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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检察官“对症下药”发出全市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2-01-21 09:52:00  来源:亭湖检察微信公众号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依法带娃”时代自此开启。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在对一件盗窃案的涉罪未成年人小李(化名)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针对其父亲监护不到位,家庭教育不当的情况,向小李的父亲制发了全市检察机关首份《家庭教育令》;对涉案中的严重不良行为少年小王(化名)及其父母,则通过“训诫+家庭教育令+督促型家庭教育指导”一套组合拳,成功实施了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未成年人小李出生于2005年2月,年幼时父母离异。此后,小李与父亲、祖父母共同生活,祖父母较溺爱,父亲出于补偿心理对小李生活上提供优越的物质条件,但在思想、兴趣上疏于引导。小李逐渐染上了吸烟、逃课、打游戏等不良习惯,学习成绩一落千丈。2021年3月与小王等人一起实施盗窃,触犯刑律。

  严重不良行为少年(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小王出生于2006年4月,是父母中年后生育的二孩,由于家庭宠爱有加,管教不力,小王性格叛逆乖张、不服管教,小小年纪经常流连网吧、夜不归宿,沾染了抽烟、打架等恶习,父母给的零花钱无法满足其日益膨胀的消费欲,后铤而走险一年内参与盗窃七次,金额高达五万元。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于一个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亭湖区检察院未检部门检察官办理该案时发现,在小李、小王的成长过程中,父母未能充分履行监护人职责,是导致小李、小王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为提高教育效果,进行持续跟踪,促进方法改进,促动少年向上。

  2022年1月19日,该院邀请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亭湖区妇联、久久社工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个案帮教,与两名未成年人及其家长面对面沟通,心与心交流,从专业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两个家庭亲子关系、教育理念、家教方法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指导拟定详细干预计划和改善措施。

  “中国好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关工委副主任刘婵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对家长和孩子精准剖析,对症下药,语重心长,说得当事人连连点头,互相检视,深刻反省,主动写下了保证书和承诺书。

  亭湖区妇联权益部崔巧云部长和久久社工陶丽霞主任对个案家庭的辅导都具有丰富家庭教育指导经验,她们从多角度切入进行家庭指导,一对一施策,一对一帮扶。

  从小李、小王父母不同的文化程度和配合度,不能直面孩子问题,避重就轻等情况特点出发,检察机关选择使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型家庭教育指导,采用半强制、强制的方式对小李、小王及其父母分别进行干预和教育,用法赋能,依法治家。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亭湖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主动作为,切实履职,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以“小溪流”未检工作室为切入点,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通过与困境及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结对帮扶,有针对性地提供物质帮助、教育辅导、心理疏导、跟踪随访等全方位服务,帮助他们重拾自信,顺利融入集体和社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后,亭湖区检察院将继续立足司法职能,筑牢法治保护网,依法纠正父母怠于或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促进家庭教育不断发展,在全社会营造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见效,用法与爱护佑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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