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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检察官以案释法:1200万石子投资生意竟是精心设计的骗局
2024-04-12 09:32:00  来源:溧阳市检察院

合同作为市场交易中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在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由此衍生出来的合同诈骗是经济领域常见且严重的犯罪类型之一,一起合同诈骗可能会给投资者及企业带来沉重的打击。为了增强投资者及企业对合同诈骗的防范意识,本期将通过分析陈某某合同诈骗案例,以帮助投资者及企业甄别和防范合同诈骗风险。

基本案情

陈某某于2000年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出狱后陈某某一直从事黄沙、石子中介业务,还开办一家小型制沙厂,因环保不达标停止经营。多年的管理不善,厂子效益不好,欠下不少外债。

2022年初,陈某某与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陈某某谎称其有关系能买下隔壁某镇一宕口内石料30万吨,询问潘某某有无兴趣投资,并许诺潘某某只需投资1200万购买石料,后续的加工销售均由陈某某自己负责,潘某某无需承担亏损风险就可获得390万的回报。

如此优厚的条件,潘某某颇为动心,但1200万元不是一笔小投资,谨慎起见他提出实地查看后再说。陈某某带着潘某某等人去宕口实地参观,现场确有百万吨石料,也查看了陈某某个人制沙厂的石子加工设备。潘某某看到宕口有石料,陈某某有设备,心里的石头就放下了,遂与陈某某签订协议。

协议签订后,陈某某称进场开工先要交纳场地租赁费和道路补偿费等给当地村委,向潘某某索要前期费用150万。潘某某提出要直接支付给村委,陈某某又称村委只认可其本人,一定要他去交钱。潘某某信以为真,将150万转账至陈某某账户。陈某某收款后迅速将钱转移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生活开支等。

半个月后,潘某某催问开工进展,陈某某发送给潘某某几张铁皮封路的照片,称有疫情封村无法开工,后续以其他老板想加入合作要洽谈、村里有老人过世不让动工等理由一而再,再而三推脱。2023年8月,潘某某久等无望到隔壁镇政府询问,才知道宕口石料根本不属于镇政府,早在2020年下半年就由某企业拍卖所得并经营。

潘某某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又急又怒,遂立即报警。陈某某得知潘某某报警后,退还了他10万元。

到案后,陈某某供述其因为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开,偶然听到某宕口内有石料在出售,遂产生以合作石子生意骗取财物占为己有的想法。

2024年1月16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3月21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小栗提醒

合同是市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签订合同一定要擦亮双眼,谨防合同诈骗,以免掉进犯罪分子精心编造的诈骗陷阱。首先,仔细甄别交易对象,可通过爱企查、企查查等相关软件来核实对方信息及企业涉诉情况,实地考察公司经营情况及公司的履约能力;其次,在合同洽谈过程中,详细研读合同内容,仔细审核交款时间、付款方式等重要的合同内容,注意掌握市场行情综合判断交易价格等,勿贪图便宜;第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付款转账细致留痕,保留合同原件、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交易证据,以免被骗后发生证据缺失的情况。唯有审慎细致,才能让犯罪分子毫无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作者:  编辑: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