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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2020-12-16 14:27:00  来源: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清检一部量建〔2020〕78号

  被告人何某华涉嫌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何某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

  2.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前科、劣迹。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时晓

  2020年2月28日

  2020年6月10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刑初139号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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