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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7:郭某、刘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案
2024-12-02 14:59: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基本案情】

南京A公司在生产经营服装过程中,通过独立创作设计美术作品、取得某知名有限公司等有关美术作品使用许可的方式,在生产制作的服装上印制具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并对外销售。

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郭某、刘某等4人为牟取利益,未经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经商议共同出资仿制A公司服装,通过购买正品、下载官方宣传图片的方式,委托布料厂、加工厂定制侵犯A公司美术作品的服装,通过拼多多网店对外销售,复制发行美术作品共计1.7万余件,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3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11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以下简称栖霞分局)接到报案称购买到假冒品牌服装,但报案人提供的侵权服装上并没有品牌商标,如何认定假冒服装成为难题。栖霞分局邀请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铁检院)提前介入案件,通过比对侵权与被侵权服装、走访权利人,发现该品牌是A公司创立的时尚女装品牌,经营的服装多印制新颖独特美术作品。南京铁检院认为涉案侵权服装虽未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但服装上所印制的美术作品系权利人创作,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建议公安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开展侦查工作,调取被侵权美术作品的权属证明文件、开展美术作品的同一性比对、梳理销售侵犯美术作品服装的电子数据等。

2024年2月2日,南京铁检院依法对郭某、刘某批准逮捕。

2024年4月3日,栖霞分局以郭某、刘某等4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南京铁检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充分保护服装所包含的多重知识产权,准确定性。通过咨询专家学者、南京市版权局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专业人员,筛查并分析涉案30种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新颖性,梳理美术作品的权属关系,逐一比对49款仿制服装与相应美术作品的同一性,南京铁检院认为服装所承载的知识产权除了注册商标,还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虽然被告人恶意不使用商标,但仿制服装上所使用的美术作品与权利人服装所载具有独创性、新颖性的美术作品完全相同,系复制美术作品的行为,准确认定本案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二是支持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帮助权利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南京铁检院及时告知权利人A公司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同步通报诉讼进展,引导权利人实质参与诉讼,多次与权利人沟通案件赔偿问题,支持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17万元,一体化解决民事纠纷,最大程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深挖细节证据开展“一案四查”,依职权监督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同时主动探索公益诉讼。首先,检察机关在审查被告人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时发现,南京某基层法院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执行划扣被告人支付宝账户资金,经调查核实,权利人曾基于本案事实向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财产保全措施,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后权利人撤诉,但法院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南京铁检院充分发挥“4+”知识产权检察办案团队“一案四查”工作机制,通过调阅卷宗、核查证据、内部线索移送,及时纠正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督促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其次,本案被告人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提高店铺信誉,通过软件虚构交易数据,增加成交笔数,被告人的“刷单炒信”行为破坏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南京铁检院主动向上级院汇报请示,与法院开展专题研讨,邀请专家分析论证,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2024年6月28日,南京铁检院以郭某、刘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9月14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与法院沟通,法院拟9月底判决,拟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高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九个月,缓刑三年、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万元。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仿制服装行为性质,保护服装美术作品著作权。为了逃避法律惩处,部分犯罪分子恶意不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与被侵权服装完全相同的服装。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审查被侵权服装是否具有美术作品著作权,核实服装所载美术作品的权属证明、独创性新颖性和同一性,对于未侵犯注册商标权益,但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全面保护服装的多重知识产权。

(二)充分保障权利人知识产权利益,支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侵犯著作权犯罪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著作权等犯罪案件时,可以支持、引导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法益、民事权益进行一体化保护,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助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三)依职权开展民事审判监督,能动探索公益诉讼,优化办案结构比。对于刑民交织、曾因本案件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对关联民事诉讼开展同步审查,调取民事诉讼证据材料,对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程序、财产保全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及时依职权对违法情形开展民事审判活动监督。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呈现网络化、技术化的特征,检察机关需关注电商平台经营规律,针对“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通过梳理证据、专家论证、汇报请示等方式,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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