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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丨李勇:电影《第二十条》中的法律内涵与法治精神
2024-03-07 09:3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影片《第二十条》名称中的“第二十条”是指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即正当防卫条款。如果说,当年的于欢案、昆山案、赵宇案等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刑法第二十条,那么这部电影就是再一次唤醒了刑法第二十条。

刑法第二十条是什么,它背后有什么样的深意,它为什么一度成为“沉睡条款”?下面笔者将结合影片进行解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总共有三款规定,第一款界定了正当防卫的基本内涵及成立条件,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正当防卫的限度,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款规定的是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本质上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正当利益的行为。当一个人实施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行为时,被侵害者本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为制止这种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反击行为,就不应该被追究责任,而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侵害者本人的反击行为属于常说的“自卫”,其他第三人的反击行为属于常说的“见义勇为”。这两种情形在《第二十条》中都有所体现。因为侵害者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损害了法秩序,在本质上是“不正”的、是“恶”的,而反击者保护了合法利益、维护了法秩序,在本质上是“正的”、是“善”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不能向不正让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可见,正当防卫制度体现了人们对邪恶的反抗精神,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类对邪恶的反抗关乎人性的本能,更能激发人性中朴素的正义感,所以,如果问刑法学中哪一个问题更能激起普通民众的关注热情,那无疑就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在形式上表现为“以暴制暴”,这就决定了在法治社会中,不能滥用这种权利。正当防卫是在紧急情况下的一种自我救济、私力救济,它要求面对正在进行的紧急的、现实的不法侵害,故理论上称之为“紧急权”。故意挑衅对方殴打自己,然后借防卫之名进行反杀,这是挑拨防卫而不是正当防卫;他人打伤了你,事后你追到他家里将其打伤,由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事后报复不属于正当防卫。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量的界限就是度,突破这个度就会引起质变。正当防卫也有度,这就是防卫限度,例如他人辱骂你一句,你直接拿刀把对方砍伤,这显然超过防卫限度。当然,如果面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反击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这属于特殊防卫。

那为什么刑法第二十条的正当防卫条款一度成为“沉睡条款”呢?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谁死伤谁有理”“以结果论”的传统理念和思维的影响。自古以来“人命关天”“死者为大”,这种观念传导到正当防卫案件中,形成“谁死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错误做法。二是互殴与防卫的关系混淆。可以说解决了互殴与防卫的关系问题,就解决了正当防卫的绝大部分问题。互殴的双方都是不法的,是“不正对不正”,所以不存在正当防卫。但是传统观点把互殴的认定给泛化了,动辄认定互殴,甚至是“只要还手就是互殴”。应当准确把握“不正对不正”这一互殴的本质,真正的互殴是双方“约架”,“约架”双方都自愿放弃了法律对自己的保护,双方都是“不正”,所以不存在值得保护优越利益。要真正激活刑法第二十条,不仅需要向普通民众普及该法律条文内涵,还需要向司法人员普及法治精神和司法理念,需要司法人员吃透法律条文背后的法治精神,真正做到“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

(作者系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李勇)

作者:  编辑:夏禹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