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三能”牵引 扬州市检察院扎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5-01-10 09:29:00  来源:扬州检察

行政争议对当事人来说是十分困扰的事情,对司法机关而言也是很难化解的矛盾。近年来,江苏省扬州市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三能”为牵引,扎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提高站位,增强化解势能

近年来,扬州市检察机关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与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16年3月,某公司职工沈甲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其父沈乙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不予认定。沈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决定,责令其重新认定。某公司和人社局均不服,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2018年9月,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某公司仍不服,于2020年12月14日向扬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向某公司代理律师释法说理

扬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案涉行政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人社部门对工伤认定的说理不到位、某公司与沈乙之间关于赔偿数额的意见分歧较大。于是,承办检察官与人社部门的同志一起赴该公司,就工伤认定的依据进行了详细讲解,并邀请该公司有关负责人、沈乙及代理律师进行十余次面对面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就赔偿数额及分两期支付赔偿金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某公司撤回监督申请,持续多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该案后入选最高检发布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凝聚合力,增强化解动能

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扬州市检察机关运用多种手段、凝聚工作合力,积极破解行政争议的难解之结。对司法程序已终结,行政裁判无实体违法情形,但当事人诉求正当的,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组织公开听证等方式,做好释法说理、息诉服判等工作;对于行政裁判和行政行为无明显不当,但当事人因多年诉讼而生活困难的,积极协调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

2017年12月,外卖骑手戴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一直无法正常工作。2021年7月,戴某向某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以超出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戴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被驳回。2022年4月,戴某向某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和人社局的行政行为均无不当,但戴某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特别是经过调查走访,了解到戴某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无法继续工作后,家庭经济十分困难,遂积极协调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帮助戴某申请到了司法救助金。同时,就人社局的行政决定、法院的裁定向戴某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解开了戴某的法结和心结。戴某随后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并表示息诉息访。

一体履职,增强化解效能

△召开工作推进会

发生在基层县区、诉讼至市级的行政争议,单纯依靠某一级检察院来实现实质性化解,往往难度较大。对此,扬州市检察机关不断深化两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机制,既注重发挥市级检察院的协调、指导作用,又注重发挥县区检察院熟悉情况的属地优势,使争议化解工作合力显著增强。

2017年,某区政府对俞某所在“城中村”实施征地拆迁,拆迁部门将婚后仍住在娘家祖屋的俞某认定为“姑娘户”,不能按照“独立基本户”进行安置补偿。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俞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俞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对房屋灭失损失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拆除俞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应赔偿相关损失,但俞某与其父未分户,案涉房屋未办理翻建手续,仅可按照房屋重置价予以赔偿。俞某不服,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扬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考虑到本案具有较强的属地特征,扬州市检察院决定与某区检察院联合办理。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法院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但俞某的丈夫在原籍无住房、无宅基地;房屋被强制拆除后,俞某夫妇一直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一家三口租住在村办企业仅10平米的传达室里,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检察官还发现,在农村,像俞某这样与村外人员结婚后户口仍保留在本村的妇女群体(通称“外嫁女”),受传统观念支配,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收益分配、拆迁征地补偿等问题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召开听证会

为此,检察机关联合当地妇联赴当地政府商谈,引导当地政府切实增强男女平等意识,依法保障外嫁妇女合法权益。2022年6月,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具有妇联代表身份的听证员参加。最终,当地政府同意补偿俞某数十万元,加上前期已给予的赔偿,俞某所获得的补偿数额与按照拆迁补偿标准确定的数额基本接近。听证会后,俞某撤回了监督申请,此案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2023年11月,该案入选最高检、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的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作者:杨政 梅静 纪思源  编辑: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