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晓凯,1986年生,山西孝义人,20088月进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工作,2012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法律硕士在读,现任江都区检察院诉讼监督局诉讼监督二科副科长,检察员。曾多次被省、市检察院记功嘉奖,荣获江苏省、扬州市“十佳公诉人”,扬州检察机关“检察岗位能手”等称号。 

    

  人没有梦想,和咸鱼有什么区别。 

   

      

    江苏检察网:进入检察机关以后,你一直在公诉部门工作,八年的公诉生涯,作为一名年轻的“老公诉人”,你认为要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哪个因素是最重要的? 

  那晓凯:2008年我进入江都区检察院,刚进院对公诉科是陌生的,后在“师傅”陈志林科长的言传身教下慢慢进入角色。当年恰逢扬州公诉人大赛,我作为观众在扬州电视台演播大厅里观摩了当年的比赛,台下群众黑压压一片,镁光灯照射着,辩手整齐的穿着,在比赛前就给人一种紧张的氛围,在台下的我也感觉到一丝紧张,随着比赛的进行,辩手渊博的法律知识、论辩言语的激烈,反应的敏捷,吸引着我,感染着我,也无形中给我一种压力,我知道要在公诉科工作,迟早得参赛,我了解自己,知道自己不擅长表达,不擅长争辩,离一名优秀的公诉人相差甚远,为此我甚是紧张、焦虑。从此这一幕留在我的脑海中,一直悬在我的心头,就这样带着这份焦虑,带着这份压力,我开始了我的公诉科生涯,一干就是8年。在这8年的公诉生涯中,坚持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实现自己的梦想。多阅读法律书籍,才能不断地汲取营养,增强自己的知识储备,临时抱佛脚是不可能成功的,知识是推动自己不断向前的动力,运气也不会永远站在自己这一边,业务素质才是永远跟随自己的。 

  江苏检察网:这次比赛,你的最大感悟是什么? 

  那晓凯: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要能思、会写、会说,比赛是对平时工作积累的检验,只有在平时的工作中积累点点滴滴,勤思考、多动笔才能在竞赛中取得好成绩。每次公诉人比赛都是上级院检阅队伍的时刻,也是公诉人自我检讨的过程,平时领导、同事碍于情面,很少指出自己存在的问题,自己也缺乏自我批评的精神。平时埋头办案,很少和兄弟县市院交流、学习。而比赛却给我们提供了同台竞技的平台,强中自有强中手,不可作井底之蛙,需要通过比赛看到差距,不能一赛了之,而是要针对比赛中自己暴露出的缺点进行查漏补缺。通过这次的比赛,我感觉到自己在辩论方面还有待提高,对自侦案件研究的少。自己最了解自己,平时要查漏补缺,也要加强与其他优秀公诉人的交流,取长补短。 

  江苏检察网:你多次由于诉讼监督工作出色而立功受奖,是如何炼就一副火眼金睛的? 

  那晓凯:首先要摒弃怕得罪人、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思想,扎实做好每一步工作,巧思破题。我在审查一起诈骗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是骗取承兑汇票后私自找人贴现,定性应该是票据诈骗,而票据诈骗存在单位犯罪,于是追诉了犯罪嫌疑单位。在承办一起驾驶叉车倒车过程中致人死亡案件时,通过细心审阅卷宗内的叉车照片,发现叉车没有后视镜,后窗玻璃被铁板替代,明显不合格,但该叉车刚被质监局检验合格,质检员可能存在受贿、玩忽职守,于是我将此线索移送自侦部门,最终质检员王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刑。同时,我们开展诉讼监督的着眼点不仅放在本地,如在办理焦某诈骗案时,发现焦某曾因冒充南京某监狱狱改科科长,以可以给他人办理假释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最终被南京一区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刑。后经查阅监狱法、人民警察法,确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而该法院却没有认定焦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也没有从重处罚,应当再审,后该监督线索及时移送。 

  江苏检察网:去年4月以来,你成为江苏省检察系统第四批短期业务交流援疆干部,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为期一年援疆交流,听说你在新疆期间成了侦查员,谈谈你的侦查体会。 

  那晓凯:从内地到新疆,从一名普通的公诉人到一名光荣的援疆干部,变换的是地域和身份,不变的是责任和使命。领导和同事的信任,亲人和朋友的支持是我踏上这征程的动力。为不辱使命,来到这里以后,我尽快完成了角色转变,在这第二故乡,开始从一个内地人向一个新疆人转变。 

  为尽快熟悉环境,便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在江苏提前学习了当地的历史、政治、文化、风土人情和民族政策等社会方方面面的知识,伊宁县的当地时间与扬州的当地时间相差两小时,我还记得到达伊犁的当天晚上,我就因气候干燥流鼻血,但是这些小困难都无法阻挡我对伊犁的向往、热爱。 

  我是在伊宁县检察院担任反贪局副局长,局里有包括局长在内的汉族干部4人,少数民族干部2人,在我刚到之时,局长的家属得了重病,局长请假在家陪护,直到两个月后,病情稳定后,我才见到了局长。在无局长主持工作的情况下,我勇挑重担,从公诉科科长手中接收了一案2人的贪污案件,和同事一起办理了伊犁州统一部署的“3.30粮食系统专案”。在拿到案件之后我积极梳理证据,找到证据的薄弱点,发现2人的身份都是个体粮食经营者,和另外4人组成一个相对固定的经营团体,4人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一起骗农业补贴、粮食补贴,涉案金额到80余万元。其中1人蔡某已经被逮捕,供述比较稳定,但不够充分,另外一个犯罪嫌疑人马某是整个个体经营团体中负责记账的,供述较为充分,但是不够稳定,讯问次数较少,细节讯问不到位,同步录音录像只有一次,且当时是取保候审阶段。另外2名同伙是兄弟县市院负责处理的,1人被取保,1人被逮捕。为此我们前往兄弟县院和承办人进行了对接,把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了沟通,交流,对供述一致的,先放在旁边,对供述不一致的,与相关书证不印证的,记录下来,回头再讯问。后来经过评估认为同案犯中有2人被取保,存在串供可能性,鉴于另外一人身患癌症,不具备羁押的条件,我们对在案的马某进行了提捕。为整个供述的稳定,创造了条件,最终该案件顺利起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