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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环境制度建设” 南京市检察院探索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最优解
2024-03-21 09:3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收到南京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至此,由南京市检察院起诉并探索开展的针对企业污染环境案件,以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环境制度建设”抵扣部分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而结案。

无锡市某印染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针织品印花、染色生产的民营企业,产生含重金属锑、COD、氨氮、总氮等污染物在内的废水。2018年7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3432-2018),明确太湖地区(包括无锡市)纺织染整企业废水中总锑排放限值为80ug/L,其中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2019年11月5日,无锡市环境监察局委托无锡绿洲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印染公司污水总排口进行抽测,发现重金属锑超过地方标准三倍以上。该印染公司在未停止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于同年12月底开始寻找处理锑的方法,采取边生产边改造的方式降低锑的排放,直到2020年3月28日,该印染公司采样送检的废水样品显示锑排放限值达到地方标准以下。

但实际上,该印染公司已排放至无锡市东港污水处理厂的含锑污水,因污水处理厂所用技术为活性污泥法,无法处理重金属锑,重金属锑被稀释后排入外环境,不符合环境保护的实质要求。经专家评估认定,该印染公司应该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7.8万余元。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立案调查后,根据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规定,于2022年12月12日将该案移送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锡山区检察院审查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以起诉并直接主张该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但预防生态损害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首要规范目标,围绕“预防生态损害”这一目标,南京市检察院积极探寻生态环境保护的最优解,推动源头治理,于是决定在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建议该印染公司采取“清洁生产+环境制度建设”方式进行自我完善、自我规范。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清洁生产主要包括在生产存储、流通、处置过程中,采取工艺改良、技术改进、增加投资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环境制度建设则是建议企业建立环保合规管理的政策、制度,设置与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出台明确的岗位职权清单,建立与合规政策相适应的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建立常态化的合规培训、沟通机制等。

确定办案思路后,南京市检察院与移送起诉的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进行沟通,并立足地域优势积极开展相关工作。2023年8月24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该印染公司当庭提出愿意通过清洁生产和环境制度建设抵扣部分费用,法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表示同意。后在南京市检察院、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共同监督下,该印染公司开展了一系列建设工作。2023年12月11日,经该印染公司申请,南京市检察院委托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环保技术升级改造及运行效果、环保企业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等进行了第三方评估。经评估,该公司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完善,通过对污水系统升级改造,污水中重金属锑、COD、氨氮、总氮等实际排放浓度已远低于排放限值,实现了资源利用率更高、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的改造目标。

2024年2月5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并以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抵扣企业用于清洁生产项目及环境制度建设的费用。

作者:马胜伟 程晓燕 莫斯敏 记者 张旭  编辑: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