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人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潘德峰
一起抢劫案,监控视频上的被害人无“迹”可寻,犯罪嫌疑人“入户”“使用管制刀具”等重要细节也存在疑问。怎么办?我选择走出案卷前往案发现场,通过亲历性办案,还原案件事实。今年3月,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宋某长期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因沾染赌博恶习导致债台高筑,无力偿还。2023年10月的一天,宋某持刀劫得张某一根黄金项链后逃离现场,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年1月,该案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根据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要求,我来主办该案。
监控画面
在审查监控视频时,我发现被害人张某的房屋位于一条东西向主路的北侧第二排,视频中只有宋某骑电瓶车从主路拐到第一排房屋东侧的过程,却没有看到张某经过该路段。那么,张某是怎么回家的?宋某是否尾随张某而来?
来到案发地勘查后,我发现张某房屋的东西两侧均可通行,且沿路第一排一户人家门口装有监控,可以拍摄到东西两个方向的路况。通过逐帧审查新的监控视频,我终于发现张某经西侧小路回家的过程,而宋某则是先尾随张某拐入西侧小路,停留了一会儿后又返回了主路。
结合两个监控视频,我推断宋某由犹豫不决到决定抢劫的心理转变过程,在其之后的供述中也印证了我的推断——宋某尾随张某到房屋西侧小路,产生过放弃犯罪的念头,但当想到债务缠身时就失去了理智,经东侧小路又来到被害人家,实施了抢劫行为。
在案发地模拟案发经过
那么,该案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呢?“我看到了灶具,但墙角堆放了一些羊草料……”提审时,宋某对于作案场所的描述支支吾吾。我随即决定实地察看,并询问了张某及其邻居,发现作案场所紧邻被害人家的附房,屋内有厨房设施,长期用于做饭,还安装了门和锁。结合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作案场所虽与主楼不属于同一幢建筑体,但作为厨房使用,承担着被害人一家生活起居的基本功能,且房间平时是上锁封闭的,具备刑法中“户”的供家庭生活起居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
公安机关在前期搜查证据时发现,宋某车上放了三把刀,其供述作案时用的是其中一把黑色可折叠刀,这与张某的陈述也一致。但我发现,三把刀中,黑色的刀不能折叠,银灰色的刀可以折叠。为什么宋某和张某两个人会同时认错呢?
讯问宋某
带着这样的疑问,我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开展混同辨认。宋某辨认出用于作案的其实是银灰色可折叠刀,张某也从我出示的图片中指认出银灰色的刀。原来,作案刀具在昏暗的环境下看起来像是黑色的,宋某和张某就都把银灰色错误描述成了黑色。
根据法律规定,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险性工具抢劫的,可以从重处罚。我要求公安机关对银灰色可折叠刀作出鉴定。经鉴定,该刀具属于管制刀具。
庭审现场
案件事实终于查明。根据刑法规定,“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主动向宋某释明法律,告知其只有认罪认罚,才能得到从宽的量刑建议,宋某也在法律援助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来,法院采纳了我们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