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查明,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近日,公安机关承办民警在受邀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就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审查逮捕案件听取意见后,表示今后将仔细审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
今年8月,滨湖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会签《关于不捕、不诉案件、重大监督事项听取公安机关意见的规定(试行)》,构建规范行使不捕不起诉检察权反向制约机制,通过明确检察机关对拟作不构成犯罪不捕等6类不捕不诉情形,及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出书面纠正违法等监督意见的6种特殊情况,作为听取意见的范围。听取意见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当不同意检察意见时,公安机关可受邀派员列席案件讨论会、听证会等,检察机关会将公安的回复意见记录在案。同时规定了反向制约情形,听取意见后公安机关仍有异议的,可通过复议、提请复核等方式提出。
“列席部门案件讨论会、不捕不诉听证会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公安机关及时回复意见并记录在案,各自附卷存档,是对案件质量的负责,对我们今后的工作也是一个鞭策。”公安民警对《规定》的内容也都纷纷表示认可。
“该措施不仅强化了公检在刑事诉讼中的制约监督,还促进了依法规范行使不捕、不起诉等检察权,提升办案和监督质效。”滨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胡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