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对外公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具体情形、相应惩戒措施以及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等有关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八类违法行为包括: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处罚的;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注册会计师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逾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受到处罚的。
《办法》明确,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上传至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
按照《办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措施外,对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实施三类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二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此外,《办法》还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可以申请提前移出,移出条件包括: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公示期间,未再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