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检察长 罗海妹
“按我现在的收入水平,这笔债如果真要我还,我得还近30年。”前几天,当事人李明再次致电向我表示感谢。
2022年5月24日,李明向我院提出民事案件监督申请。受案后,我向法院调取该案审判、执行卷宗。案件材料显示:2014年2月,李明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0万元,王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贸易公司为这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李明到期未偿还借款,2016年2月,某小额贷款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同年8月,法院判决要求李明支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017年1月,某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与民行部门检察官讨论该案,未发现法院判决有不当之处。但针对李明提出的“从未实际收到借款,只是在朋友提供的合同上签了字”这一申诉理由,我认为案件真相需进一步核实。
经过深入调查,案件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王强系该小额贷款公司的隐名股东。2014年1月,某公司在该小额贷款公司一笔200万元的贷款无法按期偿还,为保证公司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账面正常状态,王强提议向案外人杨兵借款,代为偿还这200万元贷款,但杨兵表示200万元资金只能供王强短期使用。为及时偿还杨兵这笔借款,2014年2月,王强通过中间人请李明帮忙,让李明在相关借款合同上签字。在王强等人运作下,200万元贷款以李明的名义借出,资金却最终转入杨兵账户。
我主持召开检委会会议,大家一致认为,王强参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工作,以李明名义向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指挥放贷员办理借款合同,实际控制并使用所借款项,原审判决认定有误。2022年6月,我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3年4月,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某小额贷款公司诉讼请求。
我带领办案组进一步调查发现,某小额贷款公司涉及民事案件60多件,仅与王强有关的案件就有10余起。我们针对另外8起虚假诉讼向法院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均被采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