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持续高压打击,此类犯罪活动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如何更高质效办理好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被遣返回国或主动回国投案的“回流”案件,仍是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大考”。
侦查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起始防线”,对案件办理的公正、准确、高质效具有关键作用。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以侦查活动监督环节为切口,全面提升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回流”案件办理质效,有力实现严惩犯罪回应期待与震慑预防潜在犯罪的双重效果。
以同类监督立案为出发点,找准监督方向提升监督质效
针对“回流”案件审查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共性监督点,检察机关应深入挖掘总结,通过做实追逃漏犯工作,精准把握类案监督“脉搏”,全面提升立案监督的精准度,确保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普遍具有犯罪嫌疑人众多、诈骗窝点关系网复杂等特点,常出现同一组别的诈骗组织成员由不同公安机关分别承办的情况,导致侦查阶段出现部分应起诉人员未被起诉等问题。
因此,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在犯罪分子能够讲清楚犯罪窝点所在具体地点、所属公司名称及公司组织架构的情况下,结合其出入境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检察机关应全面审查认定其供述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同步引导公安机关做好案件串并工作,尽力查找其他“回流”人员,加强证据印证。经审查认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如在办理郝某等18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件中,检察官多次阅卷、讯问涉案在押人员,并查阅相关材料,发现同一诈骗窝点的多名在押人员供述并指认赵某系其同组“炒群人员”。结合公安机关调取的身份信息、行踪轨迹等线索,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赵某属于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形,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督促公安机关赴云南等地收集证据。最终,赵某被立案侦查,现已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以侦查活动监督为落脚点,依托平台优势扩大监督效果
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公安机关严格依法、高质效办案的关键一环。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下简称“侦监协作办”)的职能和作用,在办理涉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落实数据共享、联动协作等工作配合机制,前移监督端口,及时确立信息共享资源,掌握侦查活动中的证据收集及固定情况等办案信息,做实侦查监督工作。对发现的侦查活动违法行为,应依托侦监协作办,妥善用好口头纠正违法、发出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等监督方式,并继续督促整改落实,保证案件质量。
同时,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会商、通报、反馈涉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等,确保证据锁链牢固。
如在办理黄某等人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手机中保留有下游人员的微信账号,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这些账号与其他同窝点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交代的微信账号有所重叠。据此,检察机关敏锐发现相关线索,并督促公安机关根据社交账号反查,推动明晰下游人员身份,之后顺藤摸瓜及时进行串并案比对,进一步锁定下游人员犯罪事实,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截至目前,该案追诉的7名漏犯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以强化协作配合为发力点,坚持内部联动畅通外部衔接
在拓宽涉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类案线索渠道方面,检察机关应持续强化协作配合机制,对内多部门联动协同发力,对外增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在漏犯线索移送、监督立案等领域的协作配合,切实建立起高效流畅的线索移送渠道和线索反馈通道,不断规范和完善移送流程,确保案件关键监督线索发挥效果。
一方面,加强内部严格办案数据共享获取知悉程序、案管部门随机轮案、检务督察定期督察等举措,为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权“加把锁”。
另一方面,突出外部衔接,加强与同级公安、法院沟通会商和上下级检察机关汇报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堵点,疏通堵点。在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前,公检法之间应及时通报案件基本情况,对案件管辖、罪名适用、提捕条件等问题提前沟通,打好案件质量基础,对法律适用等疑难复杂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
高质效办好涉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是检察机关对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力诠释,更是持续做实检察为民、回应群众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期待的生动实践。检察机关应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持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孙莉系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