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 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帮企业挽回全部经济损失
近日,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部收到辖区某企业致谢牌匾,对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职责护航企业发展表达感谢。
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在办理该企业员工职务侵占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担任该企业客服专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并侵吞企业现金17万余元。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办案的同时,坚持惩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经向犯罪嫌疑人耐心释法说理,反复宣传退赃退赔可以从宽处罚等刑事政策,最终犯罪嫌疑人全额退赃,帮助企业挽回全部经济损失。案件判决生效后,针对办案发现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问题,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联合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等单位,共同走访企业,协力为企业问诊把脉,从刑事、民事、知识产权等不同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与保护建议。
下一步,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将加强对辖区企业的走访调研,开展进企业宣讲普法等工作,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司法问题,为企业创造更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上门走访对接 督促清理挂案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犯罪刑事“挂案”清理工作,近日,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至金坛区公安分局走访对接,督促清理涉经济类挂案。
在座谈中,按照未清理案件的罪名分类,分别和公安各条线负责人对接,要求逐案说明情况并提供佐证资料,同时督促公安机关要加大侦破力度、积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人不在案情形。
“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金坛检察院切实履行检察职能,以更优检察履职服务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智慧。
苏州市检察院这场“企检进商会”活动聚焦苏州“一号产业”
南通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挑战制药领域办案难题
核糖核酸(RNA)药物是近年来新药研发的重点领域,涉及该领域的商业秘密案件繁难复杂。通州湾检察院在办理一起RNA药物领域知识产权案件中,通过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借助专家“智囊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最终帮助权利人挽回百余万元损失。
员工滥用权限牟私利
A公司是一家研制RNA药物的外商投资企业。据了解,在核酸制药过程中需要进行生物筛选,而生物筛选需要有可靠且准确的筛选标准。目前,A公司自主研发的高通量筛选QC标准(下称“QC标准”)得到了全球市场的认可。
作为筛选平台负责人,A公司员工陈某拥有QC标准的技术权限。为牟取私利,2021年3月,陈某协助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某完成某药物开发项目。B公司负责前期的药物设计和合成工作,陈某则利用A公司QC标准负责后期的药物筛选工作,并安排两名下属进行实验。
2021年10月,A公司董事长发现公司有与业务无关的实验样品,排查后确认陈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于次日报案并开除陈某。公安机关受理后,该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2023年5月,公安机关以陈某、B公司、孔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该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QC标准之争: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检察长带队走进A公司实验室了解技术秘密的研发过程、基础原理和价值
A公司的QC标准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办案的主要难点。由于此前该院从未办理过相关领域案件,为此,承办检察官主动学习RNA制药领域知识,并邀请专家进行多轮咨询论证。最终,认定A公司QC标准的构成方式复杂且具有独创性,符合价值性、保密性和秘密性这三个特征,属于商业秘密。
除了商业秘密的认定,侵权人的认定也是办案难点之一。陈某作为筛选平台负责人,自始至终明知QC标准属于商业秘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协助陈某做实验的两名下属并未接触过QC标准的相关信息,同时经审查发现,陈某被公安机关调查谈话后,将涉嫌侵权的事实告知孔某及两名下属,两名下属在知道QC标准为商业秘密后,并未参与后续活动,故不构成犯罪。孔某在明知侵权后仍伙同陈某继续完成承接的项目,B公司和孔某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构建商业秘密保护新防线
强化刑事和解,促成侵权人主动赔偿
鉴于B公司在整个犯罪中承担作用较轻,且已主动退赔,获得权利人谅解,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B公司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建议行政机关对B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最终,B公司被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2023年11月,该院依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陈某、孔某二人提起公诉。
今年2月,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3.5万元;对孔某单处罚金22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办案不能“隔岸观火”。判决生效后,该院针对办案中发现两家公司的管理漏洞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函,引导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同时,也多次组织培训提升干警在新业态、新领域的专业素养,并依托“1+8+N”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联盟凝聚多方合力,更好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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