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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规避执行 检察监督打破僵局
2022-11-11 09:52: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的房产证已经拿到了,两年来的烦心事终于解决了!”11月2日,闫某给湖北省宜城市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告知自己的房屋终于回到了自己手中。

  “法院判决房产公司依合同履行交付房产的义务,我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两年过去了,我自己的房子却登记在了别人名下!”今年8月21日,闫某情绪激动地向宜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诉说自己的烦恼。

  2020年7月13日,宜城市法院对闫某诉某鑫房地产公司(下称某鑫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作出判决,判决某鑫公司依合同履行房产交付义务。随后,某鑫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因某鑫公司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襄阳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此后,某鑫公司仍未履行交付房产义务。

  2020年11月19日,闫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立案后认为涉案房产已备案登记给案外人李某致无法执行。直到闫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法院仍未对该涉案房产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经查,闫某支付某鑫公司购房款后,该公司给闫某出具了收到全额购房款收据,但未履行对闫某的交房义务,且在上诉期间,某鑫公司又与案外人李某签订了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今年4月2日,该房屋在住建局备案登记给了李某。

  检察官认为,闫某已交清购房款,法院已判决某鑫公司继续履行与闫某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某鑫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付涉案房屋。法院受理闫某执行申请后,虽向某鑫公司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但未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查控措施并及时处理,致案件久拖未决,涉案房屋亦被备案登记在案外人李某名下。某鑫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备案登记行为存在故意转移诉争财产的可能。

  5月10日,宜城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执行该案,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护。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立即约谈了某鑫公司和房屋买受人李某,指出“一房二卖”规避执行的违法性和备案登记房屋的可疑性,并督促该公司依法履行生效判决。

  随后,李某主动申请撤销了房屋备案登记,法院裁定将该房屋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闫某名下。

  闫某终于取得了自己的房子。

作者:戴小巍 陈明涛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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