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租赁相机的名义,覃某某却将“租来”的相机多次转卖牟利。前不久,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平台上向被害人虚构其需要租赁相机完成毕业设计、为客户拍照等事由,在南京市秦淮区、云南省丽江市、陕西省西安市等地骗取5名被害人相机及镜头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覃某某为了能够减免押金,获得更多的收益,通过出示学生证、身份证或与被害人签订协议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从而使被害人放下戒备心理,愿意免去高额押金或抵押物。覃某某收到被害人交付的相机后,随即联系网友沟通相机转卖事宜,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等。租赁期间届满后,覃某某以续租为由拖住被害人。若被害人坚持索回相机,覃某某便会谎称相机丢失,并向被害人出具欠条等材料进行拖延,事后销声匿迹。
被害人王女士于2024年10月向覃某某出租相机,租期届满后覃某某多次续租相机,直到2025年2月,王女士未收到续租费用也长时间无法联系到覃某某,方意识到受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很快,公安机关将覃某某抓获归案。民警在抓获覃某某时发现,覃某某因诈骗他人相机还在接受陕西省西安市警方调查。
2025年4月,公安机关向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覃某某。办案检察官通过查阅卷宗、仔细审查随案移送的电子数据,发现覃某某与他人有多次转卖相机的聊天记录及收款记录,且在讯问覃某某时,其也提出在云南省等地也实施过类似诈骗相机的行为,不仅仅是目前查明的三起犯罪事实。为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办案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列出继续侦查提纲,要求排查、梳理覃某某涉嫌诈骗罪的全部犯罪事实。
最终查明,覃某某原本系在校大学生,爱好摄影,偶然想到可以打着民事交易的幌子,通过“租赁”相机的方式,将骗取的相机转卖牟利。事后,由于担心违法行为迟早败露,覃某某主动申请退学,后前往云南丽江创业,因资金紧缺,再次以同样的手段诈骗他人相机。在陕西西安游玩时,他因诈骗他人相机被公安机关抓获。覃某某称家人已为其多次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现已无力赔偿。2025年6月,案件移送至秦淮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