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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20-07-09 14:27:00  来源:灌云县检察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灌检行公[2020]32072300001号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在履行刑事案件审查职责中发现,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存在不全面正确履职的情况,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1、刘某、马某某等人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中华蟾蜍而收购,共计约5486.2斤,出售给徐某某,徐某某将收购来的蟾蜍部分打浆制成蟾酥销售、部分转卖给他人,相当一部分蟾蜍最终流向无锡、上海等地餐桌被市民食用。刘某、马某某等人的行为导致20000余只野生中华蟾蜍灭失,使当地的蟾蜍种群数量下降,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病虫害增多,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位于同兴镇的某野鸡养殖家庭农场和位于杨集镇的某野鸭养殖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野生动物养殖活动,容易产生食品安全隐患,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院认为,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中华蟾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予以保护 ,有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对违反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内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级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提供不出有效的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而出售、购买、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法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你单位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加强监管,依法查处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2、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证和超范围饲养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场所、圈舍、卫生、防疫等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3、加强管理,禁止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4、加强“两法”衔接,建立健全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案件移交工作机制,及时移送案件线索。

  5、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营造保护野生动物良好氛围。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2月25日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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