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 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完善行刑反向衔接守护绿水青山
2025-04-03 09:1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又到了嗦螺蛳的季节!清炒、入汤、做馅,螺蛳的上市让初春的饭桌更加丰富。然而,在太浦河水域,非法捕捞螺蛳的行为却严重威胁着水域生态环境。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太浦河水域非法捕捞螺蛳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雷某、朱某受雇佣参与非法捕捞螺蛳,他们共同联系同村十名工友,从外省长途跋涉至苏州市吴江区,采用单船单囊拖网拖曳的非法手段进行螺蛳捕捞。要知道,单船单囊拖网拖曳这种方式,对捕捞对象的选择性差,捕捞强度大,会对幼鱼资源及底栖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破坏,不仅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还会对水质及整个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

在刑事阶段,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本案中雷某、朱某系受人雇佣,且所有渔获物均已放生等情节,认为二人犯罪情节轻微,于是,刑事检察部门对雷某、朱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太浦河流域非法捕捞螺蛳行为无需承担任何层面的法律后果。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开展反向衔接工作。行政检察部门深入研究后,认为二人的非法捕捞行为虽然在刑事层面因特定情节未被起诉,但在行政违法层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关于禁止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本案中单船单囊拖网拖曳的非法捕捞手段对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具有处罚的法定性和必要性。

于是,吴江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向吴江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建议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后续,吴江区农业农村局结合检察意见书的建议,在调查核实后,按照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对雷某、朱某作出各自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起太浦河水域非法捕捞螺蛳的反向衔接案件,彰显了检察机关在保护太浦河水域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以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可以打破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壁垒,让法律的各个环节紧密衔接,也能让违法行为人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

自2023年7月以来,吴江区检察院共办理反向衔接案件536件,提出检察意见340件,涉及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安全、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其中,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就违法行为人非法捕捞、非法狩猎、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向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11件,行政机关的采纳率达到了100%。

作者:张悦雯 郎建强  编辑: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