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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取款机被人动了手脚 昆山市检察院揭开信用卡诈骗背后“黑产链”
2025-04-02 09:14:00  来源:检察日报

姚雯/漫画

“建议加强ATM机巡检,在ATM机周围设立风险提示板,完善银行卡信息安全防范系统,及时拦截存在风险的交易。”近日,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检察官结合办理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洗钱案中发现的银行管理风险,会同部分银行代表开展座谈,同步附上法律风险提示,共同保障群众财产安全。

在这起案件中,11名被害人只是用ATM机取钱,银行卡内的余额就不翼而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夜间卡上多出海外消费记录

2023年10月,昆山市公安局接到部分群众报案,称银行卡被盗刷,一夜之间竟增添了几笔海外消费。碰巧的是,他们在银行卡被盗刷前,都在同一天的同一时段、用同一台ATM机进行过存取款业务。

“我们网点共有11名客户的银行卡被盗刷,损失将近60万元。我们查看监控发现,在这些客户存取款之前,有人在ATM机上装了微型摄像头及读卡设备。”银行网点负责人告诉侦查人员。

公安机关根据监控记录,找到了在ATM机安装读卡设备的朱某。据朱某交代,他此前在昆山打零工,偶然在某境外聊天软件上收到私聊信息,询问他是否有兴趣做兼职,只需帮忙在ATM机上插入设备,即可获得报酬,朱某欣然答应。

“他给我发了一个定位,让我导航去公园的石头后面找蓝色的塑料袋,里面装着芯片卡和针孔摄像头,我拿到设备后当晚就装在了附近的ATM机上。”朱某供述,此后,他在ATM机附近“转悠”了2小时后将设备取下,再根据指示把设备连接在电脑上。

侦查人员调查发现,朱某放置在ATM机里的设备能盗取银行卡信息,针孔摄像头则用来偷拍取款密码,当朱某将设备接入自己的电脑后,由上线进行线上远程操作电脑,提取采集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再把信息发给境外人员制卡套现。

询问中,朱某辩称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就是测试下设备。但侦查人员在朱某手机中发现,朱某曾注册虚拟币钱包,并有几笔收款记录。

顺藤摸瓜查找黑产链前端

朱某的设备从何而来?究竟谁是他的幕后指使?根据朱某的聊天软件记录,侦查人员锁定了胡某,并在胡某车上查获多套银行卡信息采集设备。然而,胡某不承认自己曾安排朱某安装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

“我不认识朱某,只是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加过一个群聊,里面的人都在讨论如何在ATM机安装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其中有一个叫张某的人让我帮忙测试设备,并承诺如果得手,我可以分到三成,但我一直没成功。我还见过群里的范某,帮他维修和测试设备,当时他给我转了一些虚拟币作为报酬。”胡某交代。

真如胡某所说自己与本案无关吗?这条黑色产业链的上游究竟是谁?带着问题,侦查人员根据朱某、胡某的虚拟币交易记录锁定了做境外礼品卡生意的范某。据范某供述,他想到礼品卡上有磁条,一直琢磨能否找到方法复制礼品卡的磁条信息再制作新卡,多次卖出牟利。为了掌握这门技术,范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结识了胡某。

“胡某告诉我他会制作一种读卡设备,能够采集磁条卡信息。”范某交代,2023年10月的一天,胡某联系他说有一批银行卡的信息,询问能否帮忙在境外制卡盗刷,范某遂联系可以制卡的境外人员路某,根据胡某提供的银行卡信息制作了十几张新银行卡,再在境外刷卡套现。之后,路某将套现后的分成转给范某,再由范某转到胡某提供的几个虚拟币账户中。

聊天记录灭失,技术人员找到新的突破口

2024年3月,该案移送至昆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当时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聊天记录灭失,案件调查面临困难。为此,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梳理出案件的几个关键点——胡某在案件中起什么作用?涉案人员的获利情况如何?如何证明朱某的犯罪故意?

随后,承办检察官与检察技术人员密切协作,寻找破题路径。虽然胡某拒不承认参与本案,但技术人员找到了关键突破口——MAC地址(即物理地址或硬件地址,是网络设备,如网卡、路由器的唯一标识符,用于在局域网中识别设备)。经调查发现,虽然朱某、胡某作案电脑IP地址不相符,但是主、被控网卡MAC地址相一致,能够证明胡某就是朱某的上线并远程操控朱某电脑的事实。

在此基础上,办案团队将重点集中在厘清虚拟币交易的流程上,补充虚拟币资金链条电子证据。经查阅涉案虚拟币钱包地址及交易流水,办案团队整理出该团伙虚拟币资金链条上11个虚拟币账号的所有交易信息,并在各虚拟币钱包的充币、提币记录中寻找关键信息。

“我们发现,尾号为vf的虚拟币钱包中,有一笔交易记录与胡某供述的范某向其支付的款项一致,证明这个钱包为胡某所有,而此钱包的充币记录又与范某供述的分赃给胡某的交易记录一致。”承办检察官说,正是这一关键证据证明了胡某的犯罪事实。

为了查明该团伙成员具体获利情况,在江苏省检察院、苏州市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门的指导下,昆山市检察院依据涉案虚拟币账户的充币、提币记录,围绕涉案人员收益开展测算。

由于该团伙交易的虚拟币与美元挂钩,技术人员根据朱某、范某等人获取虚拟币后交易记录情况,结合交易日当天汇率计算得出,朱某、范某、胡某共诈骗所得59万余元。

随着案件各环节逐渐查清,一份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账目往来”清单逐渐明晰,直观呈现出该团伙分赃脉络:由境外人员路某将全部收益的45%转给范某,范某扣除部分金额后再分别转给胡某、朱某。为掩饰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胡某将收到的部分虚拟币转移至其控制的其他虚拟币账户。经认定,胡某上述行为已涉嫌洗钱罪。

此外,胡某的虚拟币钱包与张某的虚拟币钱包间存在多笔交易记录,与胡某供述中与张某的往来相印证。针对电子数据反映的张某、路某的犯罪事实,昆山市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二人进行网上追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针对朱某只知道帮忙测试设备、不知道是在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辩解,承办检察官依据朱某虚拟币钱包交易记录,以及朱某的行为造成11名被害人损失59万余元的事实,认定其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在审查起诉期间,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范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59万余元,赔偿了全案被害人所有损失。

2024年9月,经昆山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1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一审宣判后,胡某、朱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葛梦桐  编辑: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