲徐某生活困难。经了解,徐某某系非婚生子女。2011年11月22日,连云港市某区法院对徐某某与生父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王某自2011年11月起每月给付徐某某抚养费300元,直到徐某某可以独立生活。但该民事判决生效后,王某便不知所踪,导致判决一直未能得到执行。从2011年到2021年的十年间,徐某某及其母亲曾分别于2014年6月、2015年2月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均被法院以王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调取审阅了该案的执行案件卷宗,发现了两次裁定中的违法情形。随后对徐某母子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展走访工作,确认母子二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同时委托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协查函,通过查找王某社保缴纳记录确定其现在的工作单位,并商请王某工作地的公安机关调查其生活轨迹、收入情况。

  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检察机关于2021年3月18日向区法院制发《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并提供了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督促法院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当月29日,区法院对违法执行程序进行纠正,并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制定具体执行方案。经过检法两家的共同努力,王某一次性全额支付了其拖欠了十年之久的抚养费32400元,并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判决履行义务,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案件执行难,是当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一个突出难点。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未成年人及其抚养人,因受到自身条件、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往往缺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急需来自外界的有力支持。因此,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运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等手段,在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督促法院依法履职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为破解抚养费执行难问题作出检察贡献。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隔空猥亵也是犯罪

  ——王某某猥亵儿童案

  2022年1月12日,11岁的小婷在某社交平台“学习互助群”聊天时,被自称15岁的“小贺姐姐”引诱、威胁,拍摄数张不雅照发给对方,父亲发现小婷的不雅照后立即报案。

  江苏省无锡市某地公安局立案后,将该案通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当地检察机关介入该案后积极引导侦查。原来,“小贺姐姐”的真实身份是19岁的无业男子王某某,为满足不正当欲望,冒充未成年女生诱骗、威胁低年龄段的学生拍摄、发送隐私部位照片。

  王某某归案后,提出其行为没有伤害被害儿童的身体、不是犯罪的辩解。检察机关认为,未成年人保护不分网络内外,在网络环境下,为满足性刺激,以诱骗、威胁等方法要求儿童拍摄、发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的,严重侵害了被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具有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检察机关分析了在案的数十万条电子数据后,判断王某某反侦查意识强,被害儿童远不止小婷一名,必须深挖彻查,全面、客观查明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从严打击网络“隔空猥亵”犯罪。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多次提出取证意见,要求运用数据恢复、人脸识别、IP地址倒查等技术手段找寻被害儿童,并协同解决被害儿童家长不配合等问题。

  通过检警协作,公安机关查获了王某某藏匿在手机隐藏文件夹中的200余份儿童不雅照片和视频,现已确认20余名被害儿童,既有女童,也有男童,最小的仅9岁,最大的也才13岁,且最终多少受害人还未见底。目前,王某某已经被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同时,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及时对被害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危机干预,帮助他们走出人生阴影。

  有数据显示,2020年底,我国未成年人网民已达1.8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4.9%。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代未成年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成长空间、“第六感官”。但网络上也暗藏着犯罪的“黑手”,“隔空猥亵”犯罪就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欺骗性。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零容忍,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从严打击通过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和孩子们:要加强防范意识,安全上网,提升自护能力,避免给网络“大灰狼”可乘之机。

  推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落空

  维护平等就业权

  ——李某某犯罪记录失密行政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精神损害赔偿案

  2020年10月,李某某大学毕业后参加了江苏省扬州市某商业银行校园招聘,以综合排名前三的成绩进入政审环节,后该银行以查出李某某在未成年时期有犯罪记录为由拒绝录用。求职失败的李某某因此事受到极大刺激,李某某父亲与银行多次交涉无果后,向检察机关控告,要求查明泄露原因,追究侵权责任。

  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在政审时违规请托当地公安部门查询到了李某某未成年时期的犯罪记录。除李某某外,由于该部门未严格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违规提供其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已导致多名和李某某情况类似的大学生在就业时受到歧视和苛责。

  2021年4月,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收到建议后,立即开展了专项检查和规范化建设,陆续封存了包括李某某在内的500余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卷宗,规范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同时,检察机关针对用人单位违规查询后拒不录用,侵犯了当事人平等就业权的行为,依法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支持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并帮助收集相关证据,出庭支持起诉。2021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万元。

  犯罪记录封存的本意是去除犯罪标签,使“迷途知返少年”平等地享有与正常人一样的权利,无障碍回归社会。相关职能部门违规出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损害了当事人对司法公信的合理信赖。用人单位违规查询本应被封存的违法犯罪记录,并以此作为不予录用的依据,是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平等就业权。检察机关应坚持能动司法理念,通过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推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落空,让“少年的你”不再负重前行。

  盗抢婴儿的人贩子21年后落网 依法追诉

  ——张某某等人拐卖儿童案

  拐卖儿童犯罪挑战社会底线,历来是刑法打击重点,入户强抢婴儿出卖,更是突破了人性的底线。然而,犯罪分子时隔21年落网,刑法规定的追诉期为20年,是否还能依法追诉、严惩犯罪?江苏省某市检察机关以求极致的精神,全面细致审查,严密追踪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使4名犯罪嫌疑人终受刑法追究。

  2000年9月的一天,张某某、申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四人因图“挣钱快”,共同商量“弄个孩子卖”。不久后他们采取两人蒙面入室、两人在外望风的方式,把一名九个多月的男婴从一户人家中抢出,后将孩子以1.3万元价格卖给外省一对夫妇。案发后,民警开展大面积摸排,因当时侦查手段有限未能确定犯罪嫌疑人。

  2021年5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确定被害人,并循线追踪,一举抓获四名犯罪嫌疑人。

  此时,距离案发时间已过了21年。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新计算追诉期等几种例外情形。

  4名嫌疑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婴儿并出售获利,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追诉期为20年。这个案件,超过追诉期了吗?是否适用刑诉法的几种例外情形?

  检察官对此案开展全面审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在进一步完善拐卖儿童犯罪相关证据的同时,检察官调取了四人前科犯罪材料,证据显示:4名犯罪嫌疑人曾于2000年7月23日至2001年6月9日间连续盗窃,并被判处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那么,嫌疑人在追诉期内又实施盗窃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日期为2001年6月9日,到期日应为2021年6月9日,案件依然在追诉期限内。

  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提起公诉。最终,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四年不等的刑罚。

  对于时隔二十余年,可能超过最长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检察机关不放弃任何一个细节证据,注重对追诉时效的审查,多方求索、严密论证,依法从严追诉:正义“虽迟必到”,检察机关向被害家庭、向社会、向人民交上了一份尽职尽责的“答卷”。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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