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5日,检察官回访集中充电桩建设情况。
2024年8月5日,检察官就电动车充电进行安全宣讲。
委员提案传递人民呼声,凝聚人民期盼。
2023年2月,在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下,政协湖南省衡南县委员会在全省率先通过《关于加强委员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的办法》(下称《办法》),以凝聚政协民主监督和检察监督合力,推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更好保护。
《办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公益保护成效如何?近日,记者深入衡南县检察院一探究竟。
清除非法报废车拆解点
“我们对案涉两个非法拆解点合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5万余元,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衡南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商粮执法中队长欧志强告诉记者。
今年3月25日,衡南县政协根据《办法》规定,移交7份提案到该县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车的提案》就是其中之一。
据悉,一辆机动车报废需经20多道专业拆解程序,每一个环节对拆解机器和操作人员都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精准度要求。
“取得合法营业资质的‘门槛’较高。不但前期投入较大,后期专业拆解的成本也比较高。”衡南县商务局副局长彭帅介绍,“取得资质不但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还需要具备符合标准的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和相关环保设施,并经省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审批颁发。”
“目前,全县仅有三家企业具有这类资质。”该提案发起人之一、衡南县政协经济科技和外事委员会主任王星告诉记者,“然而,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这三家企业实际接收到的报废车辆总数与本县及周边辐射区域每年预估产生的报废车辆数相差甚远。”
王星调研后获取的信息,引起了衡南县政协委员的重视。于是,政协委员以提案的形式,将此线索转交给了衡南县检察院。衡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调查发现,该县非法拆解点的存在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就地非专业拆解造成较为复杂的土壤、水体污染问题;同时,拆解后的零件未经质检流入市场,对道路交通带来难以估量的安全隐患,被侵害的公共利益亟须保护。
今年4月10日,衡南县检察院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补充调查后于4月26日发出检察建议书。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通过全面摸排发现9个非法报废车辆拆解点并启动整改。
同年5月25日,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9个非法拆解点自行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评估,邀请该县政协领导、提案委员、承办检察官共同参加,大家在现场看到7个非法拆解点已自行完成清理,不再从事非法拆解业务。随后,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两个仍在非法经营的拆解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对本案办理中发现的无证进行金属切割等特种作业、废机油污染土壤等侵害公共利益的线索,衡南县检察院已另行立案审查。
标本兼治“飞线”充电
“感谢你们的工作,今后有了可以集中充电的场所,我们一定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意识,按规矩办事。”今年8月5日,在衡南县云集街道安全宣讲会现场,居民王大伯对衡南县检察院检察官竖起大拇指。
“‘楼上扯根线,楼下来充电’的现象在辖区内非常普遍。部分小区‘空降’的电源线、插线板密密麻麻,看得人心里一紧。”回忆起实地走访的情形,衡南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曾磊印象深刻。
据悉,“飞线”充电过程中,一旦电池过热短路,短短几秒钟其内部就将发生剧烈反应,几十秒即可引起爆炸。而由于电池材质特性,其残留物较难自行熄灭,几分钟的高温燃烧极其容易引发火灾。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承办检察官发现,湖南省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对有“飞线”充电等违规充电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警告、罚款的权利。
检察机关对消防救援机构未依法处罚予以立案,督促行政机关加大执法力度,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解决问题。“电动车是广大群众高度依赖的交通和生产工具,充电属于居住‘刚需’。光靠罚款,治标不治本。”该院副检察长阳平表示,“因此,我们决定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集街道办事处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创造合规的充电条件,使群众自愿采取更为安全的方式进行充电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在磋商会议上,该院逐一厘清整改责任: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该县住建局通过依法履职推进充电桩建设;无物业或尚未成立物业的住宅区域由属地政府负责充电桩建设。同时,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该县住建局对整改涉及的充电桩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同年7月15日,衡南县云集街道天朝一品、保合梧桐首批4个住宅区的8个充电棚建成投入使用,惠及本住宅区及周边居民2925户。新建成的充电棚美观、牢固,与住宅楼保持安全隔离的距离,支持微信扫码购电,充电端口经过充分测算,并预留了扩充空间。
8月5日,一场由检察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小区物业共同举办的安全宣讲在涉整改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开展。“委员提案转化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监督刚性明显增强。”受邀参加宣讲后,该提案发起人、该县政协委员鲁洪波不禁感叹。
让生态修复资金“活起来”
自2017年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衡南县检察院共办理40余件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此类案件中,限期进行生态修复是首选方式,但也存在例外。”阳平介绍,“比如补种树苗或增殖放流,需选择开春或立冬等特殊时节以提高成活率。再比如,有些案件侵权人因个人原因无法亲自参与修复,常规做法是侵权人以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方式替代修复,再由行政机关适时执行具体的修复工作。”
据此前案卷中的缴款凭证统计,该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所收缴的生态修复资金高达35万元。而一个地区的生态修复资金,除通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收缴之外,还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起诉案件中的侵权人所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实践中,生态修复资金使用机制的缺失,确实导致了部分资金‘趴在账户上睡觉’的情况。”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法制股股长全晓林介绍。
如何让专项资金使用“活”起来?
经综合考虑,承办检察官依据《办法》向该县政协委员胡叶青、杨咏梅报告,促成了《关于建立生态修复资金使用机制的提案》的形成。
今年5月30日,提案委员、承办检察官听取提案承办单位对资金使用机制草案的解读后,共同提出了修改意见,包括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磋商案件的专家鉴定等费用可以申请从该账户支出,侵权人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也统一进入同一账户,形成收取、支出的闭环。
同年8月12日,《衡南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流程》作为县财政局的提案办理回复附件,一并被提交给提案委员,要求该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检察院、法院等10个相关单位依法执行相关规定,确保专项资金规范有序使用。
“《办法》实施以来,8件委员提案转化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受损公益全部得到及时保护;2个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性问题转化为委员提案办理后,取得较好成效。”衡南县政协副主席肖恒会向记者表示,“在‘委员提案+检察建议’协同履职模式下,首批案件的良好成效更使我们看到‘1+1>2’的美好前景。今后我们将持续深入加强协作,不断强化保护公益与推进发展的结合度,进一步提升履职为民向心力,以高质量的双向衔接转化履职服务当地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